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甘蔗致黄氏兄弟身陷囹圄
“李代桃僵”轻判寻衅滋事罪
案情回放:
日新月异的深圳,可以说是一个由无数外来务工者建立起来的现代城市,这里的高楼大厦,这里的畅路通途,几乎每一处都凝结着外来务工者的血汗。
但是,在辛勤地挥洒了无数血汗之后,很多外来务工者在这个城市里仍然没有稳定的栖身之处,仍然得不到这个城市方方面面温情的接纳,也仍然身处这个城市的社会最底层……
很多外来务工者不能完全适应城市生活,不能正确处理与城市里其他人之间的误会冲突,自卑而又自尊、无知而又敏感、劳累而又无处宣泄孤独、寂寞与欲望,每每会与他人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发生剧烈的冲突,导致自己走上犯罪之路。而与执法者之间的摩擦、冲突,尤其会使得这些外来务工者有时感到很无奈,无处伸冤,以致做出过激的行为来。
当然,近些年来,在城市发展中,执法者如何正规合法地执法,也日渐成了社会上的热门话题。暴力执法事件在媒体报道中屡见不鲜,一再引发社会各界的巨大争议。
坦率地说,由于职务权力范围的界限模糊,也由于整个社会的浮躁、个人欲望的膨胀和个人对职务权力范围认知的误区,很多城市管理者,特别是公检法和城管体系从业人员执法非法、执法违法的行为时不时出现在大街小巷之中,导致这些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城市管理职能的相关机构常常遭受诟病,有时甚至失去了民众对其基于公平、公正宗旨行使权力的职能的信任,这是值得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大力关注并解决的一个大问题。
因此,公权力要始终在公平、公正、守法、合法的正常轨道上运行才能让人心服口服。而处理好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的关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尤为重要。
“程序正义”是司法常用的名词,但在现实生活中,执法与程序总会存在一些冲突。法制社会的公民面对法院的程序瑕疵已不再像羔羊一样沉默,其有权及时地向法院的程序瑕疵“说不”,而不是等待姗姗来迟的上诉与申诉。因此,为了保障程序正确合法,有必要赋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监督纠正法院程序瑕疵的权利。
这并非是多余的题外话。我所接受委托的黄某飞、黄某豪兄弟“寻衅滋事罪”案,就典型地反映了外来务工者与安全巡防员等执法人员之间的小矛盾不幸变成大冲突的现象。
2010年的冬至前后,黄某飞、黄某豪这对在深圳务工的农民兄弟就因为与执法者之间的冲突、摩擦而入狱,差点被严惩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事情原本就芝麻绿豆那么大一点事:2010年12月21日,地处南国的深圳褪去了秋老虎时断时续的燥热,气候日益微凉,似乎正是一年中最舒服的时光。
夜晚的街市,灯火璀璨,人流穿梭,呈现出一派现代都市的繁华、热闹。
劳累了一天的装修队农民工黄某豪、黄某飞两兄弟和老乡王某业,相约来到一家小饭馆,点上两道小菜,小酌几杯烧酒,这恐怕是他们在深圳这个令人疲于奔命的大城市里不可多得的惬意时刻吧。
凌晨时刻,吃得口舒舌爽、喝得微醺小醉后,三个思想简单、心绪躁动的青年外来工结账离开了小饭馆。满腔青春野性的三个农民小伙儿,带着酒劲,揣着精力,在深夜的街市上游荡闲逛着,一路欢畅。
路经一个无名的杂货小卖店时,看见店门口堆放着塑胶包扎好的成捆的待售甘蔗,黄某豪顺手用力从中抽出了一根甘蔗,黄某豪抽甘蔗的动静惊动了在店内休息的店主张某喜,张某喜马上追出门来索要甘蔗款。黄某豪、黄某飞兄弟却置之不理,乘兴而跑。
恰好,这时有三位联防队员骑着摩托车在附近巡逻,听到店主张某喜的吵闹声忙赶过来,停下摩托车后并没熄火,三个联防队员也未下车,只是其中一个联防队员喝责他们立即付款。
