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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男生偷拍女生裙底被抓,辅警拍“车震”视频致女子自杀

(本文部分源自澎湃新闻、陕西法制网)

  法学院男生偷拍女生裙底被抓,“要考研,希望理解一下”

法学院男生偷拍女生裙底被抓,辅警拍“车震”视频致女子自杀

  几天前,西南民族大学图书馆一女生趴课桌上睡觉时,对面桌一男生竟开闪光灯偷拍其裙底,这一龌龊行为被其他同学当场揭发。目前,罗某某被成都警方处以5日行政拘留。

法学院男生偷拍女生裙底被抓,辅警拍“车震”视频致女子自杀

  据悉,这位罗某某念的还是法学,并且是该校今年的优秀团员。

法学院男生偷拍女生裙底被抓,辅警拍“车震”视频致女子自杀

  有网友称,事发后,学校保卫科并未对男生做出处罚,并向涉事女生解释称“ 男生家庭贫困,要考研,怕耽搁他的前途,希望被偷拍裙底女生理解一下。

法学院男生偷拍女生裙底被抓,辅警拍“车震”视频致女子自杀

  涉事高校宣传部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学校保卫处不能代表校方处理意见,而上述观点消息来源尚不可知,不能确证真实性,但校方会依据事实依规处理,“学校层面绝对没有出现这种声音,不会草率处理,肯定会给当事学生一个正确合理的交代。”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偷拍者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侵害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3、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让这种人考上研还了得?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还是学法的流氓。强烈建议高校在研究生招生时,严格考察个人品德和心理健康程度,这种人要是侥幸成了公检法工作者,恐怕比下面这位警官还要可怕。

  辅警拍“车震”视频致女子自杀,被判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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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和微信圈流传一段馆陶县巡特警大队盘查“车震”视频,女当事人韩某发现后于同年8月30日早上到馆陶县巡特警大队喝下剧毒农药,经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馆陶县法院发布情况通报,确认韩某自杀与视频外泄有关,泄露视频责任人辅警王某某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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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判处: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被告人杨某某(馆陶县巡特警大队东院负责人)犯滥用职权罪,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在公共场合玩“车震”固然应当被谴责甚至处罚,但是偷拍、散布他人“车震”照片、视频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可处十日以下拘留、罚款等。

  散布他人“车震”的照片、视频,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达到一定数量的,也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辅警拍摄视频并泄露的行为,反映出馆陶县法院基层警察法制意识淡薄,部分公安机关尚且如此,我国的法治建设任重道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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