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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孙XX涉嫌贩毒案辨析
一、案情回放

   2002年2月27日,香港新界人、本案犯罪嫌疑人孙XX的一个香港朋友阿锦打电话给他,说要一起做电子生意(水货生意),阿锦要孙XX和他去广州见一个 人。两人到广州后与这个人具体谈了生意,之后阿锦就把孙XX的电话号码给了这位广州的朋友。3月3日,广州的朋友打电话给孙XX,叫他去广州会面。当天下 午3点左右孙XX到达广州,他们在一家餐厅门口见面,会谈的内容是一批DVD电子零件的数量型号等情况,这位广州朋友要孙XX3月15日把该批货带到深圳 交给阿锦。但到了3月15日,这位广州朋友一直没有联系孙XX。2002年3月27日,孙XX因涉嫌“集团贩毒”案被深圳市法院刑事拘留。

二、律师救助
    
2002 年3月30日,孙XX之妻李XX慕名找到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汪腾锋,委托汪律师为孙XX提供法律帮助,代为申诉、出庭辩护和代为调查取证。汪律师 接受委托后,立即着手调查和向公安机关申请安排会见。通过调查和两次会见,汪律师认为办案单位指控孙XX “涉嫌贩毒”证据不足,对孙XX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不当。4月16日,汪律师向办案单位发出律师函,呈述律师意见,为孙XX申诉据理力争。
汪律师给深圳市法院刑警支队的《律师函》指出:
“律师通过会见和初步调查得知:孙XX的‘涉嫌贩毒’仅是与某犯罪嫌疑人有过电话联系而已,且孙XX既没有贩毒的意思表示,更没有具体的犯罪行为,对公安机关所指控的所谓‘涉嫌贩毒’根本不知情。
据此,我们认为在缺乏基本事实证据的情况下,贵队目前对孙XX采取刑拘措施似属不当。本着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的司法原则,为了做到不枉不纵,我们建议贵队立即对孙XX变更强制措施,暂时准予取保候审。”

三、案件结果

通过汪律师多番努力争取,促使深圳市法院办案人员进一步核实该贩毒集团案的案情,并最终确认犯罪嫌疑人孙XX无罪,2002年4月25日,深圳市法院签发[(2002)第154号]《释放证明书》,对孙XX无罪释放。

四、本案感言

(一) 律师不仅仅是一种职业

律师不仅仅是一种职业,一个饭碗,律师是民主制度的产物,是满足社会对公平正义诉求的需要。信守法律的权威,追求公平和正义,敢于直面强权、仗义执言、据理力争,这些都应该是律师职业与生俱来的品质。

(二)律师除了智慧,还需要什么? 
孔 子说:“知、仁、勇,三者,天下之达德也。”意为“智”、“仁”、“勇”是天下最崇高的人类美德。孔子还说:“见义不为,无勇也。”意为见到在道义上应该 挺身而出的事情,不去做,就是没有勇、就是懦弱。可见,人需要勇,这是做人的道理;律师需要勇敢也是一个律师最基本、最崇高的道理。汪腾锋律师面对市公安 机关的对犯罪嫌疑人的刑拘,勇敢地提出专家法律意见,建议公安机关立即“变更强制措施”,这样才使公安机关做到不枉不纵。身为律师者,有至高无尚的法律作 武器和后盾,还要有“仁”心“义”气,才能做到勇敢无畏,真正履行律师“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光荣职责。
                                                        (郑凤丹整理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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