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咸猪手”入刑?
10月15日上午,上海首例“咸猪手”入刑案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7月1日,34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上海轨道交通8号线,用手持续触摸两名女乘客胸部等,其中一名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王某某因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道称,该案系上海首例轨道交通内强制猥亵入刑案件。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该标题具有明显的误导性。“入刑”是指以立法的形式将某一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畴。该案例只能是说该男子实施的“咸猪手”行为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强制猥亵程度”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并不意味着“咸猪手”从此成为刑法中的概念并为刑法所规制。这和大家熟知的,诸如“考试舞弊入刑”等完全是两个概念。
尸检结果未出,官方通报已发布,李心草案深陷罗生门
10月14日早上,昆明警方发布了一则公告,题为:李某草为意外落水事件,尚不构成刑事犯罪。
而值得一提的是,该则通告在描述李心草的死亡原因时,写到: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李某草死亡原因为 。
尸检结论处,官方通报原文为空白。(以下为通报全文)
根据李心草方的说法,尸检结果尚未出来,需15-20天。难道警方连尸检报告都没看就给案件定性了吗?
就刑事案件而言,警方通常的立场是做有罪推定,而该案件警方在尸检报告尚未出来的时候就已经倾向于推定三位嫌疑人无罪,现在该则通报已经被删除,但是无法否认的是警方的通报令该案更加扑朔迷离。
钻法律空子组织男性卖淫,结果嘛…
早些年,南京有个开演艺吧的老板,名字叫李宁。李老板嫌演艺吧来钱慢,就登报招聘“公关”,另辟一条生财之路。不过李老板的这条生财之路,却有两处不同:第一,他招的不是女公关,而是男公关;第二,他招的男公关,服务的不是女性,而是男性。
这项服务迅速弥补了市场空白,李老板从中牟利颇丰。然而,不久李老板店里的男公关在办事时,被本想抓嫖的警察意外抓获。然后就是立案侦查,移送法院审查起诉,罪名理所当然是“组织卖淫罪”。
接着就出岔子了。
李老板找了个律师,他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一个坚实而锐利的法律理由:
无论《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同性之间的性交易是否构成卖淫,均未作明文规定。而根据《辞海》的有关解释,卖淫是指”妇女出卖肉体”的行为。因此,组织男性从事同性卖淫活动的,不属于组织“卖淫”。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的“法”仅指刑法及其修正案,李老板的行为即使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没有刑法规定,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这个刑法的漏洞,李老板确实钻到了。钱,也确实赚到了。
然而……专业委员会并没有放过他。
人大常委下的专业委员会听取了案情汇报后,干脆利落地作出了口头答复:“组织男青年向同性卖淫,比照组织卖淫罪定罪量刑。”
就这样李老板,最后被判了八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 6 万元。
(文中内容部分引用人民日报、人民网、法律读品,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