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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腾锋律师代理海关误罚走私逃税行政诉讼案辨析

  一、基本案情

  2009年9月,金腾龙科技公司在某市成立,主要工作是为美国PIL公司生产某款“儿童发生图书音乐盒”。其中,音乐盒中使用的集成电路(即行业术语所称的“IC”)由美国PIL公司向台湾订购后直接发往金腾龙公司。而金腾龙公司将该电路板组装加工成音乐盒后,又出口给美国PIL公司,全部不在国内销售。

  虽然金腾龙公司从一开始就向海关申请的《海关加工贸易手册》,但由于有关部门的怠慢而迟迟未获批准。事实上,若获得《海关加工贸易手册》,上述这种为制作加工产品而进口材料的行为(即来料加工)完全可以在核销后提交国税部门办理退税。但由于订单紧迫,金腾龙公司还是决定以“进口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某区海关报关进口集成电路,并为此支付了相应的税款。不过,美国PIL公司认为该台湾产集成电路价格属“商业秘密”并拒绝向金腾龙公司透露,故金腾龙公司只好自行估算的价格,并以0.035美元/个的价格向海关报关。

  就这样,一批一批的集成电路冲台湾源源不断地以“进口一般贸易”的方式“进口”到金腾龙公司,再由金腾龙公司组装制作成音乐盒后,又源源不断地出口到美国PIL公司。而正当一切都视乎相安无事的时候,一个小小的失误却将这一切彻底打破:2010年7月,金腾龙公司在报关进口第16批集成电路时,由于报关员将集成电路型号中的“MX25L8006EM1I-12G”误写成“MX25L8006EM11-12G”,进而引起了区海关部门的注意。随后,海关部门以“实际货物与报关登记货物不符”为由,以涉嫌“走私”的名义查扣了该批集成电路。之后又查出该集成电路的实际单价为0.28美元/个,而非的报关申报为0.035美元/个,并以此认定金腾龙公司涉嫌以伪报价格的方式“逃税”。

  最终,区海关部门漠视金腾龙公司的辩解,直接认定金腾龙公司存在“走私”和“逃税”的行为,并于2014年4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金腾龙公司88215个集成电路,并“追缴”金腾龙公司“走私货物”价值款合计人民币89万元。正当金腾龙公司觉得该批订单要“告吹”的时候,区海关部门的人员又提示金腾龙公司——可以交纳保证金先行放行。为了不耽误订单,金腾龙公司只好同意并支付了50万元保证金,让区海关部门放行该批集成电路。

  随后,金腾龙公司曾经向市海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作为复议机关的市海关部门根本没有听取金腾龙公司辩解,而是完全采纳了区海关部门的一面之词,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深感委屈的金腾龙公司决定委托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汪腾锋律师团队代理维权事宜。经过初步商讨后,知明所主任汪腾锋律师认为此案较为负责,且难度较大,便决定亲自上阵,在助手曹广辉律师协助下,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起了对区海关局的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

  1、原告金腾龙公司对进口的集成电路申报不实的行为到底是“故意走私行为”还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2、原告金腾龙公司是否有“走私”及“逃税”的主观动机。

  三、最终情况

  双方签订并履行了和解协议书,内容包括:

  1、被告区海关部门撤销此前作出的错误行政处罚,并退还金腾龙公司50万元保证金。

  2、原告金腾龙公司撤诉,并承诺此事既往不咎。

  四、案件辩析

  在详细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后,汪腾锋律师通过对案件客观事件的把握,分析出当中存在数起法律事实,并在曹广辉律师的协助下,总结出几条极具针对性的代理意见。

  首先,针对走私部分而言,涉案集成电路型号“MX25L8006EM1I-12G”中被误写成“1”的英文字母“I”,仅仅是代表生产加工时的温度范围。即使错写成“MX25L8006EM12-12G”或者“MX25L8006EM13-12G”,也不会影响到货物的进口税率。而区海关部门竟然罔顾一切,仅仅针对纸面上面的小瑕疵便认定金腾龙公司构成走私,完全混淆了法律规定的“故意走私行为”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之间的区别。因此,上述的型号的误写误报对金腾龙公司没有任何实际利益,也就不存在所谓的“走私”的行为或动机。

