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深圳极水事业有限公司与广西某开发商分别签订《景观喷泉设计及施工安装专业承包合同》和《温泉水再加热入户涉及、施工工程专业承包合同》,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两个月内支付工程结算款。合同签订后,极水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不久,温泉水再加热入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2年初,两公司因工程项目纷争而暂停了合作。谈判破裂后,双方是在2013年3月初确认了两个工程结算款为157.3元,但随后开发商并未如约向极水公司支付工程款。虽经极水公司多次催促,但开发商仍拖欠工程款22.5万元。为此,极水公司公司委托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汪腾锋律师团队代理起诉该开发商,要求法院判据开发商支付拖欠工程款22.5万元。经汪腾锋主任律师指派,团队律师曹广辉及实习律师李路路负责具体承跟进此案。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
三、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支持汪腾锋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判决开发商支付极水公司工程款22.5万及逾期付款利息约3.4万元。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四、心得总结
在对案件的细节经行研究分析后,曹广辉律师认为:极水公司已经完成了温泉水再加热入户工程项目的全部建设工程及景观喷泉工程项目的绝大部分建设工程。虽然双方在景观喷泉工程快结束前发生纠纷而终止合作,但由于此后已对建设完成部分进行了价款结算,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十分明朗。同时,既然双方是在2013年3月初确认工程造价,而开发商在结算完成后两个月后又一直拖欠部分价款。因此,极水公司完全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开发商支付从2012年5月起至今的逾期利息,合计3.4万元。
起诉后,开发商方面委托律师向法院递交答辩状称:极水公司移交的工程项目没有经过“最终”结算。认为极水公司承建的景观喷泉项目的建设任遗留部分收尾工作,其喷泉本身也没有进行最终的调试验收。因此,的结算仅仅是双方在合同全部完成前的“小结”。同时,开发商还认为:合同中曾约定“因工程未进行调试验收,后期的工程维保费用按实际发生在工程款扣除”的条款。因此,极水公司反过来还要向开发商支付其未来可能出现的维保费用。
针对开发商的反咬一口,汪腾锋主任律师作出的指导意见,对开发商律师的上述“谬论”予以坚决反驳:
首先,虽然双方在合同中虽然曾约定了工程有维保费用,但维保费产生的前提是基于合同的全面履行。目前的情况是涉案工程的双方均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履行完毕,双方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中途结算,合同实际终止。因此,开发商主张在对尚欠工程款中应当抵消维保费的理由也是不成立的。
其次,极水公司对开发商之间的建设工程目前已经基本履行完毕,工程项目的成果也已经先后实际交付给开发商。但由于双方已经谈判破裂,并决定不再继续履行该合同,才导致了合同的实际终止,才导致了双方中途就已经完成的工程经行结算,并最终确认总价款为157.3元。因此,在合同提前终止且结算完毕的情况下,开发商任主张“工程没有最终结算”,纯粹是为了逃避责任而故意混淆视听,颠倒黑白。
综上所述,本案虽然不属于工程竣工结算,但基于上述工程建设已经全部交付,价款已结算完毕,并根据双方在合同里约定的“结算完成后两个月内支付工程结算款”这一条款,极水公司完全有理由主张开发商依照合同约定,在结算完毕后两个月内支付全部工程款,并支付因逾期付款而产生的额外利息。
结合汪腾锋主任律师的指导意见,汪腾锋律师团队曹广辉律师及实习律师李路路先后在一审和二审法庭上与开发商的代理律师展开了争锋相对,寸土不让的庭审博弈,并最终说服了一审和二审法官排除干扰,全面支持和采纳了汪腾锋律师团队的合理主张。最终,本案以极水公司一审大获全胜,并在开发商上诉后再获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胜诉判决而告终。
五、案件辩析
纵观本案的事实过程并不复杂,但开发商在其律师的教唆下竟能从鸡蛋里面挑出诸多骨头,也充份说明律师或法律顾问在商业纠纷中的特殊技能。但好在极水公司委托的汪腾锋律师团队确实技高一俦,使本就处于诉讼优势地位的极水公司轻易地化解了开发商的种种狡辩,一次次戳穿对方律师的设置迷魂阵,并最终使极水公司顺利地获得了胜诉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