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汪腾锋、张青平】2012年8月一天深夜,90后被告人任XX携带一把折叠刀来到深圳市龙华新区XX村一条偏僻小巷,见被害人李XX(女)一人行走,突然从后面冲上去,右手拿刀威胁并划破李XX颈部(经鉴定为轻微伤),左手抢走其手上提包(内有现金200元)迅速逃离。李XX大声呼叫,其男友及时赶到,追赶并捉拿被告人任XX归案。被告人任XX家属事后找到知明律师事务所,汪腾锋、张清平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本案辩护人。
在一审审理阶段,在汪、张两律师建议下,被告人与被害人就赔偿达成和解,被害人获得赔偿一万八千元,对被告人给予谅解,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这一做法为本案轻判打下基础
一审开庭时,两律师根据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犯罪未遂、初犯、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等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请求给予轻判。2012年11月5日一审判决,宝安法院依照《刑法》第263条、第23条,判被告人任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任XX及家属决定上诉,汪、张两律师继续接受委托。上诉状在列明事实、法理的基础上提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充分考虑被告人年纪轻,改造性强,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犯罪未遂、得到受害人家属谅解等因素,请求撤消原审过重的刑事判决,依法改判,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并确保上诉人不受枉罚重判!”深圳中院二审合议庭通过阅卷,提审上诉人,采纳了律师意见,于2013年2月1日下发终审判决书,依照《刑法》第263条、第23条、第72条之规定,撤消原审判决的量刑部分,改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于宣判当日即时将被告人任XX释放回家过年。
被告人任XX来自贫困山区农村家庭,妻子即将临盆,又时值年关岁尾,家属心急如焚,焦急万分,由于知明律师强力挽救,终于取得二审判处“缓刑”的判决,让他免受“一年六个月”的牢灾之苦,岁末回家团聚,妻儿得到照顾,他从司法判决中深深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公平正义,真诚表示接受判决,守法改造,重新做人,其家属为了表达无比感激的心情,亲自携同被告人一起来到知明律师事务所赠送锦旗,上书“专业负责任,品德素质高”,向汪腾锋、张清平两律师表示衷心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