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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百万到十万,李佳琦的商业价值为何大打折扣
综合整理自:腾讯新闻、钱江晚报
 
案情回顾
作为知名美妆博主,“口红一哥”李佳琦为美腕(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签约达人,在多个平台均拥有高曝光率和数千万粉丝。


从百万到十万,李佳琦的商业价值为何大打折扣 
 
随着直播带货的兴起,李佳琦超强的带货能力和较高社会知名度,引来不良商家的觊觎。
 
去年9月,毕某、卢某在杭州注册成立了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冒用李佳琦的名义,生产、宣传、销售“李佳琦严选”自热速食、方便速食以及休闲食品系列产品,并将李佳琦的肖像和姓名印制在产品的外包装上。不少消费者被误导,继而购买。
 
商品在市面流通后不久,李佳琦的一些忠实粉丝发现该系列零食并非李佳琦出品,而是被商家擅用了肖像、姓名等信息。粉丝们陆续购买了一些侵权产品邮寄给李佳琦,助其维权。


从百万到十万,李佳琦的商业价值为何大打折扣 
 
事实上,李佳琦从未与上述两家公司有过合作。
 
今年3月,李佳琦起诉两家公司,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维权费用共计106万元。
 
8月26日,杭州萧山法院开庭审理该起人格权纠纷案。
 
 
相关法条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在该案中,李佳琦作为拥有一定知名度的美妆博主,其姓名及肖像具有商业价值。两被告公司明知李佳琦姓名、肖像具有商业价值,未经其同意,擅自在宣传资料、产品名称、产品包装、商用名片上使用其姓名和肖像,并用于商业经营,该行为侵犯了李佳琦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李佳琦要求两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维权费用106万元,法院认为,因李佳琦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也未举证证明两被告因此所获得的利益,故根据李佳琦的知名度、两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损害后果,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认定其经济损失为16万元。
 
9月8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所有侵犯李佳琦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召回、撤换使用了原告肖像、姓名的产品、宣传资料等;向李佳琦进行书面澄清及致歉;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佳琦”字样;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
 
 
笔者观点
该案中,李佳琦作为拥有一定知名度的美妆博主,其姓名及肖像当然具有商业价值。并且根据李佳琦现在的流量与名气,已经可以与许多大牌明星相媲美,其姓名与肖像的商业价值也应当高于普通群众。因此,许多网友认为法院判处16万元的赔偿太少了,认为这样的违法成本也太低了,不利于防范一些不法商家继续利用名人效益为自己牟利。
 
笔者认为,首先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假冒他人姓名,例如假冒他人姓名盗取上学机会;采用违法方式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使用他人的姓名,如对他人的姓名故意做不当发音。而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方式则主要表现为: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予以使用,如制作广告等。在本案中,被告虽擅自使用李佳琦的名字并未经李佳琦同意,将其肖像用于产品外包装上,此行为的确侵犯到了李佳琦的姓名权与肖像权,但李佳琦作为受害者也需要提供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由于李佳琦未提供具体损失,也并未举证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所以法院很难确切衡量应赔偿损失。因此,法院最后综合多方因素判决赔偿16万元。本案中,李佳琦诉求赔偿106万元,法院却只判决了16万元,结果虽与预想相差甚远,但也为依法维护了李佳琦的权益。
 
由此可见,在遭受侵权行为时,不光要快速拿起法律的武器来对抗,更重要的是搜集与保留证据。否则,即使法院认定侵权行为存在,但在经济方面却可能无法取得理想的赔偿。


从百万到十万,李佳琦的商业价值为何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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