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梁凤云曾经说过:“如果你是一名律师,请你仗义执言,紧紧拉着无权无势老百姓的手”。作为一名优秀的民事代理律师,都会用自己的辛勤与汗水,无数次的法律事实分析,在深夜的幕布上擦出火花以点燃希望。
主旨: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仅一字只差,云壤之别?
一、案例背景
易某庄出生在南方湖省的小村镇,30多岁还没有固定工作,靠打零工维持生计。2021年2月,当时正值疫情期间,易某庄通过社交软件,与在资方深圳欣向善工程公司(化名)做领班的劳务人员,双方协商确定了40元1小时的劳务费,多劳多得,未有定量。春节过后,易某庄于28日第一次向深圳欣向善工程公司提供劳务,一直到2023年3月,在两年多的时间跨度内易某庄五进四出欣向善公司,断断续续多次参与在欣向善公司的项目工程中提供劳务。
2023年4月1日愚人节,易某庄委托了同乡在珠三角执业的律师恶人先告状,枉顾事非曲直,不念及合作旧情,一纸诉状将欣向善公司告上法庭,强烈主张10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等费用,一副不可一世且贪婪无知的样子。
知明所接受委托后,指派骨干律师李作粼负责主办。作粼律师的执业信条是:“宽度一厘米,深度十公里”。也是在不惑之年作粼律师身上的独特标签,既是他一路成长的印迹,也是他临危受命、拼搏向上的见证。坚持做正确的事,坚持深耕主业,不偏离分毫。
二、仲裁庭初次交锋欣向善公司获胜诉
仲裁庭上,作粼律师巧借劳务关系原理制作了长达五千多字的辩护意见。其中的当头一棒,就是否认易某庄与欣向善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的观点。通过举证质证、全面论述不符合劳动关系法律典型特征,接着抓住易某庄主张的请求与客观事实不符,前后矛盾且无证据支持的阙如。最后在仲裁员的公正裁决下,驳回了易某庄的全部诉请。
三、易某庄贪心不死企图用一审改命
易某庄因在仲裁庭全面败北后,在上诉期最后一天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为卷土重来,绞尽脑汁,易某庄新增观点和重新组织了证据,向法官提出了遵守欣向善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受到监督、控制、罚款,提交了钉钉记录、早会、工衣图片、个人所得税截图、银行流水、扣缴申报材料、团体意外险保单等证据材料,可谓是为达到目的无所不用其及。
法庭上,作粼律师主动率先向易某庄发起提问,抓住其五进四出、40元1小时的劳务合意进行诘问,又利用其他证据佐证施压,以购买团体意外险是行业惯例不构成劳动关系的事实进行有力论证和驳斥。
一审法官,认可了仲裁裁决,驳回了易某庄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评析
究竟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要看实质,合作主体之间的关系按自愿原则确定。《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五、划重点: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只有一字之差?
根据司法实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通过考察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日常管理、是否接受劳动报酬、是否系用人单位主营业务范围等因素来确定。
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朋友,在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要与用人单位明确用工方式,签订书面合同。未能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引发纠纷时,可以收集以下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1、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资支付凭证;
2、工作微信群的工作任务安排、报告;
3、用人单位提供的住宿;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各种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考勤记录;
7、工衣、证人证言等。
没有人预测未来,总有人后悔当初。律师努力在承办每一个案件中,不以案件标的额的大小、不以法律关系难易程度为标尺,在心中要有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劲头,以功力必不唐捐的担当,以一颗久久为功的恒心,努力承办出经得起实践检验、人民检验和历史检验的经典案件。
座右铭:知者精于律,明者贵于师。以忘我之精神,求术业之精深。
李作粼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110325450。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和中国石油大学环境工程专业,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企业培训师。虽以法律服务为主业,但多年专注于安全生产管理领域,深谙安全生产原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件辩护与代理。能够为企业刑事犯罪预防、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关、安全生产事故利害关系人提供高水准、全方位、多层次的刑事辩护、行政争议、民事赔偿等诉讼、非讼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