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发布了2018年各省社会服务统计数据,官方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结婚登记人数为1010.8万,离婚登记人数为380万对,离婚率高达38%,其中,上海达49%,北京达48%.
一、超7成的离婚案件原告为女性
随着社会对离婚的态度越发宽容,女性的经济地位越来越独立,越来越多的女性敢于对不幸福的婚姻说不。据离婚纠纷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73.4%的离婚案件原告为女性。
二、“七年之痒”变“三年之痒”
曾经听的最多的就是婚姻难熬“七年之痒”,现如今“七年之痒”早就变成了“三年之痒”。
据离婚纠纷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婚后2年至7年为离婚的高发期。而结婚第3、4年的离婚率更是达到了峰值,七年之痒变成了三年。
三、低婚龄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低婚龄夫妻离婚案件中,由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婚后共同的财产积累较少,因此面临最多的就是嫁妆、彩礼等财产的分割问题。
今天来就来聊一下离婚后,嫁妆的分割问题。首先,嫁妆应该被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吗?难道在短暂的婚姻结束之后,就要被分走一半?
嫁妆在法律上的概念应理解为父母的“赠与”,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若嫁妆是动产,例如现金、珠宝之类的。则要依据嫁妆给付是发生在结婚登记前还是登记后来进行定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如果嫁妆是在结婚登记前给付的,则要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双方离婚不需要进行分割。如果嫁妆是在结婚登记后给付,则应理解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则需要对嫁妆进行分割。
若嫁妆是不动产,例如房产之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父母出资购置房产赠与子女,且登记在夫妻中一方名下的,那么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应视为夫妻中某一方的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