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知明动态 > 知明热评 >
挂靠公司获理赔,不当得利应返还
综合整理自:青岛市黄岛区法院
 
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情形在现实中比较普遍,挂靠车辆通常以挂靠公司名义进行保险投保。那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理赔款应当归谁所有?挂靠公司获得理赔款后,是否应当返还车辆所有人?


挂靠公司获理赔,不当得利应返还 
 
案情回顾
2018年,张某与某货运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协议,约定将张某自行购买的货车挂靠在该公司名下从事营运,挂靠期间为3年,在营运期间保险费用由张某承担,挂靠公司负责统一办理车辆保险等事宜。2019年,在该车经营过程中,张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严重损坏。事发后,挂靠公司向保险公司提报了有关的理赔材料。在此期间张某去修车,并自己支付了修车费,但是却迟迟没收到赔偿款。张某到保险公司了解后得知,保险公司已经将该车车损理赔款10万元转至该挂靠公司名下。
 
得知这一消息后,张某便找到挂靠公司协商,但挂靠公司称根据挂靠协议由于保险费是公司给垫付的,不需要返还。经张某多次追要,公司仅给付3.5万元。无奈之下张某将挂靠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该公司返还保险理赔款及利息,但该公司仍以保险费是公司给垫付为理由不予返还。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对保险费是公司垫付这一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车辆无论谁投保都是有帐的,要求挂靠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具体垫付了多少保险费用。


挂靠公司获理赔,不当得利应返还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查挂靠公司提交垫付保险费用的明细和有关证据,最终只认定了其中的2.5万元。对其它款项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车辆事故发生后张某自行支付费用维修车辆,该车车损理赔款就是为车辆损失所支付的款项,应该归挂靠人所有,挂靠公司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法院遂判决返还。其中,对于被告按照约定为原告办理了商业保险并缴纳了2.5万元的投保费,原告应当将被告代垫的投保费支付给被告,该费用应予扣除。根据查明的有关事实,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挂靠公司返还原告张某4万元,在此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也一并返还。
 
 
什么是不当得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笔者观点
不当得利纠纷,是指因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产生的纠纷。日常生活中,不当得利纠纷经常发生,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即便已成既定事实,受益人仍应当将不当利益予以返还。
 
笔者提醒,天上没有掉馅饼的好事儿,不是自己的财产千万不能要,否则不仅要依法返还,甚至还有可能要承担利息,赔偿损失。


其他新闻
  • 股权激励作为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机制,对于激发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在深圳这一创新之城,众多企业纷纷采用股权激励方案来吸...
    2025-02-25 13:49:58
  • 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中小股东作为公司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股权分散等原因,中小股东往往...
    2025-02-25 11:55:12
  • 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有效的员工激励手段,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其中,虚拟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非传统的激励方式,因其灵活性和...
    2025-02-25 11:52:40
友情链接

法律问题咨询电话:0755-25986969
公司名称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802室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2035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2035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全国咨询电话:0755-25986969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8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