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0年3月,深圳市深越光电公司开始向豪恩电子科技公司供应触摸屏,由豪恩电子向深越光电发出订单,深越光电按订单约定向豪恩电子交货。但自从2013年10月开始,豪恩电子开始拖欠深越光电货款,直至2013年底共拖欠货款额达到175万元人民币。经过深越光电多次协商,豪恩电子始终以种种借口拒绝偿还债务。无奈之下,深越光电公司委托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代为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豪恩电子偿还货款。知明律师所主任汪腾锋律师指导曹广辉律师代理此案。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
(1)被告主张的关于原告缺开增值税发票、货物质量不及格、延期交货等情形是否属实;
(2)原合同没有就货款结算方式进行明确约定,是否对本案货款纠纷造成影响。
三、判决情况
经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越光电公司最终于2014年中旬获得胜诉的判决如下:
(1)判决被告豪恩电子公司支付原告深越光电公司货款176.6万元人民币;
(2)判决被告豪恩电子公司支付原告深越光电公司逾期利息(到实际执行时累计达83万人民币);
(3)该案的诉讼费2元由被告承担。
四、案件辩析
尽管豪恩电子方面曾提出各种抗辩理由,企图混淆法官的视听。但汪腾锋律师代理策略非常简单:直指双方的合同约定。在具体法庭辩论中,曹广辉在汪腾锋律师指导下,有意将对方提出的种种理由,如原告缺开增值税发票、货物质量不及格、延期交货等各种“相关”情形不予纠缠。同时,积极引导法官的逻辑思维,狠抓双方合同的明文约定及履行情况等要件,将复杂的事实经过简化成“欠债还钱”四个大字。
总的来说,汪腾锋律师主张观点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
(1)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依约各自履行义务。首先,对于被告主张的关于原告缺开增值税发票、货物质量不合格、延期交货等情形,要分两个层面来看。首先,被告未举证证明交付发票是支付货款的前提,原被告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的原文本意来进行权利义务划分。其次,未举证证明原告存缺开增值税发票、货物质量不及格、延期交货等违约行为,故对被告的抗辩,法院不应采纳。
(2)被告已经与原告对账确认拖欠的货款金额,且采购订单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60日,而被告未按时付款,应当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并没有被豪恩电子的抗辩事由所迷惑,而是选择了紧扣双方之间的合同履行情况来判断对错是非。可见,律师在法庭上对法官的逻辑思维引导,对整个案件的审判结果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五、心得总结
本案例属于典型的合同买卖纠纷中的货款纠纷,属律师法律事务中较为常见的诉讼类型。在此类诉讼中,律师不仅要为代表被代理人一方所主张事实证据,发表代理意见,更需要在庭审辩论中积极引导法官的逻辑思维,让法官理解自己的观点,辨别出对方的缺陷,最终使法官同意或认可代理律师的观点。只有在这种多管齐下的技巧方式下,方可为被代理人争取到最大限度的合法利益。而这种引导法官逻辑思维的能力也是很多买卖合同官司,乃至众多民商事官司中所不可或缺的诉讼技艺,非常值得许多年轻律师研究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