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6时许,湖北省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医生刘文雄在家中猝死。由于刘文雄并非感染新冠肺炎,也未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与地点死亡,2月20日仙桃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目前,刘文雄家属决定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
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也肯定了刘文雄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的工作,并提到,“1月31日,刘文雄医生就有胸痛、心慌等身体不适症状,因防疫任务重没请假治疗。”此外,除了门诊部的工作,刘文雄还作为医院发热门诊专家指导组的副组长,累计指导诊治发热病人670人次。2月12日8时至11时30分、13时30分至17时,刘文雄在发热门诊上班,17时许下班回家,22时还有患者电话问诊。(源于:新京报)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此次事件中的“工作时间和场所”可能是最大的争议焦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范围的界定,主要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其优点是认定工伤是明确、具体,方便易行。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太过原则笼统,没有具体的判断和衡量的标准,就使得在具体认定工伤时,没有一个统一的可操作的规程,出现工伤认定的乱象,因此引发了很多的劳动纠纷。首先,在认定工伤的7种情形中,《条例》仅仅只把“工作时间”、“场所”“工作原因”这三个标准列为认定工伤的主要依据,那么,哪些时间又是工作时间?哪些场所是“工作场所”?哪些原因又是“工作原因”?
综合当前报道,疫情期间,刘医生一天接诊5000多名病患,他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已不限于工作时间的8个小时和医院,工作量明显处于一个超负荷的状态,而这种超负荷的工作状态与猝死之间存在着很强的因果关系。
笔者认为,工伤认定的立法精神是最大可能地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因工作或与工作相关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重在保护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合法权益。
因此,确认刘医生是否构成工伤除应考虑场所与时间外,还应进一步考虑疫情这一特殊境况,深入探究其死亡的原因是否与工作存在关联性,才更加合理,不宜机械的操作。
参考文献:
马嘉.《论我国工伤认定的标准》
郭敬波.《加班过劳死与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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