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赔偿权利人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划分清楚损失赔偿义务主体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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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因公司装修工程需要,深某光电公司委托冠某科技公司进行具体的现场施工。天有不测风云,在工程进度接近收尾的时候,施工现场发生了事故:由冠某科技公司雇佣的东莞某晨清洁公司员工王某平等五人,在打扫现场时因夹层天花板坍塌导致不同程度的受伤。随后,伤者家属将东莞某晨清洁公司、冠某科技公司及深某光电公司一同起诉。认为责任不在己方的深某光电公司随即委托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汪腾锋艺术诉讼法团队代理应诉。
在接受深某光电的委托后,汪腾锋艺术诉讼法团队的张青平律师、曾杰律师对现有证据进行深入研究,发现深某光电公司与冠某科技公司所签署的合同上约定在施工工程验收前,冠某科技公司自行负责施工安全,具备施工所需要的一切安全设施,若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全部由冠某科技公司负责。紧接着张青平律师、曾杰律师就在此基础上,进行更深入的工作,以作开庭的准备。
法庭上,三方围绕原告(伤者)损失赔偿义务主体及责任划分进行激烈的辩论。针对原告律师提出的高空坠物的观点,张青平律师、曾杰律师以深某光电公司和冠某科技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为证据材料,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驳斥了对方荒谬的法律观点,力证我方当事人深某光电公司在整个过程中均是依法依规处理装修事宜,没有任何的过失。
张青平律师、曾杰律师向法官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导致原告受伤的夹层天花板,系冠某科技公司所建;且深某光电公司并没有验收,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深某光电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接纳了我方律师的观点:最终判决我方当事人无须承担本案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对我方当事人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