不料,面对联防队员的喝责,黄某豪不仅不认错,反而酒壮恶胆,二话不说就拿着刚刚抽出来的那根甘蔗,照着追究的联防队员打过去……三个联防队员见他如此凶悍,立即从摩托车上跳下来一起上前制止他。
黄某飞和王某业见状,生怕黄某豪吃亏,于是也一人举着一个啤酒瓶,朝联防队员砸过来。他们还砸坏了巡逻摩托车的挡风玻璃。
六个人于是互相扭打成一团,其中好几个都挂了彩。
后来不知谁报了警。民警赶到现场时,黄氏兄弟还不服管教,竟然又与民警互相扭打殴斗起来……
后来,民警和联防队员一同出手,才将三个醉汉制服,并把他们押送到派出所留置室关了起来。
三个无知无畏的外来务工者,到这时还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是隐约感到一种危险即将降临到自己身上。不安和恐惧驱使他们在留置室大喊大叫,大吵大闹,声嘶力竭地质问民警,说他们没有犯法,为什么抓他们进来……
他们吵闹着要找派出所领导来处理……值班民警反复制止他们几次,他们还是不听劝阻……
当听到值班民警对他们说:你们先在这里醒醒酒,不要再吵闹了!等明天你们酒醒了,再处理!还说,由于他们“态度不好”,禁止他们出去上厕所大小便……看到同伴王某业在与联防队员互殴时受伤的右手、黄某豪渗血的头得不到及时治疗、包扎,联防队员却被放走了,单单关押了他们三个外来工,他们又愤怒又委屈,越发狂躁起来。
在民警锁上留置室的门走开后,三个不知法不懂法的青年外来工一边大吵大闹,一边不停地用脚疯狂地踹门,还推着留置室里的办公桌撞门,他们砸坏了办公桌椅,还将办公桌的抽屉卸下来拎在手上猛砸留置室的窗户,最后,留置室的窗户被砸坏了,他们又掰弯了窗户上的一根铁条,依次从这个破窗户跳出了去,跑到院子里,先跳出去的两个人从院子里各捡起了一个塑料凳子,最后跳出窗户的那个人从窗户上抽下一根铁条,跑到院子里时看到一个民警扛着摄像机对着他们摄像取证,三个人就追打这个摄像民警……追打过程中,一个人妄图翻墙逃跑被一个民警及时拉了下来,另外两个人跑到派出所总台闹着评理时也被几个民警控制住了。
很快,三个发了狂的外来工被众多联防队员和民警拦回院子里,他们不服输地大声叫骂着,其中一个人拿着塑料凳子和民警们对峙……民警们让他们蹲下身体,他们不肯,又和民警、联防队员们纠缠在一起……最后,三个外来工都被民警制服摁在地上了,他们尽管还不停地骂骂咧咧,但已没有能力继续和派出所的执法人员发生冲突,接着,执法人员们又把他们三个人关回到留置室……
被关进留置室的三个外来工依然不停地吵闹,后来,执法人员们打开了留置室的门,开门后一群执法人员手持枪械、电棍围堵着三个外来工进行摄像取证。
由于黄氏兄弟和王某业行为粗野,态度恶劣,公安机关依法将他们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后“依法”起诉了他们,要求法院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该案开庭前,黄氏兄弟的家人慕名来到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求助汪腾锋律师团队帮助代为辩护。依法接受家属委托后,我们依法出席了庭审。庭审中,检察机关的公诉人依法出示了所有相关“证据”,小士多店店主及目击证人,夜晚当值联防队员的证言及派出所值班干警协警当晚所拍下的录像、视频等证据。
这时,黄氏兄弟和王某业已被逮捕羁押半年了。
庭审中,我方律师将情、理、法融会贯通,高效发挥,产生兵法上“李代桃僵”的效果。我方辩护意见,最终得到了一审法院的高度重视与认同,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了特别减轻处罚的刑事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三位外来工的《刑事判决书》下达时几乎临近刑期届满。所以,黄氏兄弟不再上诉,拿到刑事判决书后不久,两人就被立即释放出来了。
黄氏兄弟被释放后回家之前还特地赶来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赠送锦旗,郑重地表达了满怀的感激之情和衷心的谢意!
