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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愿为重庆公交“垃圾女”做民事无责辩护—公交坠江事件一家之言

  重庆公交车内视频部分曝光后,民愤难熄,公交撒泼女乘客被冠以“垃圾女”的恶名,惹来连绵不断地声讨。外界纷纷说,人虽然离世,刑事罪可免,民事罪名不可逃脱,赔偿责任不可或缺。

我愿为重庆公交“垃圾女”做民事无责辩护—公交坠江事件一家之言

牵动亿万人心的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图片来源网络)

  在法律层面上能成立吗?笔者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行为犯,也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只要垃圾女做出了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的行为,无论造成何种结果,就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是由于她已经死亡,故逃脱了刑法的制裁。尽管刑事有责,但从目前公开的公交车内视频和外部车辆行车记录仪的视频看,垃圾女不需为公交车落水承担民事责任,她的继承人也不需要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作出赔偿。‍

我愿为重庆公交“垃圾女”做民事无责辩护—公交坠江事件一家之言

漫画:女乘客撒泼(图片来源网络)

  从外部车辆行车记录仪的视频看,公交车发生了大幅度的左转,而且从刹车灯判断没有任何刹车迹象。公交车打捞出水后,法院也证实车辆状况完好,不存在任何故障。根据公交车内的视频,公交车发生大幅度左转是因为司机在两秒钟内将方向盘向左打了一圈。在这致命的两秒钟内,垃圾女都没出现在镜头中,无论是方向盘还是油门或刹车,都处在司机的完全控制下。

我愿为重庆公交“垃圾女”做民事无责辩护—公交坠江事件一家之言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事故现场模拟图(图片来源网络)

  确定民法中的因果关系,需要我们确认某一特定的损害后果是由谁的行为造成的,以便确定应由谁来承担责任。换句话说,我们要从一定的损害后果为基点截取因果链条,向前去追寻引起这一损害后果的特定原因。在本案中,损害后果是公交车坠江,向前一步已确定的原因是公交车大幅度左转,以此为后果再向前一步已确定的原因是司机将方向盘向左打了一圈;以此为后果再向前走,就脱离了分析实体动作而需要分析司机的思想了——目前有三种观点:一是司机就是想往桥下开;二是司机仅想造成普通事故;三是司机对车辆的位置和走向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很多老司机认为根本不可能,笔者也持同样观点)——这是一道永远不会有哪怕是相对确定答案的不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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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州坠江公交车行车轨迹模拟(图片来源网络)

  因果关系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性,垃圾女对司机的辱骂、殴打的行为与司机某种思想的产生的确存在时间上的先后,但仅根据一个现象在另一个现象之后发生,就作出二者有因果关系的结论无异是错误的。何况思想只是产生现象的内因,并不等同于现象——思想上“我要做”并不必然造成现象中“我做了”。垃圾女不是红警中的尤里,无法通过制造一种现象从而指向性的改变司机的思想。不管司机在那致命的两秒钟内持何种思想,之前的现象(垃圾女的辱骂、殴打行为)与这种思想的产生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之前的现象(垃圾女的辱骂、殴打行为)与这种思想产生后发生的现象(司机左打方向盘)之间更不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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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捞上来的公交车残骸(图片来源网络)

  网上争议该案时,有认为垃圾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网友举了这个例子:“乙大骂甲,致甲生气而引起血压上升致死。你能说乙的行为与甲的死亡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吗?你能说乙的行为不是甲死亡的原因吗?”这属于典型的通过偷换场景来偷换概念。在“气死人”案中,与乙骂人(现象一)构成因果关系的是血压升高(现象二),这两个现象根本不通过人的思想进行连接——喜怒哀乐都会导致哺乳动物肾上腺素分泌增多,造成血压升高。说的通俗些,你把一只猫弄急眼了,猫都血压升高。在本案中,殴打、辱骂会导致司机血压升高,但不会导致司机往左边打一圈方向盘——猫血压升高后就会走路往左偏么?

  总之,垃圾女触犯刑法,只是因为一死逃脱了刑责。但是“垃圾女辱骂、殴打司机>>司机往左打一圈方向盘>>车辆左转坠江”这条因果关系链并不存在。因此,垃圾女不应承担对其他乘客、司机和公交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所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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