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30日,深圳承翰建筑公司与浙江鹏洲建设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承翰公司将位于深圳龙岗的半山海花园建设工程劳务的分包给鹏洲公司。但到了2013年8月25日,鹏洲公司在没有知会承瀚公司的情况下,私下与包工头陈某签订了协议,约定鹏洲公司将半山海花园模版制作安装的劳务分包给陈某的无牌施工队。期间,木工李某工资为每日250元的待遇,随施工队的其他成员一起进驻工地施工作业,但鹏洲公司及包工头陈某一直没有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李某购买社保。但到了2013年11月30日,李某在施工时不慎从楼摔落,导致多处骨折,伤残鉴定为10级轻伤。
事后,木工李某委托律师将鹏洲公司及包工头陈某等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费及伤残鉴定费等,合计9万元。自知不妙的鹏洲公司火速委托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汪腾锋律师团队出庭应诉。经过主任律师汪腾锋指派,团队律师张青平及实习律师叶慧娟负责具体跟进此案。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
(1)事故涉及的多方工程分包人的责任承担
(2)李某事故的赔偿金额
三、判决情况
判决包工头陈某赔偿李某医疗、护理、误工、伤残赔偿及伤残鉴定费等,合计5.5万元,鹏洲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并驳回了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辩析
在请示了主任律师汪腾锋后,张青平律师认为:鹏洲公司将项目的工程私自再分包给无作业资质的包工头陈某的事实已十分明确,这也让鹏洲公司从一开始就处在极其不利的诉讼地位。但作为实际施工承包人的陈某在木工李某发生人身损害的事件中存在直接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张青平律师提出了两点代理意见:首先,鹏洲公司与李某没有劳动关系。本案属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作为李某所属施工队的直接责任人,包工头陈某与鹏洲公司虽存在建设承包关系,但不能以此推定认为李某与鹏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本案的第一责任人应为包工头陈某。陈某应当为李某的损害,及没有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等过错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李某的代理律师将李某的伤残赔偿金计算近达6万元,属明显过高。依照2013年广东省农村居民纯收入为11699.31元的法定标准,在加上李某为十伤残——仅属于伤残等级中的最为轻微的情形,故李某的伤残赔偿金应当为2.3万元。
在经过法院庭审后,当事四方的代表律师虽经过反复争论,仍然无法对李某的损害赔偿达成和解协议。最终,人民法院基本采纳了张青平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包工头陈某赔偿李某伤残赔偿金2.3万元,连同其他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及伤残鉴定费等,合计5.5万元,鹏洲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并驳回了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心得总结
本案暴露建设行业的一个普遍泛滥的现象——工程私下再分包。许多工程建设单位在承接发包人的工程项目后,为了节省成本往往喜欢把非主体工程私下再分包给那些没有作业资质的施工队,而这也为日后出现工程损害事故的处理工作带来无限的麻烦。虽然在张青平律师的努力下,鹏洲公司的责任被适当地减轻不少,但先天不利的诉讼地位还是让鹏洲公司吞下了忽视法律风险的苦果。
因此,如何利用法律,合理规避风险,已经成为了大多数建设工程行业的一堂必修课。而其中,最简单直接的办法莫过于聘请法律顾问,对项目工程合作的各个节点进行监控、管理,为当中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地方,提出诸如劳务派遣方式等解决方案。力求以合理合法的手段规避、控制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以避免上述案例事件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