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鹏公司与芳芳公司于2011年5月签订一份《框架协议》,约定共同合作开发旧城改造项目。该旧城改造项目的资金按约定范围由吴鹏公司承担,约定由芳芳公司配合第三人平屋分公司向政府申请报批,芳芳公司陆续以该项目报批为由共向吴鹏公司取得资金2800万元。之后,芳芳公司又以各种理由要求吴鹏公司追加上亿投资,吴鹏公司自然没有轻易答应芳芳公司的无理要求。2017年1月,芳芳公司以吴鹏公司没有追加项目资金,导致资金断链为由,作出《终止合作函》通知吴鹏公司解除《框架协议》,而这必将给吴鹏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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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鹏公司随即委托A律所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芳芳公司向其发出的《终止合作函》解除合同行为无效。一审法院认为吴鹏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芳芳公司向其发出的《终止合作函》的行为存在无效的情形,因此,判决不支持吴鹏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败诉后,吴鹏公司非常焦急,芳芳公司解除合同行为生效就意味着己方公司2800万的巨额投资将付之一炬,因此,吴鹏公司必须要挽回败局。随后,吴鹏公司咨询了多个律所,经过多方打听才知道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的汪腾锋艺术诉讼法团队对于疑难复杂大案有起死回生的能力。面谈后,他们坚定地委托了汪腾锋艺术诉讼法团队代理其提起上诉。
在接受吴鹏公司的委托后,汪腾锋艺术诉讼法团队的汪腾锋律师、曹广辉律师对一审判决书以及现有的证据进行深入剖析。首先,他们认为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在一审中,吴鹏公司提起诉讼的请求是确认芳芳公司作出的《终止合作函》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一审判决的却是发出的《终止合作函》的行为是否属于民事行为,显然判非所请,且违反程序;其次,一审法院认定吴鹏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芳芳公司发出《终止合作函》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在法庭上,被上诉人芳芳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依据有两个:一是资金断链1个月;二是芳芳公司与第三人平屋公司的合作协议已到期,已不存在合作基础。汪腾锋艺术诉讼法团队进行了有力的驳斥,利用现有证据充分论证了:首先,吴鹏公司已经严格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不存在芳芳公司所说的资金断裂的情形,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的情形。其次,芳芳公司与平屋公司合作期限已经续期至2021年,不存在《终止合作函》中所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
最后,二审法院采信了汪腾锋艺术诉讼法团队的意见,判决吴鹏公司胜诉,芳芳公司向吴鹏公司发出《终止合作函》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吴鹏公司绝处逢生,彻底挽回了一审败局,2800万的投资才不至于打水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