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某为80后,因感情纠纷叫上好友等几人将受害人约到一大排档,对其进行殴打。经鉴定,受害人为重伤,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赵某某提起 公诉。我所主任汪腾锋律师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出庭辩护。汪律师向法庭提出:被告人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已经按赔偿协议对被害人作出赔偿,乃因年 纪轻加上感情纠纷冲动而导致了伤害行为。最终,法院没有采纳公诉机关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建议,认为偏重。而采纳律师部分辩护意见,判处有期 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知明所律师的全力辩护,使得当事人作为被告的权利得到了合法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