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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免死金牌叫做“未满14周岁”
综合整理自:澎湃新闻、央视新闻
 
2020年5月9日上午9点半,“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一案”民事诉讼在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于9日上午11时许结束,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此案不公开审理,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2020年8月10日14时30分在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7法庭复庭宣判。


有一种免死金牌叫做“未满14周岁” 
 
案情回顾
一、灌木丛中找到尸体,身上有7处刀口
10月20日下午3点20分,家人找不到去上美术班的王某,就开始感到不妙。“平常都是我姐夫去接送孩子,但下午到点了却不见人,给美术班老师打电话,说别的孩子早都回家了。”
 
王某的舅舅表示,以前也有过没接上,孩子自己走回家的情况,但这次却有点蹊跷。一家人急坏了,就打电话报警,调取孩子回家沿路的监控视频,果然发现了孩子的身影,但就在他们(施暴男子蔡某某)家附近消失了……“我姐夫等人就在蔡某某家附近四处寻找,最后在一片灌木丛中发现了外甥女的尸体,她被装在一个塑料袋里,身上有7处刀口,左眼上有被打留下的淤青……”
 
王某的舅舅介绍,大连市法院沙河口分局刑警大队勘验现场,依据监控视频等相关线索最终锁定了蔡某某。王某的舅舅表示,“我们听民警透露,在他们家的家门台阶上发现了血迹,外甥女遇害的案发第一现场就在他们家。”“凶手还不到14岁,在当地一所中学上初二。”王某的舅舅结合警方透露的案情分析,10月20日下午3点20分,王某从美术班下课返家途中,在街上遇到蔡某某,其将王某骗到家中图谋不轨,后将王某拖到住家对面的灌木丛中隐藏。


有一种免死金牌叫做“未满14周岁” 
 
二、案发现场在蔡某某家中,家长竟没有发现儿子的异常举动
2019年10月24日,王某的父亲接受采访时表示,刑警大队法医已经勘验了尸体,法医称他女儿身中7刀,脖子上有明显掐痕,是流血过多死亡。王某的家人疑惑,既然案发现场在蔡某某家里,为什么作为家长没有发现儿子的异常举动?王先生的妻子贺女士悲愤地说:“我无法接受女儿的惨死!更想不通这个孩子的父母是怎么教育孩子的?那天是周日,他父母都在家,他儿子是怎样作的案,怎样抛的尸?他是怎样做到几个小时的施暴?抛尸路上血迹斑斑,他父母难道会没有反应?”
 
让一家人很难接受的是,案发至今,对方家长始终不露面,更没有道歉,只让警方带话说愿意卖房子赔偿,但被王先生一口回绝。“那样不可能,我们不要钱,就要判他死刑。”王某舅舅表示。
 
三、受害女孩诉请对方道歉并索赔一百余万,被告未出席
2020年1月3日上午,受害女孩的父母与其代理律师田参军,来到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正式对蔡某某及其父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道歉并索赔一百余万。
 
受害女孩父母的诉求包括:
一是要求蔡某某及其父母对王某的被害赔礼道歉;
二是争取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经济赔偿;
三是要求赔偿家属处理王某后事的交通费和误工费等。
 
代理律师田参军表示,这些赔偿诉求,有的是按相关规定和标准计算出来的,有的是估算的,总额为一百元。
 
因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被告蔡某某没有出庭,蔡某某父母也没有出庭,对方也没有委托代理人,法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并宣布择期宣判。
 
2020年8月10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蔡某某、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辽宁省级平面媒体上向原告受害女孩母亲及家人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此外民事赔偿部分,判处蔡某某、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合计1286024元。
 
 
民事责任部分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 监护人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在本案中,被告蔡某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造成被害人王某死亡的事实,已经公安机关认定和处理,被告蔡某某侵害王某生命权的侵权事实成立,二原告作为王某父母有权要求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责任属于替代责任,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分离。该条第二款关于“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的规定,不是关于责任主体的规定,而是基于公平原则对赔偿费用支付方式的规定。本案被告蔡某某实施侵权行为时未满十四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另外,被告蔡某某的父母是被告蔡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悉心教导被告蔡某某,关注其身心健康和行为习惯,培养其具备健康的人格、守法的认知和良好的品行,但被告蔡某某的父母对蔡某某的性格发展及行为表现缺乏关注,疏于引导和教育,以致其无视法律,漠视生命,故意实施杀人行为,被告蔡某某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对被告蔡某某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刑事责任部分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在本案中,蔡某某仅有13周岁。由于蔡某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仅对其进行3年收容教养。

 
有一种免死金牌叫做“未满14周岁” 
 
笔者观点
有些小孩是祖国的花朵,有些小孩就是恶魔禽兽。从本案凶手蔡某某的事后聊天记录里,我们看到他还在怪自己“不应该那么手贱”,仿佛杀了一个小女孩就只是一个手贱的行为。在这个恶魔的心里,毫无对生命的敬畏,甚至视生命如草芥。可是他赢了,赢在了他拥有未满14岁这块“免死金牌”。
 
还记得湖南发生过一起弑母案,凶手是一个12岁的男孩,他说:“我又没杀别人,我杀我的妈,我啥时候去上学?”面对这样的重刑案,凶手内心毫无波动,这种人以后走到社会上,将会是一颗定时炸弹。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女童的父母真的很无力,无法追究这个恶魔的刑事责任,这个杀人恶魔因为年龄被“被赦免”了,但是他所犯下的罪恶,永远都不会被赦免。


有一种免死金牌叫做“未满1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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