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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活摔死亲生儿子,该是怎样的丧心病狂
综合整理自:澎湃新闻、红星新闻
 
8月20日,一段男子抱摔幼童的视频在网络上疯传,这段仅仅7秒的视频迅速引起热议。


活活摔死亲生儿子,该是怎样的丧心病狂 
案情回顾
视频显示,一名男子两次用力把两三岁的幼童举起后重重摔向沙发,孩子从沙发滚至地上,大声啼哭。视频环境显示,事发地点疑为居民家里,旁边有人拍下男子摔人过程。
 
据悉,视频中被摔儿童已于8月20日被送往宝鸡市人民医院救治。医院宣传科工作人员表示“早上确有一名儿童被送到医院,目前尚正在救治中。”该工作人员称,医院接到通知,不能接受采访。
 
据一位不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说:“接诊后,孩子先进行了心肺复苏,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广泛脑水肿、继发性脑干损伤等,目前在重症监护室接受进一步的治疗。”
 
20日下午6时许,宝鸡市法院金台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8月19日晚上10时许,接报警称金陵湾小区发生一起伤害案,受害男童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经调査,犯罪嫌疑人刘某酒后与女友冯某因两人所生小孩(两岁六个月)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将小孩抛摔在沙发上,致小孩受伤。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办理。
 
不幸的是,据多方证实,孩子经抢救无效,已经死亡。


活活摔死亲生儿子,该是怎样的丧心病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笔者观点
首先,如果刘某是被摔小孩的监护人,那么刘某就违反了《刑法》中的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即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此条中的“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以看出,如果刘某构成其他更重刑罚的罪责,则两者相比取其重者。
 
很明显,刘某在7秒钟内2次摔下小孩的行为至少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而根据最新消息,被摔小孩已经去世,那么刘某则构成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根据上述《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刘某应当被处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在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之间,刘某的行为应该以故意伤害罪入罪。
 
其次,如果刘某不是被摔小孩的监护人(因为小孩为刘某与其女友所生孩子,可能属于非婚生子女,所以刘某并不一定是小孩的监护人),那么刘某也构成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但是刘某是否是故意杀人呢?
 
笔者认为,之所以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是因为故意杀人中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生命被剥夺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被摔小孩只有2岁6个月,其身体各方面的发育都尚未完成,骨骼还是非常脆弱的状态。在该小孩被送医之后,医院给出的诊断是“闭合性颅脑损伤、广泛脑水肿、继发性脑干损伤等”,可见刘某的摔打行为对一个2岁的孩子来说是十分凶残的。而刘某这种高举过头,狠狠摔下,再次高举过头,狠狠摔下,这一系列的行为对于成年人来说都已经是合理范围之外了,更何况是一个2岁的孩子呢?
 
刘某作为一个正常认知的人,明知自己如此粗暴的行为会威胁到孩子的生命,但却依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就像一个刽子手一般手起刀落,这和一个开膛破肚的杀人犯有什么区别呢?而最终,孩子去世了。
 
孩子走了,他在本该无忧无虑的童年承受了我们都不敢想象到暴力,而这暴力之手还是自己的亲生父亲。笔者在看到这则新闻时不禁感慨,也许孩子的离去,才是他解脱。


活活摔死亲生儿子,该是怎样的丧心病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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