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部队转业的朱某来到深圳另一位战友开办的电机控制开发公司担任工程师一职。但到了2013年,战友的公司控制权被他人剥夺后,公司新控制人开始变卖设备并转移财产,这是正直的朱某所不能容忍。因为与公司新控制人发生摩擦,朱某常遭打压报复:先是带薪年假薪资被克扣,接着开始克扣他的工资,随后竟明目张胆地将朱某的薪资缩减到2000元,最后竟采用威胁等方式阻止上班,同时以朱某“无故旷工”、“自行辞职”为由,将朱某开除出公司并拒绝任何赔偿或补偿。眼看公司已无力挽回,朱某决定在公司倒闭之前争取自己的应有权益,并委托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汪腾锋律师团队代理追讨欠薪及经济赔偿等。经汪腾锋主任律师的安排,团队律师张青平负责跟进此案。
虽然朱某并没有提供实质证据,但在张青平律师的协助下,朱某从银行获取了其工资卡的“交易明细”,并顺利地计算出公司拖欠的带薪年假薪资。其次,虽然朱某的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相关福利”模式,且“相关福利”十分含糊,但张青平律师认为:仍可以通过明细朱某前10个月的平均工资推导出一个基本参考值,作为朱某最后两个月的工资标准。最后,在仲裁证据交换阶段,张青平律师发现公司方面竟然伪造了一份《通知》,借此证明朱某是在私自旷工,经多次催促均无果,且没有进行工作交接的情况下被公司“开除”出户。对此,张青平律师在征求了汪腾锋主任律师的意见后认为,该《通知》只是公司方面的单方说法,其目的是为了捏造事实,混淆视听。但在缺乏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的情况下,这份《通知》不应该成为仲裁庭的采纳对象,因此朱某仍然可以主张仲裁庭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方面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仲裁庭上,张青平律师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代理律师反复就朱某是否私自旷工等问题展开激烈的博弈。尽管朱某在整个案件中除工资银行卡明细外无法提供其他任何证据材料,但张青平律师还是通过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代理律师提交的《通知》等材料进行质疑和驳斥,促使仲裁庭认清事实。最终,仲裁庭作出了裁决:全面支持张青平律师的主张观点,裁决公司补足朱某两个月的工资,补发两年的带薪年假薪资,并支付朱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