辩护艺术:
本案虽然被公安检察机关描述成一起貌似十分严重恶劣的寻衅滋事案——偷拿他人甘蔗不给钱、暴力反抗治安管理的联防队员及警察的管制、砸坏了治安巡逻摩托车及派出所留置室的桌椅、门窗等等……其实这件因小事引发的案件,完全可以按照一个治安事件处理,可是由于黄氏兄弟的桀骜不驯惹怒了高高在上的执法警察,因此,严重的寻衅滋事罪名就自然而然的产生了。
之所以从一个治安事件转化为一个严重的“寻衅滋事案”,大部分原因是由于执法人员的非人道不当执法起到火上浇油所导致的。
除了在上面庭审辩论中提及的,在将三名被告关押进留置室后,未及时对三名被告在殴斗中所受的伤情进行治疗及鉴定,涉嫌非人道虐待外,执法警察还有更严重的一个不当失误:
三名被告疯狂地打砸留置室的门窗,是为了要求公正处理被打、被关押的问题,同时要求救治受伤的同伴,他们打砸窗户到砸开窗户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派出所相关执法人员都是明知的,并不及时制止?却在三名被告快要砸开窗户到从砸开窗户冲出拘留室进入院内的持续过程中,不去及时阻止而是叫来十数名警察与协警忙着一面围追堵截一面摄像取证!如此做法明显存在故意放任并引导被告不理智抗法,以便取证坐实被告犯罪的主观打击报复嫌疑。
检察机关公诉人在庭审中出示的视频证据显示三名被告在派出所留置室关押现场涉嫌打砸损坏公物,“寻衅滋事”的录像证据,被我方及时抓住其中“把柄”,猛力反击:
现场播放的视频、录像显示,当晚,黄氏兄弟被扭打抓捕后关押在派出所留置室,头上身上血迹斑斑,而执法人员却拒不及时送他们去治疗,三名被告大小便被禁,被迫打砸门窗冲出留置室后,还遭受十余名干警协警持枪荷弹地围堵围攻。整个执法现场完全缺乏人道精神,丧失法治程序,明显涉嫌执法违法性质。
对执法人员的这些执法过错和程序瑕疵,我方在庭审中及时发表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时强烈指出(此处是充满激情并赋有丰富感染力地表达):这似乎是警察仗势欺民的表现,而并非三个外来民工暴徒在寻衅滋事?!
不仅如此,我还抓住执法人员执法的过错作为“李子”,以冲淡黄氏兄弟寻衅滋事的“桃子”。并结合对照刑法中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素,从黄氏兄弟主观上并无寻衅滋事的犯罪动机入手,为黄氏兄弟的“打砸”行为做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
法律上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是主观上故意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出于逞强斗狠、为了满足耍威风、开心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而实施的不法行为,本案被告黄氏兄弟并没有如此明确的犯罪动机……
在客观方面,寻衅滋事罪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行为。
本案中,在庭审现场,我反复着重强调的是人民警察的不人道执法行为,而淡化对“寻衅滋事罪”法理构成的论辨,更忽略不计其他无关痛痒、对司法机关从轻判罪刑毫无作用的证据或“利好”因素(如众多律师常规的举证证明犯罪嫌疑人家庭困苦,个人以前表现,初犯偶犯等其他主客观辩论因素),同时刻意避免提醒或引导司法人员思考本案定性瑕疵或发现其他罪名,使审案法官及旁听观众的注意力高度集中在公安机关执法及取证中存在的违法过错上,使检察机关的公诉人对这些执法及取证中的过错无法回避,无力反驳,无地自容……很快就使得审案法官感同身受,产生了强烈的共鸣和认同。
结案启示:
本案如果是按大多数常规的刑事辩护诉讼技法,强调这只是一起轻微的治安案件,不构成犯罪,严守死究刑事犯罪构成的几个要件,加之犯罪嫌疑人应该被同情,什么“家有八旬老母卧病重危,尚有幼小儿童嗷嗷待哺,面临家破人亡凄惨可怜处境,又系初犯偶犯,还是曾经‘三好学生’、‘优秀农民’”等等等等诸如此类的辩词与“论据”,估计都将一概无效!这些应该都打不动“铁石心肠”“威武不屈的大法官们”,绝引不出审案法官灵魂深处之“人性的光辉”。而我们采用的艺术诉讼技法,借用“李代桃僵”的善恶对比,感受替代策略,就自然的会引发出司法审判者的公平正义良知,激发其焕发出“人性的光辉”,引导其产生对执法者野蛮粗暴与嫌疑犯受虐恻隐的认同,从而对本案作出合法的特别减轻判决!产生本案的人性化裁判结果。
对于本案,在感谢法官主观公平司法裁判的同时,也有受益于中国当今法治环境下执法司法队伍中某些公职人员工作繁忙业务粗疏作风不够严谨给本案的客观公正结果铺就了前提基础之成分。
在这里,作者想就本案做另一种假设推演,重新剖析案情,与读者分享,特别是与同行分享,以开阔思维,促进办案技能快速提升:本案事实案情,相关证据均十分清楚地表明,黄氏兄弟在本案中是 “偷拿”“强占”在先并在被追索中实施了暴力反抗于后。简单地对照当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么剥开本案细枝末节的表象和人为情感误区,本案应该属于典型的涉嫌盗窃(或抢夺)后因暴力反抗转化而成为涉嫌“抢劫罪”的情形。对抢劫罪而言,对照刑法的规定,此种“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竟敢与公安执法人员暴力对抗,打伤执法人员!),人们不用任何思考也不用任何论辩,涉案的黄氏兄弟有很大可能会被判处约十年有期徒刑。如果假定当时公安机关“依法”以“抢劫罪”立案,公诉机关“依法”以“抢劫罪”审查起诉,人民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审理审判,只谈前面黄氏兄弟强拿甘蔗并暴力反抗扭打之简单事实案情,用不着出示黄氏兄弟任何在后期被关押后打砸门窗财物的情节,更不能出示黄氏兄弟被迫冲出派出所拘留室房间被众多警察持枪掌棍围堵围攻的场景录像证据,仅仅出示黄氏兄弟暴力反抗并殴打治安人员还砸坏治安巡视摩托车辆,则即使作者真是神仙也救不了他们了,那样黄氏兄弟被重判约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悲惨结局应是无可避免的大概率结论!幸运中遭遇了好的审案法官充满人性的光辉,更重要的前提是家属来到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知明诉讼艺术研究中心求助于汪腾锋律师团队帮助辩护,一切就都成了今天的幸运结局!
