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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上大学,立法缺失是根本
综合整理自:北大法律信息网、澎湃新闻
 
近日,山东省被曝出在2002年到2009年期间有242人被发现涉嫌冒名顶替入学并取得学历。其中,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农家女被冒名顶替上大学”一事被媒体曝光,引发社会的高度关注。


冒名顶替上大学,立法缺失是根本 
 
事件回顾
陈春秀在高考“落榜”16年后,打算报考成人教育学校。在信息填报时发现,“自己”在山东理工大学“就读”过,并顺利毕业。至此,她才发现,当年是被别人冒名顶替上了大学。
 
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表明,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的女子陈某某,高考分数为文科303分,比当年文科类专科分数线低243分;被顶替者高考分数为理科546分,超出理科类专科分数线27分,考上了山东理工大学,但录取通知书却被陈某某获取。
 
据学校工作人员介绍,5月23日学校接到被顶替者陈春秀的电话举报,随后成立了调查小组,开始初步核查。5月26日,学校派人到聊城冠县,走访调查了顶替者和被顶替者双方。
 
据冠县联合调查组介绍,顶替者2004年高考后改名为陈春秀。山东理工大学在了解到该情况后,立即对陈某某的学历启动了注销程序。学信网显示,注销时间为2020年6月9日。


冒名顶替上大学,立法缺失是根本 
 
涉事高校承认审核不严
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处原处长艾修俊表示:“山东理工大学2004年下发的《关于做好2004级新生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在 ‘入学资格审查’部分明确标明要按照中学档案和电子档案以及本人情况进行审查,做到准考证、录取通知书、户籍证明和本人照片材料相一致,凡不一致者,要及时查明原因,做到有实有据,同时对于存在替考、冒名顶替上学等情况的学生,要及时汇总上报招生就业处”。艾修俊介绍的2004年查到的3名有问题的学生,并不包括陈某某。”
 
山东理工大学副校长魏修亭表示:“在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方面,目前普遍的做法是学校发文件发通知、开会布置,然后由学院的相关专业辅导员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的初核工作。一般来说,一个辅导员审核几百人的信息。假如这个辅导员的工作不够细致、责任心不强的话,就有可能出现问题查不出来的情况。”
 
 
法律责任
刑法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冒名者有可能参与涉及伪造或变造身份证、户籍,冒名者可能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为了使用而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件的,既涉嫌构成本罪,又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属于牵连行为,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民法
对于侵权赔偿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将侵权获得的全部利益赔偿给受害人,二是赔偿受害人因被侵权遭受的全部损失,在两者都无法确定的时候,由法律规定一个赔偿限额。
 
在本案中受教育权被侵害,如何确定实际的损失,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问题,应该从两方面入手救济。一方面,教育部门可以专门设置恢复学籍以及补录机制,针对被冒名顶替上大学的学生如果愿意回到学校继续学业,可以通过补录机制完成。另一方面,针对冒名顶替上学的学生,因上大学后工作所产生的工资以及其他收入,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赔偿给被侵害一方。
 
 
诉讼时效问题
刑法
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依据以上规定,如果涉嫌伪造、编造、买卖国际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最高刑期是10年,也就意味着追诉时效是15年。法律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侵害人向有关机关提起诉讼本该受案而没有受案的,不受追溯时效限制,同时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民法
侵权法关于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本案中冒名顶替者持续在实施侵权行为,因此即使过了16年,被冒名者仍可以去法院起诉冒名者的侵权行为。


冒名顶替上大学,立法缺失是根本 
 
笔者观点
刑法中并没有一个罪名是关于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这点让笔者十分惋惜。在我国刑法中,替人考试是入罪定刑的。可冒名顶替的性质更加恶劣,这不仅违背了起码的公平正义,更是触碰了社会的正义和人类良知的底线。因此,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冒名顶替上大学立法入罪是必行的。
 
多少人寒窗苦读十二载,父母面朝黄土背朝天,期盼子女上大学改变命运。到头来,却是一朝落榜,从此与命运的转机擦肩而过。而这一切,并不是个人不努力,却是幕后一双双罪恶的黑手劫持了自己的一生。人们都说知识改变命运,这些顶替者偷走的不仅是被顶替者的一纸录取通知书,甚至是一生的命运。对付这些幕后黑手,法律必将是最强而有力的手段,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冒名顶替上大学,立法缺失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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