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黄远伸、万征宇】
2013年8月,瘾君子陈某通过另一嫌疑人李某的介绍,在某社区一公厕内向另一名“瘾君子”张某转让了一包本留作自己吸食毒品,并获利当场一千余元。然而,正当陈某完成交易时却被早早埋伏在附近的缉毒警一哄而上,抓个正着。事后,陈某在亲属的介绍下,委托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黄远伸、万征宇两位律师为其辩护。
通过在看守所的会见,并得知陈某已向警方主动供述了全部罪行后,黄远伸律师认为:陈某的案件证据充份,但案件中一个细节却存有重大疑点:陈某平常只是自己吸食毒品从不转让,但却为何在首次秘密转让毒品时竟如此轻易地被警方抓获呢?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黄远伸律师觉得:此案当中的“瘾君子”张某的十分可疑,需要重点研究。
在万征宇律师的协助下,黄远伸律师在通过多方调查取证,认真研究法院的起诉材料,以及向陈某反复核实事实经过后,最终使案件真相浮出水面。原来,陈某的归案竟是警方和张某的“合作成果”。首先,报案人张某将自己假扮成“瘾君子”,在利用另一嫌疑人李某的介绍下,引诱陈某与张某进行“交易”,进而使陈某跌入陷阱,被埋伏在外的警察缉拿归案。尽管这种诱导性侦查方式在法学界存在巨大争议,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毒品犯罪案件工作通知》中明确得知:因办案人员的引诱而犯罪的应从轻处罚。再结合陈某“以贩养吸”,危害较小,初犯偶犯,认罪坦白等酌定从轻情节,黄远伸律师在庭审中极力主张:陈某完全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应当予以轻判。同时,黄远伸律师在庭审后根据法庭辩论的具体情况,建议并促使陈某主动向司法机关缴纳罚金,以表达其良好的认罪态度及真切悔罪之情。
在黄远伸、万征宇两位律师努力下,法院充分考虑并采纳了两位律师辩护意见。最终,人民法院仅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年零两个月。(上述姓氏均为随即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