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晚,上海财经大学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对钱逢胜的处理通报,表示: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钱逢胜开除处分,并按程序报请上级部门批准;撤销其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撤销其教师资格。
事件回顾:
校园性骚扰事件为什么大多不走法律程序?
从多起校园性骚扰案件中,我们看到,最终多以“老师被撤职”收尾,很多网友追问:为什么不追究某某老师或者教授的法律责任?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要正确应对性骚扰,首先要明确几个法律问题:
1.性骚扰属于民事法律的管辖范畴
在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之中,缺乏对于“性骚扰”这种行为的明确规定,仅仅在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存在以下内容:“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是: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妇女权益保障法》将“性骚扰”写进法条,本身当然是一种进步。但是结合条文的具体内容,会发现真要追究责任,还是必须建立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基础上。
那么《治安管理处罚法》又如何规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没有单独针对“性骚扰”行为的条文,只是在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性骚扰不一定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或强奸罪
猥亵是为了满足性欲的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如接触他人私密部位等;侮辱是嫌疑人实施了非身体接触或非私密部位接触的行为。
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性骚扰包括语言骚扰和行为骚扰。当事人行为能否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或强奸罪,需要在具体的案件中具体分析。
此类案件大多不了了之,一是“不外传”成了多数受害者和高校处理性骚扰的默认方式,二是在此类案件中大多存在“取证困难”“不构成犯罪”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