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09 15:11:05
【作者:郑凤丹】 本所主任汪腾锋律师在8月19日上午有两个案子须开庭,开庭时间有冲突,无法分身于两个法院,一个是在福田区法院(上午9:15),另一个是在宝安区法院西乡法庭(上午9:30),前者立案在前,通知在先,且两案均须汪律师亲自代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汪律师特让我向宝安区人民法院西乡法庭写封《延期审理申请书》,8月6日提交给西乡法庭(附两案传票复印件)。 眼下已经是8月11日了, 开庭在即,针对代理人的书面延期申请,收到的却是西乡法庭打电话过来的口头通知,不予批准我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