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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反还拿我的东西——占有物反还请求权
案情回顾
 
黄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福十小组追讨赃款未果,便以福海工业园C区债务追讨小组的名义,将黄某父母兴建并对外出租的建筑物进行处置。陈某在福十小组组织的“拍卖”活动中竞得该建筑物,并对建筑物进行占有控制。黄某父母随即以其占有的建筑物被侵占为由,要求陈某返还。


请你反还拿我的东西——占有物反还请求权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从上述法条来看,可以得出占有人有三种权利:
 
一是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发生于占有物被侵夺的情形。此种侵夺占有而构成的侵占,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采取违法的行为使其丧失对物的控制与支配。
 
二是排除妨害请求权。占有被他人妨害时,占有人可以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排除妨害请求权的相对人,为妨害占有的人。数人相继为妨害人的,以现妨害人为请求权的相对人,继续妨害的,占有人可请求相对人停止妨害。一次妨害的,占有人可请求相对人排除妨害。排除妨害的费用应由妨害人负担。占有人自行除去妨害的,其费用可向相对人请求偿还。
 
三是消除危险请求权。首先,危险消除请求权中的危险,必须持续存在。如果请求权行使时,危险已经消失的,则占有人不得再请求消除。其次,必须有客观的产生危险的事实。至于被请求人有无故意或者过失,法律在所不问。


请你反还拿我的东西——占有物反还请求权
 
笔者观点
 
在上述案件中,首先可以明确的是黄某父母是该建筑物(不动产)的有权占有人,而通过“拍卖”所得的陈某是无权占有人。那么有权占有人如何向无权占有人拿回自己的建筑物呢?
 
第一,占有人(即黄某父母)需证明自己为有权占有人,从而证明自己有权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现实中,对于不动产来说,产权关系并不一定反应占有状态。也就是说,即使是房屋产权人,也可能不是现实占有建筑物的人。因此,占有人仅需证明自己持续稳定地实际占有该建筑物即可。
 
第二,如果不是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主张,他人不得破坏占有的事实状态。破坏占有的事实状态的行为,除非是权利人的授权或追认。但如果权利人自愿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例如本案中的黄某父母将房屋出租,那么在租赁期内,即便黄某父母提出占有返还主张,有权占有人(即租户)亦可依据其占有背后的本权与之对抗。
 
第三,坚决抵制非占有人的侵占行为。占有制度的目的在于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对物的和平控制,故占有人的身份、占有的事实状态一经确认,即受法律保护,非因合法事由、合法程序,非占有人均不得以私力加以破坏。
 
综上所述,黄某父母基于对房屋的建造及长期控制的行为,已经对该建筑物形成了有权占有,该物权应受法律保护。陈某虽然通过“竞拍”的形式占有该建筑物,但所谓的“拍卖”并非是该建筑物合法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或授权,所以这个“拍卖”行为本身是一个无权处分行为。因此,黄某父母可以通过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现时侵占房屋的陈某返还。


请你反还拿我的东西——占有物反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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