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宜良】
前天早晨,笔者从深圳广播电台听到,今年以来,深圳法院已经销毁无牌无证的“黑摩托车”五万多辆。笔者认为此举值得商榷。
第一、“黑摩 托车”不是毒品,不应该用销毁的办法解决。车子本身没有问题,而是使用车子的人有问题。这些人私心太重,只顾自己用车方便,不顾交通规则和国家有关规定, 偷逃应交的税费,理应受到惩罚。但不应当用毁掉摩托车的办法去惩罚。因为车子是物质财富,以每辆车伍仟元计算,伍万多辆,就是二亿伍仟多万元。用推土机、 压路机压碎“黑摩托车”伍万多辆,就是毁掉二亿伍仟多万元财富。如果我们既不准这些黑车上路,又保留这笔财富来用于国家建设,或支持贫困地区,或援助生活 有困难的群众,或扶助失学儿童,那岂不是两全其美!?
第二、处罚是手段,不是目的。用压碎“黑摩托车”的办法来教育黑车车主,不但达不到 教育的目的,还会激化矛盾,产生更严重的后果。这正如成思危副委员长所说,对某些不良现象,不但要堵,而且要疏导。比如本市有伍万多人买车不去上牌照,除 了这些车主本身有问题之外,车辆管理部门有没有问题?比如有没有手续繁琐,收费过多过滥、收费不合理等问题?某些执法人员存在不存在利用发牌发证之机,刁 难群众、敲诈勒索等等?还有年检的时间、次数和收费是否合理等等问题,难道不该深思吗?
第三、党的十六大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了党 章,强调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决执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各级行政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要建设政治文明。按照上述要求来检查一下,我们平 时的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做得好不好?便民措施健全不健全?得力不得力?用推土机、压路机压碎“黑摩托车”的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用什么办法来提高国民 素质,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这都是每位党员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而决不能对“黑摩托车”一毁了之。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宜良
200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