但这样的幸运不可能是常态,很难说下一个黄氏兄弟不会成为冤案的对象;希望黄氏兄弟和王某业们以此案例为深刻教训,以后遇事理智对待、平和处理,尊重自己、尊重他人,更尊重法律,不让自己再陷入与执法人员对抗的违法困境。
所有人都应以黄氏兄弟和王某业的经历为鉴,理智、理性地应对与执法人员的冲突与误会;更希望公安执法人员更多的规范化与人性化执法,避免更多的民生悲剧发生。
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书
某某X公二诉〔2011 ) 624号
被告人黄某飞,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A098219 8409294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广东省茂名市XXXX。
被告人黄某豪,男,19 XX年11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871122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广东省茂名市XXXX。
被告人王某业,男,19某某年4月某某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419790415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广东省茂名市XXXX。
上述被告人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0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法院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批准,于2011年1月15日由深圳市法院某某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法院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飞黄某豪、王某业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黄某飞、黄某豪、王某业在公明街道甲子塘村市场附近一个无名小店因强拿店主的甘蔗被附近巡逻的联防队员钟某某、曹某某、谢某某发现并制止,该三名被告人遂与联防队员钟某某、曹某某、谢某某发生争执与打斗。被告人黄某飞、黄某豪、王某业将联防队员巡逻摩托车挡风玻璃砸坏。后被告人黄某飞、黄某豪、王某业被公安民警带到深圳市某某派出所。在某某派出所内,被告人黄某飞、黄某豪、王某业不听值班民警的劝阻,在留置室使用办公桌抽屉将门窗砸坏,并翻窗跑出留置室在派出所院内吵闹。经鉴定,联防队员谢某某、曹某某贰人所受损伤达到轻微伤;钟某某伤情未达轻微伤;被告人王某业所受损伤属于轻伤;被砸坏的手提电话、摩托车挡风玻璃、不锈钢窗护栏价值人民币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飞、黄某豪、王某业的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曹某某、谢某某、张某喜、罗某某、吴某某、刘某、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书证物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表等;4、现场勘察笔录和照片;5、鉴定结论;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飞、黄某豪、王某业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欧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某某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易某某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黄某飞、黄某豪、王某业现羁押于某某区看守所。
2、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
黄某飞寻衅滋事案基本辩护观点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某某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飞、黄某豪、王某业寻衅滋事一案提起公诉,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黄某养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黄某飞的辩护人参加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辩护人为认真履行职责,在接受委托后阅读并研究了本案相关证据,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对案件性质也有了深刻的认识。本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是打人还是被打
起诉意见书指控被告人黄某飞醉酒后强拿甘蔗并与甲子塘村联防队员争执并相互殴打的事实并未查清。诉讼证据卷目录(证卷二)第15页:被告人交待其并未喝醉,卖甘蔗的老板也不在场,是想挑好了甘蔗再付钱的(并非指控的强拿)。而关于用甘蔗打人一事更是有多种说法,且相互矛盾(见证卷二第83、84、87、88、97页)。相互殴打为何3被告中王某业受伤较重,为何黄某飞有受伤的看病病历,为什么不对其受伤作伤情鉴定?从病历来看黄某飞是右胸软组织损伤,如果是去打别人不可能用胸部去打。
2、是谁报的警?
报警一事记载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上(见证卷二第2页,案件登记表记载报警人是黄先生,联系方式是1343231XXXX,但在内容里面却记载是甘蔗店老板张某喜报警),而在张某喜询问笔录里张某喜说是治安员报的警(见证卷二第94页);法院的抓获经过说是张某喜报的警(见证卷二第195页);被告说是自己报的警。真相究竟如何?相关文书是否可能存在部分改动?
