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厦门市法院通报,12月5日,厦门市法院向江西省南昌市法院移交潜逃23年,涉及三地、7条人命的命案逃犯劳荣枝。江西警方当日将劳荣枝押解回南昌。经厦门警方审查,未发现劳荣枝在潜逃厦门期间作案。
当前,劳荣枝该如何定罪量刑已成了关注的焦点。首先,劳荣枝已逃亡20年还能否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但我国《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也就是说,无论劳荣枝的逃亡时间是否已经超过20年,她都将接受法律的制裁。
但是劳荣枝最后是否可以被处以重刑,情况不容乐观。这里可以参照1999年的北京西客站轮奸杀人案。
1999年10月7日,年仅19岁的女白领郭晓月在北京西站地下车库神秘失踪,此后7年间都杳无音信。直到2006年仓库管理员去地下二层打扫卫生,打开密封多年的风机室才发现其遗体,已化为一具干尸。即使后来警方成功抓获了三名犯罪嫌疑人,该三名犯罪嫌疑人也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但迫于当时该案很多关键证据缺失,最后这三人均被判无罪。
这里体现的就是我国刑法中的“疑罪从无”原则。从目前公开的案情可见证据并不充分,即便劳荣枝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在仅有口供而缺乏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也不能对其定罪。
因为在我国办理刑事案件奉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根据刑诉解释相关规定,只有间接证据,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故不能认定有罪。
况且当年法子英把所有罪责都归揽至自己身上,判决书也早已公之于众,这无异于劳荣枝已经跟法子英对了一遍口供,而从劳荣枝逃亡20年这一行为可以看出其求生欲之强,但凡她聪明一点恐怕早已准备好了脱罪的说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