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3年,戴某与张女士在上海认识,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在上海金山区定居。在经过一年的相处,双方预定在2015年初结婚。此时,戴某希望做点生意,便通过张女士,向张女士的弟弟张甲借款17万元。事后,戴某从每个月的利润中提取一部分给张女士,作为偿还张甲的欠款,先后偿还了十几万元,张女士及张甲对此并无异议。随着婚期将近,戴某购置了金银首饰,并连同订婚礼金等一同交付给张女士。不仅如此,为了让求婚过程更加浪漫,戴某还模仿电视剧《咱们结婚吧》里面果然向桃子求婚的剧情,将自己的户口本,房产证,购房合同,甚至连身份证及港澳通行证等作为“求婚道具”,一同“送”给了张女士,以表其忠心。对次,张女士欣然接受,但事后戴某并及时将上述证件要回来。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正当戴某与张女士的婚期日益临近之时,两人却在从河南见戴某家长归来的路上,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迅速分手。这一切不仅让双方家长始料未及,还让戴家和张家之间的矛盾迅速发展到不共戴天的地步。期间,戴某曾要求张女士返还上述的证件及首饰礼金,但张女士提出戴某需另支付其5万元分手费方才同意。对此,戴某予以拒绝。到了2015年2月,张女士的弟弟张甲委托律师向金山区法院起诉戴某,要求戴某偿还其17万元债款,并支付其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戴某随后委托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汪腾锋律师团队代理应诉。经汪腾锋主任律师指示,律师张勇及实习律师叶惠娟具体跟进。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中主要难点集中在:
1、借款合同纠纷的起源于戴某与张甲的姐姐张女士之间的情感纠纷。因此,双方在分手事件的解决与否,将直接影响借款合同纠纷的走向;
2、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戴某与张甲,但对案件有实际话事人却是张甲的母亲张母。因此,张母的态度将对本案有决定性影响;
3、张女士扣留戴某证件的行为虽然与本次借款合同案无直接关系,但如果不将其一并解决,将很可能把双方陷入旷日持久且两败俱伤的诉讼官司之中。
三、处理结果
最终,当事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戴某同意向张女士支付6.5万,以作为其与张女士的分手费及偿还其拖欠张某债务尾款;张女士同意将戴某身份证、港澳通行证、户口本、房产证、购房合同等“求婚道具”一并返还;张甲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金山区人民法院撤诉。
四、案件辩析
在了解完案件的过程经过,并得知戴某的身份证、港澳通行证、户口本、房产证、购房合同等作为“求婚道具”仍在张女士的手中时,张勇律师认为:不能把此事简单地看作一场欠款官司。因为戴某与张甲的债务纠纷,实际上就是戴某与张女士的分手纠纷。而赢得该官司的关键,需彻底解开两人之间的情感瓜葛。否则,即使为戴某赢得了本次欠款官司,其证件及首饰礼金的归还问题依旧没有解决,对戴某而已依然是无限的纷争和纠结。
在和汪腾锋律师的讨论后,张勇律师提出以和解的方式一次性解决上述的所有问题,并征得了戴某的同意。为了让戴某在和解谈判中取得并不落后的地位,张勇律师特意向金山区法院提出《追加第三人申请》,请求法院将张女士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并主张“第三人张女士与戴某在恋爱期间,曾要求戴某定期向其汇款,由张女士代戴某存储”,以此说明张女士的弟弟张甲向戴某“借款”一事,与戴某向张女士定期汇款一事之间有利害关系。因此,人民法院在认定张甲向戴某“借款”一事时,需结合上述事件的前因后果,进而作出综合评价和认定。最终,法院接受的张勇律师的申请,并推迟了案件的开庭时间,供双方准备。
