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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袭胸者笑得猖狂,见义勇为者人人自危
综合整理自:中国经济网、澎湃新闻
 
案情回顾
6月1日18时36分,在冷滩区某商场内,雷某(男,1966年2月4日出生)用手臂故意碰撞艾某(女,2002年9月17曰出生)胸部,艾某的同行男友胡某(男,2002年1月7日出生)因此与雷某发生争执。


猥亵袭胸者笑得猖狂,见义勇为者人人自危 
 
后双方来到商场监控室查看监控过程中,雷某借机跑出监控室,胡某追至商场外停车场,两次脚踢雷某,但未踢中,第三次脚踢雷某致其倒地受伤。经司法鉴定:雷某右肱骨头粉碎性骨折、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上述骨折均为新鲜骨折,两处损伤分別构腿伤一级。针对雷某猥亵他人行为,公安机关已于6月1日受案调查,鉴于其仍在治疗期间,暂未采取强制措施。
 
6月10日,听说雷某要做手术,胡某的父母给他交了10000元的手术费。7月14日,胡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和雷某一起到派出所再次接受调解,“雷某要求赔偿20万元。”胡某父亲胡某君表示,该要求遭拒之后,8月21日,儿子胡某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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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永州市法院对近日网民关注的“男学生踹伤猥亵男”案,该局高度重视,已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立即解除对胡某的刑事拘留,提级由市法院重新调查。
 
对雷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冷水滩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行政拘留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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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如何定性胡某的行为?
1.不满足见义勇为的时效性要求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见义勇为系合法行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见义勇为主要表现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其时效性要求比较强。
 
本案中,如果雷某正在对女生猥亵时,胡某脚踹雷某,造成轻伤的,胡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不构成犯罪。但胡某是在监控室指认时,为了阻止逃跑而踹伤雷某,此时的目的已经不是为了避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胡某的行为造成雷某轻伤,所以不是见义勇为。
 
2.见义勇为属于民法调整范畴,故意伤害罪是《刑法》中针对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定的罪。
首先,我国《刑法》中并无关于见义勇为的规定。
 
《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行为进行明确: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在本案中,雷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即使胡某系怀疑雷某将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而脚踹雷某,其行为应被认定为事前防卫或假想防卫。而这两种防卫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可以视为假象扭送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关于普通公众在扭送的过程中导致他人轻伤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这一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认为,即便胡某的行为超过必要限度也是“过失”,而“过失”对轻伤是不构成犯罪的,故即便胡某的行为构成扭送过当处理,其行为也不构成犯罪,不宜对其进行刑事拘留。此外,罗翔老师认为即使把扭送限定为针对犯罪的行为,胡某的行为也可以视为假象扭送,可以排除犯罪故意,而由于过失对轻伤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不构成犯罪。
 
 
笔者观点
法律不仅对社会行为起着规制作用,同时也引领着公众价值取向和社会风尚。《民法典》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也有益于社会形成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
 
在本案中,虽然雷某违法在先,但受害者在维权时也应讲究方式方法,尽可能采取不具有攻击性的措施拖住侵害方或寻求其他帮助,尽量给自己和他人减少伤害。
 
社会提倡见义勇为,但若不法侵害已经停止,则应当注意阻止行为的力度。要让善行善意得到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在社会中得以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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