  其次,针对逃税部分而言,金腾龙公司申报价格出现的误差属于客观“申报不实”,而非故意伪报价格。事实上,区海关部门认定该集成电路的实际单价为0.28美元/个的依据,纯粹是区海关部门自己在事后依职权向美国PIL公司索取所得。但金腾龙公司既没有上述的职权,又无法从美国PIL公司处获取该产品的真实单价,故金腾龙公司只能客观上不能了解涉案集成电路的真实价格的情况下自行估算价格。即使出现了误差,也只是“申报不实”。

  最后,通过大量证据表明,金腾龙公司前15批进口的集成电路仅用于加工出口,并一直以一般贸易的形式申报接受海关监督。事实上,正是因为海关部门没有及时为合乎条件的原告核发《海关加工贸易手册》,才致使金腾龙公司被迫将属于“进口原料再加工(即来料加工)”的集成电路以一般贸易进行申报,并在迫不得已地缴交了原本不应缴纳的关税。上述的一切说明,金腾龙公司诚信守法,甚至为了尊重国家法律和执法部门权威而作出牺牲,多缴关税,完全不存在“低价逃税”的必要或可能。

  在随后进行法庭辩论中,被告区海关部门的负责人坚持认为:“原告金腾龙公司在申报前已明知货物的实际交易价格!”,并试图以金腾龙公司“存在主观的走私逃税故意”而继续为其错误行为作出辩解。对此,汪腾锋律师毫不退让,当庭质问区海关部门的负责人“是否有证据证明上述的内容?若区海关部门没有证据,则顶多只能认定金腾龙公司存在“申报不实”,而绝对不能以“伪报价格”、“走私”、“逃税”等上纲上线的“罪名”来污蔑金腾龙公司!”汪腾锋律师同时指出:“报关笔误的情形并非极其罕见,但这种小误会只需要相互理解、稍加解析,便能充份化解。况且,笔误的情形也发生在被告区海关部门的身上。”接着,汪腾锋律师顺势出示了区海关部门在行政复议阶段作出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其上面竟然显示:区海关部门将本案实际进口集成电路的型号“MX25L8006EM1I-12G”,错写成了“MXIC25L8006EM1I-12G”,多出了“IC”两个英文字母。一时间,区海关部门的负责人被气得红耳赤地,十分尴尬,只好在嘴边反复唠叨“强词夺理,强词夺理”;而金腾龙公司代表则忍俊不禁,吐气扬眉,痛快不已。最后,汪腾锋律师重申:本案中的被告海关部门本应依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的“申报不实”情形,实事求是地处理本起纠纷,而不应该武断地以“走私”、“逃税”的名目来加害原告。眼看原被告双方均没有什么新的辩论观点,庭审法官只好宣布休庭。

  在经过了激烈的法庭辩论后,区海关部门领导也似乎意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不当性,并在上级机关及市中院领导的协调下,同意了在本案法官的调解建议。在调解会上,汪腾锋及曹广辉律师的协助金腾龙公司再次充份表达了自己的合法主张,并诚恳地提出了“只要区海关部门撤销之前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将立即撤诉,既往不咎”的和解条件。区海关部门在反复研究后也基本认同金腾龙公司的合法主张,同意撤销此前作出的错误行政处罚,并退还金腾龙公司50万元保证金。最终,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了和解协议,使本案以双方和解,原告撤诉告终。

  五、心得总结

  虽然金腾龙公司在起诉前曾多次致信各个部门,试图表达自身所受的委屈。但由于欠缺海商法方面的经验,使其无法把握本案核心问题的关键点,也无法将自身的“走私”和“逃税”问题解析清楚,以至金腾龙公司在之前的行政复议阶段错过了很多扭转局面的机会。再加上对方是国家强力部门之一的海关机关,其涉案的内容具有独特的专业性,也致使金腾龙公司的维权更加困难。

  幸运的是,金腾龙公司在起诉前委托了曾经办理“海上皇宫”行政诉讼案的汪腾锋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在汪腾锋律师代理下,金腾龙公司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并迫使区海关部门同意撤销之前的行政处罚决定,使本案和解告终。既维护了金腾龙公司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区海关部门权威形象,同时也缓和金腾龙公司与区海关部门之间的紧张关系,更金腾龙公司在日后的正常进出口报关工作不受本案的牵连或影响,可谓一举多得,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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