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邹某在小区被狗咬伤后,将用鼠药拌过的鸡肝投放在小区的花坛树墙下,毒死了几条宠物狗,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起诉。庭审时,邹某的辩护人称邹某首先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并且投放毒鸡肝的地点不应认定为公共场所,固体鸡肝也不会对空气、土壤、水体产生毒害,所以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法院认为,小区的绿化带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被告人在草坪中投放毒鸡肝的行为侵犯的法益不单纯指向宠物犬饲主的财产权,而是足以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侵犯,所以法院不予采纳辩护意见,最终邹某仍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笔者认为,除了律师业务不精外(不应该纠缠绿化带是否属于公共场所),本案属于典型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检察官和法官首先就偷换了“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概念。邹某既没有在狗类养殖场,不管是养肉狗的还是养宠物狗的,也没有在东北虎虎园投放毒鸡肝,根本就谈不上“对公私重大财产造成侵害的危险”。
虽然公开报道中并没有写明邹某投放的鸡肝是生的还是熟的,但笔者相信邹某肯定是不会无聊到把鸡肝煮熟后再拌上鼠药,更不会做个五香鸡肝、红烧鸡肝之类。生鸡肝没有人会去吃,而且也不会通过空气、水等媒介对人造成危险的东西,谈何能对人的健康生命权造成侵害的危险?
更重要的是,邹某没有将毒鸡肝投放菜市场,而是投放到绿化带里。如果说投放到草坪上,还有被儿童误食的可能。但邹某的投放的具体地点是在花坛树墙下。不管是自己本人亲自还是牵着孩子,人都不会像狗一样趴在地上,这闻闻那嗅嗅,到花坛树墙下去找吃的。也不会有哪个狗主人会从狗嘴里把生鸡肝夺下来,拿回家里炒个菜。
总之,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的投放危险物质罪,法律保护的是人的公共安全,而不是狗的公共安全。邹某将用鼠药(不是放射性物质)拌过的鸡肝(生的,不是熟的,更不是五香或红烧的)投放到小区花坛树墙下(不是菜市场,也不是东北虎虎园),投放的毒物不在人的食谱上,投放毒物的地点也不是人去觅食的地点,况且邹某也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根本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邹某的行为虽然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但确实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本罪的定罪量刑基本以毁坏财物金额和毁坏次数为标准。一般情况,普通宠物狗也就2-3千或3-5千一条。如果邹某只毒死一两只,应该够不上故意毁坏财物罪。即使毒死五六条普通宠物狗,也不至于构成三年以上的重罪。除非邹某运气不好,毒死的是名狗,则以毁坏财物罪判处三年也不算冤。但无论如何,本案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也实在是有点荒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