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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外贸反倾销应诉机制的思考

  【作者:汪腾锋】

  自从1979年我国出口的糖精在欧共体遇到首起反倾销调查,到1995年4月21日,日本对华纺织品设限调查,16年间国外对中国提起反倾销 案共达170多起,涉及产品180多种。这还不包括1993年4月15日墨西哥对中国出口的纺织、服装、自行车、手工具、家电、氟石、玩具、有机化工品、 管胶头等十大类4000多种商品所进行的大规模反倾销。其中绝大多数案件均以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或我国出口公司承担提价、减少出口量而结束。对此,加强研 究国际贸易反倾销问题尽快建立我国反倾销应诉机制已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据统计,外国对华反倾销案数量已呈逐年增长趋势,70年代共2起;80年代每年6起;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后,反倾销案数量剧增,平均每年达29起之多,而90年代恰恰是我国外贸快速发展,出口剧增的时期。

  根据对中国企业对外国反倾销案应诉情况的统计显示,在逐年增长的外国对华反倾销案件的指控中,除极少数有被控企业应诉之外,绝大多数案件均没有中方企业应 诉。指使被裁定的倾销幅度远远超过实际水平,我国企业被迫纷纷放弃国外市场,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同时在国际上造成中国企业软弱可欺的错误印象,使我国企 业产品在国外市场极易遭到反倾销指控。

  导致上述恶性现象频繁出现的主要原因,除欧美等西方国家对中国采取歧视性政策,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 国家,纷纷用发达国家或中等发达国家作替代国核算中国产品的公平价格外,另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我国企业自身的应诉不力,甚或不予应诉。我国出口企业惧怕 打“洋官司”,不愿出面出钱应诉,导致既得或应得利益丧失,白白丢掉国外市场,国家也因此遭受外汇损失,如1990年非洲尼日利亚对我国出口该国的大量电 当局进行反倾销调查。我国的众多厂商对却无一应诉,最终被裁100%税率,丢失市场,1992年报月叛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我112家外贸公司和生产企业出 口弹簧圈进行调查。11家企业均以量小不愿应诉,只有一家乡镇企业----浙江杭州弹簧垫圈厂不甘轻易失掉美国市场,漂洋过海“单刀赴会”,结果1993 年10月美商务部单独裁定征收杭州弹簧垫圈厂69.88%的较低税率,而其余10家未应诉企业却被征收128.63%的高税率,全部痛失美国市场,眼睁睁 看着杭州那家小厂独家经营出口美国市场。1995年2月22日欧盟委员会正式立案,调查涉及3个规则号的中国出口鞋类,涉及中国出口企业近2000家,出 口金额达5亿美元,占中国对欧盟鞋类出口额的88%左右,而就是这样一宗中国迄今被外国投诉的最大反倾销案,经中国外经贸部、轻工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投 资企业协会等多方做工作,最后也只有43家企业应诉。1994年5月9日美国BTC公司代表、美国一次性打火机制造专业户向美国商务部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 会提出申诉,要求对向美国出口一次性打火机的中国57家企业征收反倾销税。对此,我国企业表示积极应诉的只有5家。应诉不尽的结果,这5家分别取得零税率 和27.91%的极低税率,而52家不应诉企业全被裁定征收197.85%的高税率而失去市场。中国绝大多数企业一方面怕打“洋官司”,另一方面却利用极 少数企业努力争取来的反倾销“无损害”胜诉结果,继续搞低价竞销,这样就使中国企业陷入遭外国反倾销指控的恶性循环。这种现象除了过去屡遭调查的鬃刷、鞋 子、铸铁管件、棉纺织品、自行车链等外,近期最典型的要数1994年6月26日被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OTC终裁“无损害”结案的我国销往美国的“碳化 硅”。由于胜诉后数十家国内未应诉企业又纷纷在国内大肆抬价收购、对外低价竞销,他们每吨比正常价低50-60美元向美商报价,国内收购每吨却上涨200 —300元人民币,这样下去,新一轮反倾销起诉势将不可避免。这对取得“无损害”完全胜诉付出艰辛努力和巨大代价的青海五矿进出口公司、内蒙古进出口贸易 公司和贵州七砂进出口公司等企业是一种严重损害和不公。

  针对上述种种实际情况,笔者认为要建立和完善我国反倾销应诉机制,必须首先做好以下几点:

  (1) 增强政府官员和企业领导者的法制观念,消除惧怕或不愿打“洋官司”的错误思想,提高对反倾销应诉积极意义的认识。

  (2) 加紧制订反倾销法,以具体指导反倾销应诉工作的规范进行。大力倡导外贸企业要勇于打“洋官司”,对应诉不力者要给予物质惩罚,甚至取消其生产经营许可权、 外贸经营权等。同时对敏感的出口商品加强管理和控制,通过出口配额招标征收出口关税,对某些出口产品实行数量限制。

  (3) 加强各商会的协调功能,使出口企业和生产企业在应诉上积极合作,使提供替代国的价格和成本资料(生产规模和生产技术的相似性、获取原料途径的相似性、国内 市场价格的合理性、替代国对国内工业的保护水平、投诉方提供的替代国资料不充分等等)工作做得更细、更好,为应诉做好材料上的准备。

  (4) 设立反倾销基金,避免出现某些出口企业不愿承担应诉费用、应诉不力或拒不应诉现象。对此,可由外经贸部和海关依据企业出口量的大小确定一定比例的份额,指定海关收取。设立反倾销专项基金,以备反倾销应诉之用,做好资金保障。

  (5) 大力培养一批熟悉国际反倾销的经贸、法律人才,特别是要加快培训一批精通国际反倾销的高素质的律师。对此,司法部门和外经贸部可联手从全国律师队伍中遴选 一批具备经贸和法律知识、素质较高的律师进行专门培训,以造就一批中国反倾销诉讼的律师人才,改变至今仍然只能一味依赖外国律师为国人争权益的难堪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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