3、挡风玻璃是如何破的?损坏的手机究竟是怎么回事。
治安员钟某某讲手机被砸车的那名男子砸坏了(见证卷二第85页);治安员曹某某 (说是手机主人):还有我的手机也被他们拉掉了出来,摔坏了(见证卷二第87、88页);被告说不知到手机一事;但现场勘查笔录(见证卷二第182、183页)记录院内有一部砸烂的手机;照片在 (见证卷二第116页)显示地点也是在派出所内。物证显示与证人所说是在甘蔗店附近的打斗现场是不一致的,相互矛盾。
挡风玻璃被砸的事各证人的说法也是各不相同,治安员钟某某 (见证卷二第83、84页)说是用手砸;治安员曹某某 (见证卷二第87、88页)用甘蔗砸;甘蔗店老板张某喜(见证卷二第95页)用手砸;治安员谢某某说是用手砸(见证卷二第97、98页)。如果说是用甘蔗砸那甘蔗被带派出所后(见证卷二第98页),为何如此重要物证不见了?
4、关进派出所留置室后,警察是否尽到了应尽义务?
起诉意见书中,法院最起码承认为互殴;既然互殴双方都有受伤,且我方伤情严重,为什么只把被告3人留下,不展开对对方询问。警方最初立案不是寻衅滋事而是妨碍公务(见证卷二第199、120页),所以在派出所时警方已站到了治安员一边了。在关进派出所留置室后警方已知道有人受伤,被告大吵大闹目的也是要求处理受伤(见证卷二第104页),警方也承认,但为什么不积极救治伤员?对伤员不积极救治本身就是一种虐待行为。
5、被告在砸窗一事上是事出有因,派出所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人为故意放任的嫌疑。
为什么砸窗?是因为被告要求公正处理被打一事、要求救治伤员。这在警员方某某的笔录可证实(见证卷二第104页)。被告砸窗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派出所相关工作人员都知道但为什么不及时制止?在快要砸开的时候,警员不是忙着制止而是忙着叫人取证。警员罗某某笔录(见证卷二第101页):郭某某电话通知录像取证,我经过留置室看见里面大吼大叫,还不停的拿东西砸门窗……,此时为什么不及时制止。
6、警方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或殴打虐待被告行为,有待进一步核实查处
对被告黄某飞的笔录除了第一次在派出所的讯问笔录,其他在看守所的均未签字。黄某飞有受伤的看病病历,为什么不对其受伤作伤情鉴定?3被告都有受伤,对其受伤都不能找出合理解释,在所有起诉文书中均未提到,相关证人证言要么不知道,要么不了解,要么是可能……
二、依据法律的规定黄某飞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既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出于逞强斗狠、耍威争霸或开心取乐、寻求刺激等不健康动机而实施的犯罪。而本案被告人黄某飞并没有这种犯罪动机和行为。甘蔗放在店门口出售,3被告想买直接过去抽了一根并未离开,何来强拿。被告与治安员发生争执与打斗,究竟是打人还是被打,事实不清,公安侦查结果是互殴。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在派出所留置室用办公桌抽屉将门窗砸坏也是事出有因,并非无理取闹。在留置室吵闹是因为同伴王某业受伤了,要求先处理伤口和对被打一事作出处理的合法要求没有得到回应。相关证据也都表明了这一点,故被告人并非无理取闹。
三、被告人还有如下诸多的情节提请法庭注意:
1、即使打架事实就像公安所说是互殴。治安员谢某某、曹某某两位事主仅仅受轻微伤,另外一个事主未达轻微伤;且都己出具谅解书,谅解书讲到因言语不当起了冲突并表示愿意原谅被告人的行为。
2、所造成的损失较小,根据深圳市某某区价格认证中心的鉴证仅仅才880元而己,何况还有部分损失存在疑问。
3、对于本案行为即使有违法的地方但并未引发严重后果等情况,主观恶性小。
望人民法院能在真正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案,充分考虑本案主客观因素、考虑裁判所引起的个人的、家庭的、社会的效果,给被告一个公正的判决!
