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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有风险,劝酒需谨慎......
综合整理自:厦门中院、澎湃新闻
 
酒文化,是中国文化中既特色又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许多人习惯在酒桌上谈生意,喜欢在推杯换盏间称兄道弟,酒的确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熟络度。但是,近年来因为共同饮酒导致伤亡的纠纷案件屡见不鲜,这也让更多朋友知道,喝酒这件事情,可千万不能勉强。


喝酒有风险,劝酒需谨慎...... 
 
案情回顾
2018年9月6日,因三棵树镇寨瓦村“看会”的习俗开展了斗牛等活动,所以下午工地停工。张某家中也有亲戚朋友来访,于是张某便安排工人在自家的饭店“稻香园”就餐,共有两桌人吃饭,一桌是张某的亲戚朋友,张某对此桌提供了酒;而另一桌是其工人,张某则未提供酒。
 
当天廖某骑摩托车带廖某生到张某家参加工人一桌的就餐,吃饭过程中有部分工人自己到另一桌倒酒,廖某和廖某生因后到一点,廖某自己主动参与了喝酒。大约中午12:40时就餐结束,廖某骑摩托带廖某生回到工地后,下午13:20时左右廖某自己骑摩托离开工地,15:15时在凯里市金山大道0km + 500处路段。摩托车因碰撞到道路边缘而侧翻,廖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凯里市法院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廖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但廖某亲属却认为,廖某生与张某侵害了廖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应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喝酒有风险,劝酒需谨慎......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2018年9月6日,廖某和其他工人到张某家就餐,是属于张某提供的正常工作餐。因当地“看会”的习俗,张某提供酒水给亲戚朋友就餐,这也是符合当地的民族习惯和民风民俗。就餐时张某不和廖某同桌,自己不喝酒也没有劝廖某喝酒,也不知道廖某骑摩托车来就餐和骑摩托车离开。同时,因“看会”当天下午工地停工,工人自斟自饮也在情理之中。廖某喝完酒后,还能驾驶摩托车带廖某生安全回到工地,廖某从就餐地点安全回到工地,参与喝酒的人员及廖某生已尽到了对其安全的注意义务。廖某回到工地后,自行驾驶摩托车离开工地,是自己的个人行为,其他人对其安全没有注意的义务和责任。
 
另外,从廖某出发的工地到摩托车翻车点的距离,按正常的安全速度10多分钟内就能到达,但廖某出发时间13:20时到事故发生的时间15:15时,中间约有2个小时廖某行踪无法查明,原告也不能证明。凯里市法院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廖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死者廖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身体状况和酒量有认知,判断和控制的能力,对自己饮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辆更有必须的控制能力,其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没有自我控制,导致醉酒驾驶死亡,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一般而言,法律不应干涉正常社会交往行为,为同桌聚餐客人提供适量酒水共饮系情谊行为,情谊行为本身并不产生法律上的义务。根据自己责任原则,饮酒者对其酒量以及是否适宜饮酒应当了解,其更能控制风险发生,对自身安全负有合理谨慎注意义务。如苛以他人过高风险防范义务,将不当限制正常社会交往活动。同饮者提醒、劝阻、注意义务,来源于其先行行为导致的可预见危险状态,比如明知饮酒者不胜酒力或需驾驶车辆却依然劝酒或对他人不当劝酒行为不予阻止,则同桌共饮者特别是宴请主人负有因先行行为导致的作为义务。当共饮者的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时,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上诉人张某作为工头,提供午餐属于正常的工作餐,提供酒水符合当地民族习惯和民风民俗,未与廖某同桌就餐,自己未喝酒也未进行劝酒,对于廖某是否喝酒如何到来如何离开也并未知晓,对廖某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安全注意义务和责任,故对因廖某的死亡造成的损害结果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廖某生明知廖某饮酒,虽对其驾驶行为未尽必要的提醒、劝阻义务,但其陪同安全共回工地的行为可视为已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廖某与廖某生安全驾车回到工地后再驾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饮酒与再次驾驶行为之间有相当的时间间隔,饮酒行为并非交通事故近因。廖某生作为同饮者对该危险的发生不具有可预见性,即廖某生的行为对廖某的死亡后果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喝酒有风险,劝酒需谨慎...... 
 
笔者观点
由上述一审及二审法庭的观点可以得出,同饮者并不是一定要为所有的酒后事故担责,主要是看同饮者是否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笔者总结,以下四种情况同饮者可能需要担责:
 
1. 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 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发生这类情形,我们要极力劝阻,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而且阻止酒后驾驶也可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
 
笔者在此提醒,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如果有人饮酒过量或者醉酒,那么组织酒局和参与酒局的人就负有保障醉酒者免于发生危害的谨慎注意义务。如果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则组织酒局和参与酒局的人就有可能存在过错,但这里的谨慎注意义务的程度应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为限,也就是应该在一般人的可预见范围内。虽然酒逢知己千杯少,但适量饮酒才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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