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天希】
9月9日下午,市律协有关领导到我所指导调研法律进社区工作,调研会上讨论了如何使律师在做好公益法律服务的同时又能获得相应经济收入的问题。据笔者所 知,当前公益法律服务以组织机构分有两类:一类是由政府组织、以政府机构为依托,另一类是由民间团体组织、以民间团体为依托。前者一般纳入财政支付,如有 的地方政府出资聘请律师参与信访,参与法律援助,或者参与社区法律服务;后者有的有财政补贴,如人民调解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的则没有,如社区志愿法律 服务组织等。当前律师界普遍重视参与政府机构的公益法律服务,而对民间团体组织的则不够重视,甚至对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了解。政府组织的公益法律服务由政 府相关机构与律师事务所签定法律服务合同,再由律师事务所派出律师提供服务;以民间团体为依托的公益法律服务律师以个人身份自愿参与,依法律规定和组织自 治章程开展法律服务。由于种种原因,律师参与政府组织的公益法律服务机会相对较少,而民间团体组织的公益法律服务则有广阔的平台和发展前景,因此,在调研 会上笔者建议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要转变观念、转变身份,不要等待政府和单位赐给机会,要以个人主体身份积极参与民间团体的公益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委员会和 居民委员会是既适合律师做公益法律服务又能获得相应经济收入的民间团体,以下笔者对这两个团体及相关情况作一简介。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相关法律规定
今年8月28日人大会常委会通过、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设立、组成、经费等规定如下: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
由上可见,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居民会议推选产生,律师应以居民身份参加居民会议,参加竞选;律师竞选成功,便可担任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还可以连选连任。
二、居民委员会的相关法律规定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组成、经费等规定如下: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由上可见,居民委员会任务中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调解民间纠纷,青少年教育,社区矫正等 项都是适合律师参与的工作。居民委员会是居民依法自治的基层群众组织,律师的法律专长在居民自治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中可以得到充分发挥,提供 多方面的公益法律服务。律师如果以居民身份参与竞选成为居委会成员,可以在居委会及其下属机构发挥更大的作用,更多地参与公益法律服务。
三、深圳市居委会选举情况
很多律师对于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情况不够了解,特简介如下:
1、直选沿革。2004年以前,深圳大部分居委会主任不是本辖区居民,居委会选举时,由政府推选名单,候选人名单大多限定了候选人范围,选民选举的积极性 不高。2005年盐田区17个社区居委会全部实行直选,是深圳首个实现全区居委会直选的区。盐田居委会直选把选举权利完全交给居民,政府只是发动大家来投 票,至于投谁的票,政府不管,使居委会真正还原居民自治。盐田的做法在我市开创了社区换届直选先例。2005年,全市620个社区选出“当家人”,深圳社 区直选率从2002年的1.7%直升至47%。2008年深圳市第五届居委会换届选举的780个居委会中,采取直选方式的有724个,直选率达 92.82%。选民投票率超过90%。此次换届选举共产生新一届居委会成员4186名,其中主任780名,副主任718名,委员2688名。新一届居委会 成员呈现出年轻化、高学历的特点,40岁以下2468名,大专以上学历有2104名,分别占居委会成员总数的58.97%和50.26%。
2、参选条件。深圳是一个以非户籍人员为主体的城市,常住人口与外来人口严重倒挂。2005年之前,参与社区自治的主要为拥有深圳户籍的居民,2005年 深圳举行社区换届选举时,仅有少数非户籍人口参与选举。2006年,深圳通过了《关于加快民政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探索建立在居住证基础之上的、吸纳非 户籍常住人口参与社区自治的新途径。2008年深圳市在进行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时,给予符合条件的非户籍常住人口社区选举权,吸纳他们参与社区自治,居委 会成员任职条件要求责任心强,熟悉基层管理和社区建设,热心社区工作的本社区选民。非本市户籍选民条件:年满18周岁,在本居委会范围有合法自有产权的固 定居所、有固定合法生活来源、连续居住半年以上,享有政治权利的居民,并必须由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本人3年内未在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的 证明,就可获得在深参与社区选举的资格。这次选举共有999名非深圳户籍人员登记为选民,其中有247人参加投票,31人当选为新一届居委会委员,其中还 有4人当选为居委会主任。