辩护人: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汪腾锋 2011年 6 月 7 日
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1) XXX刑初字第1584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黄某飞,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4098219840929XXXX,广东省化州市人,住化州市XXXX号。
辩护人汪腾锋,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豪,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4098219871122XXXX,广东省化州市人,住化州市XXXX号。
辩护人曹广辉,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业,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4092419790415XXXX,广东省化州市人,住化州市XX号。
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0年12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某某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XX公二诉〔2011) 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飞、黄某豪、王某业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易某某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飞、黄某豪、王某业、辩护人汪腾锋、曹广辉、证人黄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办人黄某飞、黄某豪、王某业在公明街道甲子塘市场强拿张某喜店里的甘蔗,被甲子塘联防队队员钟某某、曹某某、谢某某制止,黄某飞等人与联防队员打斗,将巡逻摩托车挡风玻璃砸坏;黄某飞、黄某豪、王某业三人被带到某某派出所后,将留置室门窗砸坏,并翻窗跑出留置室在派出所院内吵闹。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飞、黄某豪、王某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飞否认寻衅滋事罪指控,辩称自己没有殴打治安巡防队员,也没有追打民警,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某飞只是因为无知拿了别人的甘蔗,随后与治安巡防队员发生互殴,在派出所也只是有些过激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黄某豪否认寻衅滋事罪指控,辩称自己没有打人,也没有砸东西,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某豪没有打人,损坏的财物数额不大,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王某业否认寻衅滋事罪指控,辩称自己没有打人,也没有砸东西,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1 2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飞、黄某豪、王某业酒后经过深圳市某某某某公明街道甲子塘市场附近张某喜经营的小店。黄某豪强行抽出张某喜店里两根甘蔗,附近巡逻的甲子塘联防队队员钟某某、曹某某、谢某某见状上前制止,黄某飞、黄某豪、王某业与钟某某、曹某某、谢某某发生争执与打斗,并将联防队员的巡逻摩托车挡风玻璃砸坏。黄某飞、黄某豪、王某业三人被民警带到深圳市法院某某派出所。因三人都喝了酒,民警便将三人暂时关在派出所的留置室内。黄某飞、黄某豪、王某业三人不听值班民警的劝阻,在留置室使用办公桌抽屉将门窗砸坏,并折断留置室的窗户护栏,翻窗跑出留置室在派出所院内吵闹,并追赶录像取证的派出所工作人员。后民警将被告人黄某飞、黄某豪、王某业制服。经鉴定,联防队员谢某某、曹某某二人所受损伤为轻微伤,钟某某伤情未达轻微伤,被告人王某业所受损伤属于轻伤。被砸坏的摩托车挡风玻璃、不锈钢窗护栏价值人民币64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0年12月21日凌晨我和谢某某, 曹某某骑着摩托车巡逻到甲子塘村市场附近时,看到三名男子正在抽摊位旁边的甘蔗,当时我们把磨托车骑过去停在旁边没下车,车也没熄火,我问他们要做什么,我刚说完,其中一名男子拿着刚抽出来的甘蔗向我打过来,一名男把手中的啤酒向谢某某砸过来,我们看他们很凶狠就下车,该三名男子继续用甘蔗,啤酒瓶打我和我同事,后来我们其他同事来了将三名男子控制住,在辩认笔录中钟某某辩认出被告人黄某飞,黄某豪,王某业就是砸车,打人的男子。
