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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心草溺亡案:三场酒局,两记耳光
综合整理自:央视新闻、检察网
 
案情回顾
2019年9月9日,昆明理工大学大二学生李心草与同学任某燊,以及任某燊的两位男性朋友罗秉乾与李某某昊一起在酒吧饮酒。凌晨2时4分许,昆明市法院指挥中心接报警称,有人跳入盘龙江。处警民警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搜救,并将任某燊(女,19岁,红河蒙自人,大二学生)、罗秉乾(男,22岁,红河开远人,在昆务工)、李某某昊(男,22岁,红河开远人,大四学生)带至派出所调查。


李心草溺亡案:三场酒局,两记耳光 
 
2019年9月11日,滇池东码头发现一具女尸,经调查,系李心草(女,18岁,曲靖师宗人,大二学生)遗体。
 
2019年9月16日,李心草表姐陈某到公安机关反映称,李心草在落水前遭猥亵,鼓楼派出所受案调查。
 
2019年10月12日,李心草的母亲陈美莲将事情发到了网上,并曝光了李心草生前在酒吧的视频,引发了舆论广泛关注。(尤其是对“扇耳光”和是否“强制猥亵”充满了猜想。)


李心草溺亡案:三场酒局,两记耳光 
 
2019年10月14日,昆明市法院成立专案组,对李心草死亡案立案侦查。
 
2020年8月12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通报李心草溺亡案件,李心草溺亡涉案男子罗秉乾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提起公诉。
 
2020年9月19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罗秉乾犯过失致人死亡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莲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进行了审理。


李心草溺亡案:三场酒局,两记耳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院观点
2020年9月21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信息:李心草坠江死亡案今天上午在云南昆明依法公开宣判,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罗秉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令罗秉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莲经济损失人民币63257元。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8日,被告人罗秉乾与任某燊、李心草、李某某昊聚会。罗秉乾在案发当晚多次提议在不同地点连续饮酒。在李心草出现走路摇晃、坐立不稳、情绪不安等一般醉酒状况后,罗秉乾对李心草进行了劝慰和安抚,尽到了一定的照管、帮助义务。李心草在醉酒状态后期的一个多小时内,异常状况不断加剧,陆续出现胡言乱语、乱砸乱打、往自己头上泼水、以头撞桌、用啤酒瓶盖割腕、跨越江边护栏等举动,辨别和控制能力明显下降。罗秉乾只是采取劝说等一般安抚行为,认为这样即可避免危害后果发生,没有采取相应的有效救助措施,而且为避免麻烦及承担救助费用,未采纳报警、送医的合理建议,采用打耳光的粗暴方式为李心草醒酒,致使李心草情绪更加不稳,最终造成李心草翻越江边护栏坠江溺亡的危害后果。另查明,因被害人李心草死亡造成其亲属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秉乾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罗秉乾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对醉酒的被害人李心草实施了一定的照管、帮助行为,犯罪情节较轻。罗秉乾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罗秉乾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中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经济损失予以支持。法院综合考虑罗秉乾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笔者观点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近年来,聚会中因为饮酒过量,醉酒者发生意外致伤或者致死的悲剧,在生活中并不少见。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聚会饮酒的过程中,当有人醉酒,同饮者之间就自动形成了特定的法律关系。对于醉酒后发生的意外,醉酒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主要责任,组织者和同饮者也要根据具体的情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笔者提醒,如果已经发生了同饮者醉酒的行为以后,其他的没有醉酒的人就应当保持高度的清醒状态,且应当履行对别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履行对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了应尽的法律义务,那就要对别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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