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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杀人不犯法?偏见的背后是悲剧与无奈
综合整理自:聚法案例、山东高法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8日10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民政局家属院内,葛某臣手持菜刀追砍其七哥甲,甲倒地后,葛某臣对甲身上、头上乱砍,在甲用手保护的过程中,被葛某臣用菜刀砍伤手指。甲的妻子杨某在阻拦葛某臣时,头部被葛某臣用菜刀砍一刀。后葛某臣的三哥乙呼喊葛某臣时,葛某臣持菜刀追砍乙,致乙手部受伤。


精神病杀人不犯法?偏见的背后是悲剧与无奈 
 
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经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葛某臣系酒精所致精神病障碍,法定能力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另查明,杨某、甲、乙对葛某臣表示谅解。2019年1月30日,葛某臣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8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精神病杀人不犯法?偏见的背后是悲剧与无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臣持刀砍向被害人头部,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葛某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葛某臣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经鉴定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对葛某臣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关于葛某臣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卷中有葛某臣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能够证明葛某臣持刀故意砍伤被害人头部,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犯罪,故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撤销本院(2018)皖1602刑初878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葛某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葛某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笔者观点
可以看出,本案中法院并没有因为葛某臣是精神病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就判决其无罪。而是在综合司法鉴定结果和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才对其予以减轻处罚。由此可见,无论是法理法规还是司法裁判,都不会对精神病人的犯罪行为有过度包庇的情形。
 
笔者认为,与其把焦点放在法律是否对精神病人有“特别保护”上,倒不如关心一下如何监管和治疗精神病人。只有在犯罪的源头将其扼杀,才能避免悲剧的酿成。
 
我国《刑法》早有规定,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医疗资源稀缺、患者监护难度过大、患者家属不重视、社会歧视等等原因,这条执行起来并没有那么彻底,一不小心放跑了一个患者,便又是另一场悲剧。而最终承担后果的,是全社会所有人。


精神病杀人不犯法?偏见的背后是悲剧与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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