2、补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0年12月21日凌晨2时许,我和钟某某、谢某某巡逻至甲子塘市场时,看见,三名男子在市场水果店,其中一个瘦点的男子要强行拿水果店的甘蔗,我们三人便去制止,我们走近发现三人都喝醉了,其中两人手上拿了酒瓶,我们叫那名拿甘蔗的男子把甘蔗放回去,该男子突然用甘蔗向我们打来,但没打到,结果打到摩托车上风挡玻璃挡玻璃打烂。我们迅速下车制止他们,他们一边喊他们是广东的一边反抗,好像发疯一样。突然一名拿啤酒瓶的男子拿酒瓶砸谢某某,被谢某某躲过了。我们去抢他们手里的啤酒瓶,那个拿甘蔗打人的男子还拿打断的甘蔗抽了我右臂几下,他们都喝醉了酒,发疯了一样反抗,拉扯,我抓住他们其中两个,他们又把我拖倒地上,我的裤子在地上磨烂了,制服的扣子及肩章都被拉下来了,我的手机也被他们拉了掉出来摔坏了。我们当时都抱在一起,情况很乱,过了很久才把他们制止住。钟某某在拉扯过程中右脚跺扭伤了,我右手臂被那个拿甘蔗的男子用甘蔗抽了几下。当时水果店关门了,店老板把店里的甘蔗及其他水果都收好了,并用帆布将水果都包了起来,这几个男子不管店主的反对,强行拆开水果店的帆布,拿了里面的甘蔗就走,没给钱。在辨认笔录中曹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黄某飞、黄某豪、王某业就是案发时砸碎挡风玻璃的男子;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与钟某某、曹某某的陈述内容一致。在辨认笔录中谢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黄某飞、黄某豪、王某业就是案发时砸碎挡风玻璃的男子;
4、被害人张某喜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0年12月21日凌晨1时30分许,我收了水果摊。过了一会儿有三名男子走到我的甘蔗旁,什么也不说就抽我的甘蔗,我就拦住他们,还问他们要干什么。可我拦不住他们,他们也不理我,我闻到他们身上很大酒气,手中还拿着啤酒瓶,有点害怕。这时甲子塘村的联防队员来了把车停在旁边,其中一个队员问他们要干什么。这三名男子没说话,其中一名男子把甘蔗抽出来就打说话的队员,另外两名男子也用酒瓶子砸,用手打另外两个联防队员,后来其他队员赶来将三男子控制住,警察将三名男子带回派出所。三名男子用甘蔗打,用啤酒瓶砸联防队员,还有人用手砸摩托车。在辨认笔录中张某喜辨认出被告人黄某飞、黄某豪、王某业就是案发时强拿甘蔗的男子;
5、被害人罗某某 (某某派出所技术员)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0年12月21日5时20分许,我接到派出所总台电话通知,说派出所的留置室被人砸了,要我马上进行录像取证。我拿了录像机经过留置室的时候发现三名男子在留置室里面大吼大叫,还不停的拿东西砸门窗,并且把铁条掰弯了,准备出来。我拿着录像机将他们的行为录像固定,其中一名身材偏瘦的男子从砸坏的窗里爬了出来,手里还拿着一根铁条,嘴里不停骂派出所,说要把派出所干掉并朝我的方向跑过来。我拿着录像机往派出所总台跑,他们三个人都从留置室出来,追着我跑到总台,后值班民警将三名男子控制住。在辨认笔录中罗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黄某飞、黄某豪、王某业就是案发时把留署室门窗砸坏并跑出吵闹的男子。
(2)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0年12月1日我因为没有身份证被警察请到某某派出所采集信息。到派出所后我看见派出所候问室内有三名男子在大吵大闹并且不停的用脚踢门,还用手推着里面的桌子撞门。他们中的两人将桌子上的抽屉卸下来拿在手上猛砸候问室的窗户,最后将窗户砸坏了。三名男子从窗户跑出去,前面跑出去的两名男子分别拿了院子里的胶凳子,后面出去的男子从窗户上取下一根铁棍,然后追打派出所一名摄像人员。后来我听到前面很吵,我看到该三名男子被民警和巡防队员拦回院子,三名男子嘴里一个劲的骂骂咧咧,其中的一名男子还拿着胶凳子和派出所民警对峙,还有一名想翻墙逃跑但被拉了回来。最后派出所工作人员叫他们蹲下,他们不肯并和民警、巡防队员纠缠在一起,最后被派出所的人员按在地上了。后来该三名男子一直在院子里骂骂咧咧,但没有继续和派出所的人员发生冲突。该三名男子好像喝了很多酒。在辨认笔录中吴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黄某豪、黄某飞、王某业就是案发时在派出所闹事、砸窗、砸桌子的三名男子。
2、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0年12月20日晚上,我因涉嫌盗窃被传唤至某某派出所。次日凌晨来了三名男子,民警在他们三人面前说“你们先在这里醒酒,不要再吵闹了”。当时这三名男子很兴奋,然后就开始大吵大闹,并在房间内踢打房内的桌子民警多次对他们做工作,但他们不听,还要说派出所凭什么抓他们回来等话,并大声吼叫。后民警离开了一会儿,这三名男子就在房间里踢打桌子和铁门,不停的大声喊叫。没多久该三名男子把房间内的办公桌踢坏了,把门也踢坏了,之后拿着房间内的椅子把房间铁窗户给砸坏了并从房间跑了出去。出去之后,其中两名男子就在外面捡起塑料凳子和木凳子追着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打,最后民警将他们控制了。在辨认笔录中刘某辨认出被告人黄某豪、黄某飞、王某业就是案发时闹事砸窗、砸桌子的人。
3、证人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0年12月21日凌晨,民警郭某某带了三名男子过来,他们都喝了酒,说他们与联防队打架了。民警让我把他们三人放在留置室,等酒醒了再处理。我把他们放在留置室里锁好门。他们从进来就开始大吼大叫,说他们没有犯法为什么要进来。他们说要喝水我给他们端过去了,他们还在里面撒尿,不停的吵,民警过来制止过他们几次,他们还是不听劝阻,我当时认为他们是在发酒疯。到了5点左右他们越发起劲。把留置室里面的木桌拆掉了,拿着木板开始砸门窗,我问他们想要做什么, 他们说要找领导处理,我问他们想干什么,我就说等他们酒醒了再说。谁知道没多久的功夫,他们就把留置室窗上的铁条掰弯了,从窗里爬出来。这时派出所技术员罗某某过来对他们录像,他们手上拿着铁条和木板就过去追罗某某那名身高较矮的男子还想翻墙跑,我及时过去把他给拉了下来,另外两名男子跑到派出所总台被其他人控制住了,后来他们三人又被带回留置室。在辨认笔录中方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黄某豪、黄某飞、王某业就是在留置室砸坏门窗并跑出吵闹的人。
