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民孙忠和妻子刘美不幸因一氧化碳中毒去世,而两个未成年女儿(9岁的孙雪和1岁的孙雨)成了被告.
原来,孙忠和妻子生前欠下了百余万的债务,如今意外身亡,23位债主将两个未成年女儿告上了法庭,要求她们偿还其父母所欠债务.难道两位尚在幼年的孩童,就要为父母背负这高额的债务吗?
最后,法院判定,孙某夫妇生前的经营收益约近十万元为其债务执行款,这笔钱由20多位债主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划分;同时,这20多位债主在孙某的父亲支付了一万元执行款后,自愿放弃了对孙某生前房产的处置。
“父债子还”的思想在中国由来已久,这种传统理念是否有法律依据呢?父母去世后,真的要“父债子还”吗?
广东知明律师所律师认为,这种观点是十分片面的.父债有的情况下需要子还,有的情况并非如此.
01.“父债子还”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定继承权有效;
(二)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
(三)所偿还债务的价值小于遗产的价值.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因此,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同时也要继承父母的债务,但是只在所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才需要“父债子还”,超过遗产价值范围的,子女无需偿还,除非自愿偿还.
此外,父母子女之间具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不仅仅是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也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也就意味着彼此之间负有相互继承债务的义务.所以,有可能“父债子还”,也可能“子债父还”.
02.什么情况下“父债必须子还”
(1)如果债务属于家庭债务,不管父母是否死亡,子女是否继承父母遗产,子女作为家庭成员都有共同偿还的义务.
(2)子女不负赡养义务,迫使父母为维持生活而向他人借款,这类情况下,子女负有必须为其清偿债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