到了庭审当天,法官对当时双方先行调解。期间,张女士的母亲痛斥戴某骗财骗色,人品低劣。对此,戴某视乎有难言之隐,表情尴尬,不作应对,被动不堪。张母顺势提出要20万和解费,戴某随即表示拒绝,双方的第一次和解无果而终
事后,张勇律师认为:戴某与张女士之间的恩恩怨怨可谓是“剪不断,理还乱”。但相比之下,戴某由于其各种证件还在张女士之下,在双方的博弈中已处于劣势地位。其次,从首次和谐的场面来看,戴某多次遭到张女士母亲的怒斥却不敢反驳,侧面看出戴某似乎没有,也并不希望把他与张女士之间所发生的所有实情让其他若任何人知道。
于是,张勇律师在和汪腾锋主任律师商量后,再次建议戴某坚持和解,理由有二:首先,就本次“欠款”官司而言,由于张甲已经掌握了戴某借款的银行转账证据。虽然戴某已经先后向其姐姐张女士“偿还”了十几万元,但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偿还”已经得到了张甲的同意,且张女士并非借款合同当事人。因此,从民法的角度看,戴某向张甲的姐姐张女士还钱的行为并不抵消戴某欠张甲的债务。虽然,
其次,就戴某与张家的纠纷而言,由于戴某的各种证件仍在张女士的手上,使得戴某的工作生活产生诸多不便。同时,由于张女士扣押戴某证件与戴某欠款之间没有法律关系,这也意味着戴某若赢得了这场“欠款”,即必然进一步加深了与张家之间的矛盾,随后还要继续发起一场旷日持久的追讨证件的诉讼官司。因此,“解铃还需系铃人”,
综上所述,张勇律师认为:代理律师的职责不仅是为当事人打赢官司,更是要为当事人的整体利益服务。若戴某坚持诉讼,虽然最终结果仍然会以胜诉告终,但当中花费的大量时间金钱人力物力都是戴某所难以接受的。毕竟戴某作为生意人,时间就是金钱,就是生命。且任由官司进行下去,对戴某的身心都是一种折磨。
张勇律师的肺腑之言,戴某经过反复考虑后接受张勇律师的建议,同意继续与张家和解。
同时,张勇律师还大胆地尝试和对方当事人张甲的母亲联系。虽然一开始遭受到张母的漫骂和侮辱,但张勇律师还是沉下心来,一点一点地和张母分析利害关系:戴某欠款已经有相当一部分偿还给张甲的姐姐张女士,作为戴某的代理律师,有信心在法庭上还原真相。同时,张女士扣留戴某的各类证件,这在法理和情理上都是说不过去的,必须返还。否则戴某将维权到底。最后,张甲和张母居住在河南,而案件的受理地在上海,两地相隔较远,若让官司延续下去,必将让张甲和张母反复颠簸劳顿,代价不菲。
在张勇律师的劝说下,张母接受继续和解的建议,并在随后法庭会上与张甲及张女士一起就和解的实质性条件与戴某进行谈判。谈判中,张甲的代理律师曾提出要戴某支付分手费及债务尾款合计20万,以解决上述所有事宜。但张勇律师反复据理力争下,让张甲代理律师声称的种种“损失”失去了法理和情理的依据,也失去了进一步讨价还价的余地。最终,在经过了双方当事人的确认后,张甲、张女士与戴某就和解内容条款达成一致:戴某同意向张女士支付6.5万,以作为其与张女士的分手费及偿还其拖欠张甲债务尾款;张女士同意将戴某身份证、港澳通行证、户口本、房产证、购房合同等“求婚道具”一并返还;张甲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金山区人民法院撤诉。同时,三方约定上述条款执行完毕后,各自之间的金钱来往视为全部结清,相互之间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
五、心得总结
本案的关键之处在于戴某与张甲的债务属于双方之间的个人债务,但戴某基于其与张甲姐姐张女士的恋爱关系,而将其拖欠张甲的欠款偿还给了张女士,但却没有留下任何书面证明。事实证明,这种向借贷合同外第三人“还钱”的行为存在巨大的风险。一旦当事人与接受还款的合同外第三人的关系破裂,其偿还的债款很可能就会打水漂。虽然事后仍可能通过不当得利的方式,向接受还款的合同外第三人追讨损失,但当中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太大。
因此,张勇律师通过追加第三人的方式把案件还原到最简单的状态,然后通过和解的方式,以最短的时间解决本案是最合适不过的。虽然戴某最终还是付出了一些代价,但却为戴某免去了反复诉讼的困苦,节省了宝贵的时间和诉讼费,从而在整体上维护了戴某权益,实现了效益的最大化。毕竟律师的宗旨是为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而非仅仅为了官司的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