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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手”诉“抖音”侵权,索赔500万
5月12日消息,据海淀法院网消息,因认为在第三方APP中搜索“快手”二字,置顶搜索结果为“抖音短视频”,快手开发及运营主体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将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500万元。
 
“快手”诉“抖音”侵权,索赔500万
 
原告快手公司诉称,其系知名短视频移动应用软件“快手”的开发及运营主体,从商标权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获得了“快手”商标的独占使用权。经多年运营,“快手”移动应用已经成为国内最的短视频移动应用平台之一,拥有极高的用户量及知名度,涉案商标在相应领域内也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
 
快手公司发现在第三方应用商店“360手机助手”内输入“快手”二字,出现的搜索结果第一条并非“快手”产品,置顶搜索结果竟然为“抖音短视频”APP,并且在应用程序名称右侧显示有“推广”标识,点击该搜索结果即可完成“抖音短视频”应用程序的安装及正常使用。经应用商店公示及“抖音短视频”《用户服务协议》约定,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为“抖音短视频”的开发及运营主体。
 
原告快手公司认为,被告将“快手”设置为付费关键词的行为,利用了其公司在春节期间斥巨资推广运营产品的契机以及“快手”商标知名度,对自身产品进行推广宣传,且因双方产品功能高度相似,相关网络用户本欲通过搜索“快手”搜索相关产品,但搜索结果却被链接到“抖音”所运营的产品,因此使得快手公司提供的产品与其注册商标之间的特定联系被削弱,从而实质上损害了快手公司获取的商标专用权,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被告的行为客观上导致希望下载安装“快手”的网络用户在第三方应用商店中搜索程序名称时,却在搜索结果第一条得到“抖音短视频”的安装链接,从而增加了“抖音”产品获取用户的机会、减少了本应属于“快手”的用户数量,损害了其合法利益,该行为属于典型的混淆他人商品名称的“食人而肥”和“搭便车”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快手”诉“抖音”侵权,索赔500万
 
关键词就是用户在使用搜索引擎时,输入的能够最大程度概括用户所要查找的信息内容。关键词搜索是指广告商可以自行选定关键词并按照用户的点击率进行付费的一种新的网络营销模式,是一种关键词广告(关键词竞价排名)模式。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商标使用”呈现更为多元的形式,在关键词搜索领域中的商标侵权,一般可以通过看搜索过程和结果中是否出现了商标使用行为,来判断是否符合商标侵权构成要件。如果在搜索关键词中没有直接使用他人商标,但是通过技术等隐蔽手段攀附了他人商誉,赢得了流量和收益,则可能获取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关于不正当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快手”诉“抖音”侵权,索赔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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