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2010年12月21日凌晨我接到黄某飞的电话后赶到某塘派出所。我看到黄某飞、黄某豪和王某业在派出所院子里,黄某豪的头部受了伤。
(3)被告人供述:
1、黄某飞的供述:2010年12月21日凌晨我和黄某豪、王某业经过甲子塘市场,当时黄某豪和王某业各拿了一个装着啤酒的酒瓶。黄某豪在一个水果店里抽了一支甘蔗,我们三人因此与甲子塘治安巡防队员发生打斗,后被带到派出所了、在派出所留置室内我们三人大吵大闹,将留置室里的桌子拆掉,将窗上的铁条掰开,从撬开的铁窗那里爬出来;
2、黄某豪的供述:2010年12月21日凌晨,我和王某业、黄某飞,在甲子塘市场吃宵夜,我们喝酒到两点钟回家,当时有一瓶酒没喝完,王某业拿在手里。当我们走到一个档口时我见到用塑胶包住的甘蔗。我见到四周无人,就在里面拿了一根。我们拿了甘蔗大约走了几步,就被甲子塘村的治安员拦住。后来王某业、黄某飞二人跟治安员发生冲突,我见他们跟治安员打在一起,就使用甘蔗打了一下,不知道打在什么地方。他们的人越来越多,王某业受了伤。我拿的甘蔗被打断了,现在不知道在什么地方。后我们被民警带回派出所,在派出所里一个民警告诉我们让我们在里面呆到第二天酒醒后处理。我们见到王某业右手受伤,要求送王某业去医院,民警要我们等,我们就发火了,拿起抽屉砸门和窗子。我们将房间窗子砸开后,黄某飞先从里面出来,之后是王某业和我。我们出来后见一个民警在使用照相机照我们,我们三人就跟着他追,并要找民警说理,到了早上6点我们被送到医院治疗。我手里拿着一个抽屉里面的铁条,他们手里每人拿着一塑胶凳子;
3、被告人王某业的供述:2010年12月21日凌晨我和黄某飞黄某豪经过甲子塘市场一家小店,黄某飞就过去小店拿甘蔗,我没有多管就往前走。走了几步我就看到甲子塘的联防队员过来,问我们是干什么的,又说我们喝这么多酒干什么。后来我就不记得了,也不知道为什么联防队员就过来抓黄某飞和黄某豪,我就过去帮忙,我们就这样发生打架。我就记得相互推搡之类的,我被按倒在地,一直到民警过来将我们带回派出所,我手上的伤是被按倒在地时不知道被谁踩的,当时不感觉痛,后来在派出所的时候才感觉痛。我们在派出所的时候乱踢候问室的门,并在里面大喊大叫,把候问室的桌子、椅子砸烂,并把候问室的窗户砸坏从里面爬了出来。我不记得我们砸坏窗户爬出去是谁拿钢管打了摄像员。
(4)书证:深圳市法院玉某派出所民警郭某某出具的事情经过、被损坏的木桌、窗户、摩托车挡风玻璃等财物的照片、作案工具啤酒瓶的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某飞户籍登记信息、被害人曹某某、谢某某出具的谅解书;
(5)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害人曹某某、谢某某伤情法医学鉴定报告书;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形式合法,来源可靠,均予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飞、黄某豪、王某业无视国家法律,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对于被告人黄某飞、黄某豪、王某业及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飞、黄某豪、王某业酒后滋事,强拿被害人张某喜店里的甘蔗,随后又殴打前来制止的治安巡防队员,致被害人曹某某、谢某某轻微伤;在被民警带回派出所处理后,黄某飞、黄某豪、王某业三人又在派出所留置室内大闹,砸烂留置室内的物品并破坏派出所的监管设施,追打派出所录像取证的工作人员。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公安派出所属于国家执法机关的派出的机构,黄某飞、黄某豪、王某业三人对派出所的财物任意损毁,对监管设施进行破坏,虽然被毁坏的财物数额不大,但也应属情节严重。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飞、黄某豪、王某业犯寻衅滋事罪,证据和法律依据充分,足以认定。黄某飞。黄某豪、王某业及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黄某飞、黄某豪、王某业事后已经取得了被害人曹某某、谢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飞、黄某豪、王某业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 11年8月20日止);
被告人王某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11年8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某宇
人民陪审员 陈某山
人民陪审员 陈某波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 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