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凤丹】
本所主任汪腾锋律师在8月19日上午有两个案子须开庭,开庭时间有冲突,无法分身于两个法院,一个是在福田区法院(上午9:15),另一个是在宝安区法院西乡法庭(上午9:30),前者立案在前,通知在先,且两案均须汪律师亲自代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汪律师特让我向宝安区人民法院西乡法庭写封《延期审理申请书》,8月6日提交给西乡法庭(附两案传票复印件)。
眼下已经是8月11日了, 开庭在即,针对代理人的书面延期申请,收到的却是西乡法庭打电话过来的口头通知,不予批准我方的延期开庭申请。汪律师认为这既不合理又不合法,当日,在汪律师的指导下我写了封投诉信,立即分别快递邮寄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宝安区人民法院院长。8月13日上午,收到了宝安区法院西乡法庭的通知,案件改 期在8月19日下午3:30开庭审理。努力总算有好结果。由此事件,不得不令人对律师执业环境的深思。
宝安法院西乡法庭用如此不规范不重 视的口头通知断然拒绝我方合法合理的延期申请,我方有理由怀疑其中存在人为因素,不予批准掩饰的是西乡法庭内部懒于另行安排开庭日期,无视当事人聘请律师 出庭代理或辩护的合法权利,无视代理律师的正当执业权益。试问,不允许律师在两个或多个案件的开庭时间冲突时行使申请延期审理的权利,在如此执业环境下, 还谈何律师应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对律师的作用处处设防、层层限制,还谈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发挥律师队伍的职能?
《律师法》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汪律师因案件开庭时间冲突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延期开庭合法合理,且符合其他区法院相同情况均给予批准的惯例,而宝安法院却为何反其道而行?由于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和《律师法》不够健全完善,公、检、法和政府职能部门的保护主义严重,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经常遇 到公、检、法和政府职能部门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办事、自行制定保护本部门利益的种种规定、人为阻碍其正当执业的情况。行政机关一直对律师很厌恶,他们完全 有可能借助法律条文的外衣,借助司法机关的运作,实现其打击的目的。例如选择性司法,就如同此次理由牵强的不予延期审理。
无可否认,当前 中国政府模式正在从原有的统治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过渡。随着大量法律的颁布和生效,举国人权意识真正日新月异地觉醒,统治型政府下骄横跋扈的行政行为也就 越来越不适应各种社会生活。如果律师的职业能够得到政府的尊重,那么它就能够有效地防止冲突和避免矛盾尖锐化,让冲突双方在公平的规则基础上来共同解决问题。为律师创造基本的执业环境,当为政府法不容辞之义务。
律师执业权利维护长路漫漫啊!
2009-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