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深圳赛瑞琪公司与西安DK公司签订《代理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一年,并约定赛瑞琪公司在收到客户货款后,需向DK公司支 付代理佣金。然协议期满后,DK公司以“协议无本公司盖章”为由,拒绝承认协议已到期,认为该《协议》继续有效,并要挟赛瑞琪公司继续支付其代理佣金。
对此,赛瑞琪公司求助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知明律所主任汪腾锋在 分析后,决定将此事向深圳仲裁委提起仲裁,并指派知明律师曹广辉及律师助理马守先代理本案。在仲裁庭上,知明律师分别引用《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等相关 法条,充份解析案情,揭示对方的无理取闹。最终,仲裁庭认同了知明律师的观点,确认了该《协议》已到期效力终止这一事实,使DK公司无权继续代理赛瑞琪公 司的产品销售,进而成功地维护了赛瑞琪公司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