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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连捅丈夫三刀,法院却说她无罪
综合整理自:澎湃新闻、中国青年网
 
案情回顾
邱某梅与张某结婚10年,两人于2010年生育一子。儿子右耳先天性耳畸形伴听力损害,曾先后三次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取自体肋软骨重建右耳廓。此外,邱某梅和丈夫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


妻子连捅丈夫三刀,法院却说她无罪 
 
一位邻居作证称,邱某梅和丈夫的吵架甚至打扰到附近邻居的正常休息,“他们关系不好人尽皆知,邱某梅曾经说很想离婚,但因为孩子很可怜,忍着。她的孩子有生理缺陷,需要大笔费用做手术。这个女人很善良也很可怜,没有人给生活费,经常缺钱,经常出去找工作补贴家用。”
 
经法院查明:2019年7月2日晚,两人多次为离婚问题发生争执纠缠,并约定次日办理离婚手续。7月3日凌晨1时许,张某来到邱某梅与儿子居住的小区,采取打电话、敲门、用小石子砸窗户等方式欲进入室内,邱某梅均未开门和回应。邱某梅报警后,处警民警始终未能找到事发地点,遂对张某电话劝说警告。邱某梅又向张某之母打电话求助,均无果后,从厨房取出一把单刃水果刀藏在手中并打开大门。张某进屋后即对邱某梅进行辱骂、殴打,并将邱某梅逼入卧室,打其耳光。
 
邱某梅被打后未立即持刀反抗,顺势将水果刀藏在床头。儿子见母亲被打,遂持玩具金箍棒打张某背部,张某随即一手将儿子按在床上,用腿跪压其双腿,同时用右手握拳击打儿子的臀部。邱某梅为防止儿子术耳受损,便徒手上前制止。制止无果后,拿起床头的水果刀向张某背部连刺三刀,其中两刀刺入胸腔。
 
张某受伤后,邱某梅立即骑电动车将张某送至湖北省第三人民医院阳逻院区救治。张某住院治疗12天后出院。经法医鉴定,综合评定张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妻子连捅丈夫三刀,法院却说她无罪 
 
2019年8月21日,邱某梅被取保候审。8月27日,邱某梅与张某办理了离婚手续。邱某梅放弃其全部财产权利作为对张某的赔偿,张某则出具谅解书,请求对邱某梅免予刑事处罚。
 
2019年11月11日,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指控邱某梅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检方认为邱某梅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应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邱某梅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在法庭上,邱某梅表示自愿认罪,同时辩解称其是为制止小孩被伤害,才持刀刺伤张某,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第19条
准确认定对家庭暴力的正当防卫。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
 
 
法院观点
本案中,邱某梅因婚姻纠纷在分居期间受其丈夫张某的纠缠滋扰直至凌晨时分,自己和其子先后遭张某殴打。为防止儿子手术不足一月的再造耳廓受损,邱某梅在徒手制止张某未果的情形下,持单刃水果刀向其背部连刺三刀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主观、对象等条件,控辩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邱某梅的正当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对此,法院综合评判称: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史等进行综合判断。
 
首先,邱某梅事发前因婚姻矛盾反复遭到张某纠缠,直至凌晨时分仍受其不断滋扰。在报警求助,处警民警未能到达现场处置,经民警电话劝说张某以及邱某梅向张某之母求助均无果后,无奈打开家门面对愤怒的张某。因邱某梅和其子均曾受脾气暴躁的张某打骂,邱某梅在用尽求助方法、孤立无援、心理恐惧、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形下准备水果刀欲进行防卫,其事先有所防备,准备工具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合理性。
 
其次,邱某梅在自己遭到张某辱骂、扇耳光殴打后,虽然手中藏有刀具,但未立即持刀反抗,而顺势放下刀具藏于床头,反映邱某梅此时仍保持了一定的隐忍和克制。张某将其子按在床上殴打时,其虽然击打的只是儿子的臀部,但一个愤怒成年人对于一个9岁儿童的暴力压制和伤害,具有造成其子取软骨的肋骨受伤、再造耳廓严重受损的明显危险。邱某梅考虑到其子右耳先天畸形、曾取自体肋软骨再造耳廓、第三次手术出院不足一月等情形,担心其子术耳受损,在徒手制止无果后,情急之中持刀对张某进行扎刺,制止其对儿子的伤害,避免严重损害后果的行为应当评价为正当防卫。
 
法院认为,判断邱某梅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充分体谅一个母亲为保护儿子免受伤害的急迫心情,还应当充分考虑邱某梅在当时紧张焦虑状态下的正常应激反应和儿子身体的特殊状况。张某受伤停止殴打其子后,邱某梅亦立即停止了对其扎刺,此时不能以事后冷静的旁观者的立场,过分苛求防卫人“手段对等”,要求防卫人在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情形之下作出客观冷静、理智准确的反应,实施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亦不能陷入“唯结果论”的误区,根据查明的全部客观事实进行事后判断,特别是不能以致人重伤的防卫后果来逆推防卫行为是否过当,要设身处地对事发起因、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后果、当时的客观情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适当作有利于防卫人的考量和认定。
 
综上,法院认定邱某梅的正当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不负刑事责任。2020年6月24日,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决邱某梅无罪。
 
 
笔者观点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不仅考虑到了邱某梅是否符合正当防卫在法理上的合理限度,还考虑到当时特殊环境之下的心理反应。尽管邱某梅用刀刺伤张某这一行为乍一看属于防卫过当,
但要考虑到邱某梅在经受长期的虐待后,其心理状况已经和普通人不一样,更何况张某转而殴打其刚刚做完手术的儿子,此时的邱某梅必然遭受刺激,再加上一位母亲不想让自己的儿子在如此脆弱之时再次受伤,那么此时的“拿刀刺伤丈夫”完全是处于母亲对儿子的保护,也是在情急之下的无奈之举。在这种女性和男性力量完全不对等的情况下,邱某梅只能选择较极端的方式来求生,因此,这里的防卫是否过当也不应该以一般标准来衡量。
 
我们看到,这样一位妻子在面对自己丈夫的毒打时百般容忍,却为了保护自己刚刚手术的儿子而一时情急捅伤了丈夫,我们在惋惜这位妻子的不幸之时,也在感叹着这份母爱的伟大。


妻子连捅丈夫三刀,法院却说她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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