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知明动态 > 知明讲堂 > 知明文论 >
网络时代版权的司法管辖

  【作者:郑凤丹】

  互联网的横空出世,既给人们提供了无限的方便,也让人们产生了无尽的忧虑。任何一种信息、作品,公众都可以利用互联网的强大复制功能,对其进行未经许可的 复制、抄袭、改编或演绎。对使用人来说,这是一种福音,而对权利人来说则是一种灾难。因此,网络上的版权保护问题凸显出来,纠纷也就日益增多。

  纠纷发生了,权利人去哪个地域的法院起诉进而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成了权利人关心的问题,这就是法律上所称的司法管辖,简单的讲,是指一旦纠纷发生后,哪个法院可以审理提交给它的事项以及对这些事项作出裁决的权力和权限,因而也称之为司法管辖权。

  根 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将司法管辖分为不同的类型:以法律是否有直接规定或者法院是否直接裁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普通管辖和专属管辖;依据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 或者当事人约定,可以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以是否基于当事人身份还是基于纠纷发生地或者物之所在地为标准,可以将法院对民事纠纷的司法管辖方式分为属 人管辖和属地管辖。传统的司法管辖理论是以地域、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的意志为基础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 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然而,互联网的特性使传统的管辖理论受到了严峻挑战,于是产生了基于网络环境的司法管辖新理论。下面简要分析:

  一、 新主义理论

  在 网络空间里,由于拓扑技术的应用,联网的计算机不再有中心枢纽,每个网络内容消费者只服从其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的规则,ISP之间以技术手段、协议 约束来协调和统一各自的规则、网络成员的冲突,可由ISP以仲裁者的身份来解决,裁决的结果也是由ISP来执行。该理论认为,在网络空间中正形成一种全新 的全球性市民社会,这一社会有着自身的组织形式、价值标准和游戏规则,完全脱离于政府并拥有自治的权利,否定网络之外的法院的管辖。这种观点使网络空间游 离于国家、政府之外,显然是一种网络无政府主义行为。

  二、 管辖相对论

  该理论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网络空间应作为一个新的管

  辖 区域存在,像公海、国籍海底区域、南极洲一样,应在此区域内建立不同于传统规则的新的管辖原则;2、任何国家都可以管辖并将其法律适用于网络空间内任何人 和任何活动,其程度和方式与该人或该活动进入主权国家可以控制的网络空间的程度和方式相适应;3、网络空间内争端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的联系在相关的法院 出庭,法院的判决也可以通过网络手段予以执行。上述观点旨在通过技术自身的力量解决技术带来的司法问题,从长远来看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实际执行起来却十分 困难。

  三、 网址管辖论

  这一理论认为,网址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它在网络中的位

  置是可以确定的,且在一定的时间内也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网址

  受 制于其ISP所在的管辖区域,是比较充分的关联因素,因而网址应成为新的管辖基础。然而,网址都并非是处于“静止”状态的,一些网址可以通过用户登录作出 相应的回复。对于这种“动态”的网址,是难以依此确定管辖权的,它只能作为确定管辖权的参考。如果主张以网址作为管辖的基础,势必导致任何一国的司法当局 可以对另一个主权国家的当事人行使管辖权,这是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会接受的。

  四、 技术优先管辖论

  国内的管辖中,由于网络发展的不平衡性,使得一些大城

  市 的网络发展明显快于其他地方,在这些网络技术发达的地方,ISP、ICP相对集中,有能力处理有关的技术问题,因此应当由这些城市和地区的人民法院优先管 辖网络侵权案件。这一理论表面上看似有利,但它是以牺牲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为代价的。按照这一理论,网络发展相对落后地区的当事人始终处于被动的地 位。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22条、29条之规定,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 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按照《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释义,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以上,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系列有关处理网络环境下的司法管辖权的原则并不能完全解决网络时代的司法管辖问题,还有待于我们继续研究和探索。

  2009年11月6日


其他新闻
  • 在法庭审判中,被告的出庭情况往往被视为案件审理的重要环节。然而,被告不出庭是否就意味着一定会败诉呢?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律程序、证据认定以及诉...
    2024-11-22 14:02:25
  • 在法庭上,律师的角色往往被视为法律知识和诉讼策略的专家,他们的存在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支持和保障。然而,这是否意味着开庭不请律师就一...
    2024-11-22 13:54:06
  • 近日,一起因网络嘲讽导致的悲剧案件在厦门引起了广泛关注。案件涉及两名骑行爱好者,曾某和刘某,两人因一次微信好友删除事件引发矛盾,最终导致...
    2024-11-22 13:50:12
友情链接

法律问题咨询电话:0755-25986969
公司名称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802室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2025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2025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全国咨询电话:0755-25986969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8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