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对外发布一条短片,短片中一名女孩自述“被烟台上市公司高管性侵4年”。自称受害者的女孩李星星今年18岁,被指施暴方的是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和上市公司高管。女孩称自14岁起和他生活在一起,两人是养父和养女关系。李星星回忆,2019年4月,她来了生理期还发高烧,养父还是侵犯了她并对她进行了殴打。这一切最终促使她拿起电话报警。
但烟台市法院芝罘区分局立案后又撤销案件,事实理由为“没有犯罪事实”。李星星称她在求救无果后多次尝试轻生,曾跳进黄海后又被人救起。
据报道,涉事人员鲍某某为烟台杰瑞集团副总裁,该公司人员称其并未担任集团旗下上市公司杰瑞股份副总裁。受害女孩称,鲍某某经常逼迫其看儿童色情,他是一名律师,在杰瑞集团做法务工作。受害女孩两次报警,当地警方第一次撤案,第二次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警方暂未公布调查结果。(源自新京报)
不过,该高管4月9日在接受一家媒体采访时称,自己不会触犯法律底线,并称“事情并不是像她说的那样,事情说起来话长,但我和她从来没有以‘养父女’的关系相处”。(源自澎湃新闻)
以下是芝罘警方的通报:
2019年4月8日,一女子到我局报案称,其三年多来被“养父”鲍某某多次性侵,我局于次日立案,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经侦查,综合各种证据,认为鲍某某不构成犯罪,遂于2019年4月26日决定撤销此案,并通知了当事人。后根据当事人及其律师提供的一些新的线索,我局于2019年10月9日决定再次立案,并在本地及其他涉案地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目前侦查工作仍在进行中。我局将严格依法办案,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我国《刑法》规定: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里的幼女,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仅指不满14周岁的女性。
把所学的法律知识应用在犯罪中规避法律风险,对此,作为大律师的鲍某表现得淋漓尽致,他是卡着受害者李星星满14周岁才发生关系。
其次,结合现有报道,二人的法律关系恐怕不是我国法律上承认的收养关系。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四条的规定: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根据现有报道,受害者李星星并不属于上述情况,其被“送养”仅为父母的封建迷信思想(对此理由,笔者持怀疑态度)。
根据我国《收养法》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如果鲍某未婚,鲍某于2015年收养李星星,时年43岁,李星星13岁,二人年龄相差在40周岁以下,鲍某并不符合收养李星星的法定条件。
如果已婚,那么合法的收养必然要被他妻子知晓,这样长期软禁侵犯受害人不被发现的可能性不高,除非二人伙同犯罪。
所以,鲍某跟受害人之间的关系,更可能是一种不具法律效力的“干爹干女儿”式的关系。
除此之外,公众对该案的质疑有三:警方第一次撤销立案的依据是否合理合法?为什么检查机关会提前介入?为什么第一次撤案后,第二次又立案?
警方第一次撤销立案的原因是:证据不足,没有存在构成犯罪的事实
警方做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中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法院。
“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哪些情形呢?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结合本案的情形,首先可以排除(三)(四)(五)(六)项,其次,“强奸或者猥亵未成年少女”也不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的情形,那么依据的应该就是第一项“没有犯罪事实”。
关于警方通报中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笔者认为应当指的是《人民法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六十五条中规定的: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有女性检察人员参加。
关于这点,在报道中有所印证。
什么情况下需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对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需要法院提前介入的具体情形,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仅在《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有着较为模糊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供了一定法律意义上的支持。
同时,《人民法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这是对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对侦查活动行使侦查监督权的具体化规定。
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从检察机关的具体实践情况看,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案件范围主要有五类:
(1)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
(2)社会影响大、群众反应强烈的热点案件;
(3)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督办的案件;
(4)立案监督的案件;
(5)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指导的案件。
对于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做法,各地也不尽相同。
为什么第一次撤案后,第二次又立案?
2019年10月9日决定再次立案,法院是以立案监督权介入。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今天,烟台市法院宣传工作人员回应称:已经立案两次了,现在是正在侦查阶段。关于“第一次侦查为何立案后又撤销案件”,对方称“一切以通报为主,等待官方消息”,但官方消息何时公布他也“不清楚”。
对于本案,笔者最大的疑问是:受害者的亲生父母将女儿送养真的只是出于迷信吗?很难想象正常的父母会把自己十几岁的女儿送给一个陌生的男网友收养。同时,作为公司高管的鲍某为什么要去收养一个十几岁的陌生女孩?并且还在给李星星的保证书中明目张胆的写道:给我现在的女儿,和未来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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