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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协】略论版权的内涵及其与著作权的区别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贾润莲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知识产权界也有人将版权和著作权等同看待。笔者认为,版权与著作权是两个内涵与外延截然有别的概念。研宽版权的内涵,确立版权的基本内客构架,正确理解版权与著作枉的区别,无论对知识产权理论研究,还是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都是必要的。

  版权概念的不同理解

  时下,我国理论界和社会公众对版权概念有着不同理解和表述。概要而百,有以下三种认识: 其一,版权即著作权。按照这种理解、版权主体是著作人,内客包括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及财产权。其二、版权是“作者或出版者对作品享有的出版或作别种处置的权利”(商务印书馆版《现代汉语词典》第30页)。按照这一理解、版权的内容主要是指对作品的出版权,版权主体有两种,可能是作者,也可能是出版者。其三,版权特指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对于第一种观点,笔者明确予以否认。本文随后将详细展述自己的观点。第二种观点,从广义角度看是正确的,从最本源的意义看,出版权的拥有者只能是作品的创作者。“如是否出版自己的作品,决定何时出版自己的作品,以及许可哪家出版机构出版自己的作品等,都可视为作者出版权的不同内容,而出版者的出版权,仅仅是经由作者授予而派生的一种权利。第三种观点是对版权的狭义理解,但其表述有欠明确与详尽之不足。笔者赞同从狭义角度界定版权,因为如果从广义角度界定版权必然导致版权概念与知识产权领域其他范畴的混淆,引致不必要的混乱,而且作者的出版权完全可以归于著作权范畴,它是作者享有的对自己作品的复制权、发表权等项著作杈的表现形式。

  基于以上认识,立足我国国情,可将版权概念界定为:所谓版权,指出版者经由著作权人授权而拥有的在一定区域与时限内对相应著作享有的出版权和发行权。由此可见,版权的基本内涵包括:l、版权的主体是出版者;2、版权是经由著作权人授权而产生的一种派生权利;3、出版者享有的版权有一定的空间、时间限制;4、版权既包括出版权,同时也包括发行权在内。

  区分版权与著作权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版权与著作权是两个内涵与外延截然有别的概念。准确区分版权与著作枉,无论对知识产权理论研究,还是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都是必要的。

  首先,从语义学角度看,版权与著作权是两个词义截然不同的概念。

  中文原本并无“版权”与“著作权”概念,它们都来自日本。“版权”一词在日本公认是由福泽谕吉据英文Copyright创造的。其本义是强调图书出版者的权利。“著作权”一词也非日语的词汇,据史籍记载,该词是由法学博士水野炼太郎根据西方作者概念(Author's rjght)转译创造的术语。其本义是指“菩作者权”或“作者权”。我国曾先后引进日本语中的“版权”和“著作权”术语,并赋予其明确的含义。按照我国现行权威辞书解释,版权是指“作者或出版者对作品享有的出版或作别种处置的权利”(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第30页)。而著作权是指“著作者按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著作享有的权利”(同上书第1514页)。新中国成立后一段时问,我国官方用语中一直沿用这两个含义不同的法律用语。如1950年9月全国第一次出版工作会议通过的《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提出“出版业应尊重著作权及出版权,不得有翻版、抄袭、篡改等行为”。又如1953年出版总署公布的《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指出:“一切机关团体不得擅自翻印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图片,以尊重版权”。很明显这两个文件所指的“出版权”和“版权”是指出版者(特指出版社)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它与著作权是截然有别的。为了避免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对这两个概念产生歧义、误解,很有必要从法律角度明确区分著作权与版权的概念。

  其次,区分版权与著作权,是尊重和保护出版者的权益,进一步繁荣和发展出版业的必要。

  在世界历史发展进程中,出版很早就成为一种行业,出版业的发展对繁荣与传播人类文明起到了必不可少的作用,并促进了著作权制度的诞生。因而,世界各国很早就开始提出和实践对出版者权益的保护。英国最早实行了特许出版权制度。虽然这种制度仅仅是一种保护版商利益的出版图书的专利权,有无视作者利益之不足、但它却是出版权保护的发端。在东方的日本,最早在明治二年(1869年)的出版条例中对版权的解释是指官方特许给著作出版图书的人给予一定期间的图书买卖权,以补偿其出版费用。后来,各国相继颁布法令,承认作者拥有复制权和销售自己作品的权利。作者权普遍成为各国著作权立法的核心保护对象。而版权一词则日益被混同于著作权,甚至将两个概念等同看待。笔者认为,基于重社著作权,避免将版权误解为单纯保护出版者权,而在理论上轻视乃至无视出版权,实际是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它是对早期出版权特许保护制度下单一考虑出版者权益反而无视作者权的一种反动。在当今形势下,为了进一步繁荣出版事业,限有必要在继续大力倡导著作权保护的同时,高扬起出版者权保护的旗帜,切实保护出版者权益。这就有必要认真区分“版权”与“著作权”的概念,走出将两者混同甚至等同起来的误区。

  版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基于上文笔者对著作权概念的界定,立足社会实践,笔者认为版权与著作权有五点明显区别:

  其一:主体不同。

  从狭义上看,版权是指出版者权,其主体是出版者。在中国,出版业被当作意识形态的重要领地长期为国家专营,由国有的出版机构(出版社或出版公司)具体运作。所以,在我国版权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出版机构,自然人不能成为版权的主体。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唯一事实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民事主体;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被视为“法定作者”。

  其二,客体不同。

  出版者权的客体为书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因为作品载体可以有许多种,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个。

  第三,形成机制不同。

  版权是一种从属于著作权的派生权利,出版者版权只能由著作权人授予而产生。而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在我国,作品一经创作产生,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自动依法产生著作权。

  第四,内容不同。

  以我国为例,出版者对其出版作品享有的版权,包括专有出版权、版本权、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内容的修改权、删除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复制权、演绎权、翻译权、演绎权)、传播权(表演权、播放权、展示权、朗诵权)等权利。

  第五,期限不同。

  在我国,出版者对作者授权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时限的专有出版权。时限长短由出版人与著作权人协商签约产生,并规定合同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一般不受限制,其中某些内容具有一身专属性的权利理应受到永久的保护。对于著作财产权,各国都规定了一定的时间界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50年,截止于作者去世后第50年的 12月 31日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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