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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市政府法制办!——“海上皇宫”案终极大揭秘(连载28)

起诉市政府法制办!——“海上皇宫”案终极大揭秘(连载28)

  第三部:律师维权勇敢挑战法制办

  3. 起诉市政府法制办

  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强行要《南方日报》登出的报道,表面上是“实事求是”的,其中的内容都是事实,但是它的标题突出了“汪腾锋”其人,它的内容忽略了报社记者工作失误的问题,而它的文体又是新闻报道而不是报纸自己的更正启示,这些因素综合起来,读过前后两篇报道、具有正常思维能力的人都会很自然地得出这样的结论:汪腾锋冒充市政府法律顾问“大放厥词”,现在被市政府当众揭穿,出丑了!

  汪腾锋律师在与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和南方日报社交涉过程中撂下的“狠话”绝非虚张声势。2011年4月30日,汪腾锋律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广东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南方日报社)和郭彪名誉侵权,要求被告在《南方日报》相同版面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后变更为10001元)(图108、109)。2011年5月19日,福田区人民法院以“(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299号”的案号立案受理了汪腾锋的起诉。那一边郭某某的“海上皇宫”行政诉讼案还没有开庭,甚至还没有确定要委托汪腾锋律师作诉讼代理人,这一边汪腾锋自己倒已经为了“海上皇宫”事件和深圳市政府职能机构以及有官方背景的媒体南方日报社打起名誉侵权官司来了!

起诉市政府法制办!——“海上皇宫”案终极大揭秘(连载28)

  图108:汪腾锋律师2011年4月30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诉状》首页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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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09:汪腾锋律师2011年4月30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诉状》第二页扫描件。

  这一场名誉权诉讼,被告尽管有好几个,但真正的对垒主要是在汪腾锋律师与深圳市政府法制办之间展开。南方日报社此前屈从于政府的淫威,丧失一家严肃媒体应有的担当精神和独立原则,实在让人有点“恨铁不成钢”的无奈,但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汪腾锋律师没有把它作为攻击重点,而自知理亏的南方日报社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也自始至终保持“柔软身段”,虽然不承认侵权,也没有积极而强势地反驳和抗辩原告的诉请。另一位被告记者郭彪更是处于里外不是人的尴尬位置,而且特别觉得对不起汪腾锋律师,因此,除了配合汪腾锋律师提供了一些证据之外,郭彪采取了完全消极的策略,自始至终没有到庭应诉。

  2011年6月8日,深圳市政府法制办正式提交了《答辩状》和证据(图110-114)。在《答辩状》中,市政府法制办首先强调其在报纸上发表回应声明的行为(即本案的被诉行为),是因为南方日报社记者错误引用“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而引发的,是“消除错误负面影响而实施的正当行为”。但是,《答辩状》在展开论述这个观点的过程中详细披露了其所谓“正当行为”背后的逻辑:《深圳市政府法律顾问:“海上皇宫”一案可能告得赢》这篇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误导了广大公众,且客观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负面影响。同时也对答辩人的正常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由于答辩人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和管理工作,该报道出台后,市政府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均就报道中有关观点发表者的身份问题向答辩人提出了质疑。”原来,市政府法制办之所以态度强悍,不顾汪腾锋律师的坚决反对,强制《南方日报》按照他们规定格式和内容来“纠正错误”,是因为受到了市政府领导的“质疑”。为什么质疑呢?因为那篇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误导了广大公众,且客观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负面影响。”可是报道中只是对采访对象的身份描述上有个小错误,何以被看得如此严重?实际上正如前文已分析过的,这个小错误经过网络标题党风格的扭曲放大之后,传达出“市政府法律顾问竟然公开宣称政府行政行为违法”的讯息,这让深圳市政府领导们的脸往哪儿搁啊?平心而论,还是市政府领导们的心胸过于狭隘了,而且对于“政府法律顾问”的理解也太过片面。法治国家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对于政府,法不授权不可为;对于民众,法不禁止即可为。因此,就一个成熟的法治政府而言,政府法律顾问的首要职责应该是保证政府所作所为都符合法律规定,而不是为政府“说话”,为行政权力张目!特别是在中国,行政权力已经如此膨胀了,今后要大量设置的政府律师的主要职责都是要确保“权力真正被关在法律的笼子里”,政府法律顾问反对和阻止政府违法行为应该成为常识!

  市政府法制办在《答辩状》声称与南方日报社之间不存在“任何行政隶属关系”,因此原告主张法制办对南方日报社实施了“行政霸权干预”,“纯属主观臆断,缺乏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这个就有点太谦虚了,地球人都知道,中国政府部门是最强势的了,往好里说,是管理社会的能力强,效率高;往坏里说,是垄断和霸占所有重要的社会资源,其他社会成员为了生计都得向他们折腰。行使“行政霸权”用不着“任何行政隶属关系”!

  《答辩状》最后强调,市政府法制办实施的行为,“合法、合理,不存在任何侵权之处,更谈不上对被答辩人构成任何损害”,因为“答辩人作出的回应中,通篇表述均是在陈述客观事实,用语中立、客观,未对被答辩人本人作任何评价。”这种冠冕堂皇的说法完全忽略了这样的事实:汪腾锋律师在第一篇报道中因接受采访而发表的,也只是他作为一个法律专家基于其对“海上皇宫”案件相关事实和法律的认识而形成的个人观点,也应该是“合法、合理”的,其中并没有恶意攻击政府的任何故意和作为,而市政府领导之所以认定那篇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误导了广大公众,且客观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负面影响”,是综合了“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错误以及标题党风格的扭曲放大之后的实际传播效果得出的结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否则应当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换句话说,我们也应当用政府部门的逻辑来分析判断政府部门的行为所产生的信息传播效果:市政府法制办的回应“通篇表述均是在陈述客观事实”,而且“用语中立、客观”,但综合其强制要求南方日报社采用的突出“汪腾锋”姓名的标题和新闻报道文体以及文中句句诛心的“三点”论等因素,再结合前一篇报道已经产生的重大影响,最终实际产生的信息传播效果不就相当于“汪腾锋就是一个冒充市政府法律顾问的骗子”这种直接人身攻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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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10: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答辩状》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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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11: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答辩状》第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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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12: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答辩状》第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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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13: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答辩状》第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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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14: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的《证据目录》。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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