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3年中旬,东北人陈某与某财务公司代表李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由陈某向李某个人借款6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陈某以其一套房产用作抵押,陈某的好友张某作为担保人,并于两天后办理了抵押登记。然而,事后李某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陈某提供贷款。陈某曾向李某追问为何迟迟不发借款一事,对此李某曾表示其是代表财务公司签署借款合同,公司转款一事需要向财务查询,但随后也没有了下文。
且更加离谱的是,李某随后竟企图强行将陈某的房产实现抵押,使陈某的房产在其后一年内因为抵押登记一事而无法转让,让陈某承受了房价下跌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更使得陈某办理积分入户的计划被大大推迟。不甘折磨的陈某最后决定委托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汪腾锋律师团队起诉李某,要求其解除抵押。在汪腾锋主任律师的指派下,擅长资深律师张勇负责具体处理此案。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
1、案外人张某、黄某与李某之间的欠款关系的真实性,以及与本案抵押借款合同纠纷的关联性;
2、李某是否已经完成了对陈某的贷款发放义务。
三、判决情况
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陈某胜诉,要求李某限期配合陈某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四、案件辩析
此前,陈某除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出具了双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以外,并没有对案件的细节多说什么。但到了证据交换环节,李某及其代理律师,却辩称:本案实质上是因为张某曾拖欠另一个案外人黄某60万元无法偿还债务,故作为张某朋友的陈某才向李某借款60万用作“江湖救急”之用,并以其房产作抵押。与此同时,由于案外人黄某同时也拖欠李某60万元债务,故李某就用原本应该贷给陈某的60万元直接“给了”案外人黄某,抵消了黄某自身拖欠李某的60万元债务。最后,李某更出示了一张还有张某署名的《说明》以证实上述的情形。
事到如今,陈某只好私下向汪腾锋律师团队承认对方的部分辩解事实,并向张勇律师表达了歉意。陈某表示:案件的实际借款人是张某。因张某不愿意出面,方才让陈某以个人名义出面借款,并由张某充当担保人。如今张某因为负债累累而潜逃,而自己房产却因为这份合同而被李某“套牢”,苦不堪言。
面对突如其来的情形,张勇律师并没有自乱阵脚。在和汪腾锋主任律师联合分析后,张勇律师认为:虽然李某主张其已经代为偿还了张某拖欠黄某的60万债务,但李某并出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向黄某交付款项,也没有出示证据证明黄某曾拖欠李某相等的借款。而且,陈某和李某签署的《抵押借款合同》内只字未提张某的债务,也未约定陈某借取的60万元是用于抵偿张某拖欠黄某的60万元债务,而仅仅约定李某向陈某交付借款。此外,张勇律师还注意到,虽然李某提交的署名为“张某”的《说明》,但其真实性难以确定。且张某已经潜逃他出,即使他日归来出庭作证也因为其自身属于案件的重大利害关系人,在缺乏其他证据支持下也难以让法官采信。
因此,张勇律师认为:最后,由于张某本人已失联,以至《说明》真实性根本无法确定。而李某提交的其他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向原告交付了60万元借款,但周宁未按时发放借款已构成了合同目的无法的实现。因此,陈某仍然可以坚持向法官请求解除该《抵押借款合同》。
庭审过程十分激烈,但张勇律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紧扣《抵押借款合同》本身的履行情况,并对李某主张的种种内幕细节及其证据进行反复推敲、论证,指出其中缺乏证明能力的部分,彻底动摇其证据证明体系,使法官排除干扰,将注意里集中在陈某与李某的《抵押借款合同》中来,并根据合同自身的履行情况,严格依照民事证据规则进行审理。最终的判据结果完全支持张勇律师的观点主张,判决陈某胜诉,并要求李某限期配合陈某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五、心得总结
本案的难点就是案件中的当事人李某犯了一个险些致命的错误——不诚实。作为处理案件纠纷的代理律师,无论是在起草起诉状又或者是代理意见前都应当了解清楚了解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但部分当事人出于种种原因而不愿意说出全部事实,或者刻意隐瞒部分事实,甚至有意扭曲、捏造部分事实证据。而这些表现既是对代理律师工作的不尊重,也会为代理律师的工作带来无限的麻烦。在本案中,当事人陈某就先是为了朋友而“两肋插刀”,在自身也遭遇麻烦时仍不惜刻意隐瞒其借款事件背后的一系列背景和诱因,险些导致主审法院被对方当事人李某以半真半假的托词而糊弄。好在张勇律师临危不乱,汪腾锋主任律师指导意见下,通过反复分析最终决定坚持原有的代理意见,并指出了对方当事人李某的证据缺陷,从而促使法官围绕《抵押借款合同》的履行情况来审理本案件,最终作出了对陈某有利的胜诉判决,可谓是实属不易。(上述姓氏均为随即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