常住人口与外来人口严重倒挂是我国大中城市的普遍现象,为了加快外来人员溶入城市的进程,近年来我国各地城市纷纷出台外来人员参与社区选举的相关规定,参 与门槛呈逐年降低趋势。2009年2月2日《民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民函〔2009〕43号)规定:“认真做好选民 登记工作。对人户分离的城镇居民,原则上要在经常居住地进行登记,……对居住在本社区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应认真听取其意见,尊重其意愿,凡愿意 参加本社区选举的人员,并经社区选举委员会同意,应予以登记。”据了解,明年深圳居委会换届选举非本市户籍选民条件可能更低。
3、公平竞选。深圳居委会直选体现了自主、平等、竞争、公开的原则。初步候选人提名方式有组织提名、自荐和居民提名三种方式,由居民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提 名产生初步候选人,按得票多少和政治、法律审查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确定后,由居委会选举委员会组织召开了“居委会正式候选人竞职演说大会”,由居 委会选举委员会向居民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候选人向居民发表施政演说,并回答居民提出的问题。还允许正式候选人“拉票”,向广大选民宣传自己的竞选理 念。如盐田区规定候选人“可在各选举委员会批准后,发放合法、健康和风格高雅的宣传资料,进行各种合法、平和、理性、有效的选举宣传工作”。候选人通过推 销自己吸引选民的关注和支持,有的通过自费制作派发个人服务理念宣传单张,几乎每个小区、每个楼梯口都张贴了自己的竞选资料,有的上门与居民座谈拉家常争 取支持,有的利用亲戚朋友进行宣传。
四、鼓励、支持律师参与民间团体的公益法律服务
如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离不开国有经济和民间经济的共同发展一样,公益法律服务也离不开政府机构和民间团体在不同层面的共同努力。但现实中存在政府机构的公 益法律服务机会不多和参与人员少的现状,以知明律师所为例,全所30多个律师,每年派出11个律师参与盐田街道办事处辖下的社区服务,无私服务近5年,至 今未获分文财政津贴,也未获过一次有财政津贴的公益法律服务的机会。因此,笔者建议律师组织要鼓励、支持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参与民间团体的公益法律服务, 对于律师的发展有如下作用:
(一)有利于扩大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队伍。深圳有社区近800个,按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至9人组成,两团体各以平均5人计,深圳居民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共约5000人,可以容纳相当数量的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
(二)有利于青年律师获得案源和尊严。目前我市每个法律服务专业领域都有一批高水准的“智者型”律师,他们在各自的专业领域指引迷津,独领风骚,拥有众多 客户。但是,对大多数青年律师来说,专业优势不明显,“智者型”律师形象不突出,而参与民间团体的公益法律服务就是他们树立“智者”、“教导者”形象的最 佳途径,居民在遇到疑难时,本能地向他求助,律师在获得案源的同时也获得生存与尊严。
(三)有利于律师的政治发展。律师界在讨论如何增加人大、政协名额时都认同“有为才有位”,律师参与民间团体的公益法律服务之“为”,有助增加人大、政协 之“位”。首先,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地方人大代表候选人,可以由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城市社区是人大代表的基层选区,参与社区民间团体公益法律服务有助于 角逐地方人大代表的律师获得社区选民提名推荐。其次,地方政协委员会委员由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各个界别等协商提出、推荐。反映社情民意是各 参政党、各人民团体等组织履行职能、提高参政议政实效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参政党、人民团体等组织的律师成员参与民间团体的公益法律服务,有更多机会了 解基层社情民意,这不但提高了本组织参政议政的实效,同时也提高了律师本人在组织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提高了律师获组织提名推荐为政协委员的概率。
此 外,律师参与民间团体公益法律服务对提高公民意识、公民社会建设等政治文明要素的培育和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明年是深圳市居民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 会换届选举年,希望律师组织不失时机地鼓励、支持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参与民间团体的公益法律服务,积极参与两团体的竞选,争取在5000个名额获得相当的 份额。
知明办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