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汪腾锋、刘健华;律师助理:魏林】
1991年,移居香港的哥哥陈大取得了位于深圳某区的一块建设用地并建起了一幢楼房。随后,陈大又将该房产委托给常住内地的弟弟陈小管理。到2009年,弟弟陈小私自伪造了一份“陈大向其赠予房屋”的房产转让协议后,向区管委会下属的历史遗留房领导小组主张该房屋为他所有,并申请确权登记。尽管该伪造协议极其粗劣,但历史遗留房领导小组却毫无察觉,并错误地将该房产确权登记到弟弟陈小的名下。直到2013年东窗事发后,愤怒不已的陈大委托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汪腾锋律师将弟弟陈小诉至法院。在汪腾锋律师质问下,弟弟陈小在法庭上的答辩漏洞百出,心理防线被彻底击垮。最终,法院当场判决该转让协议为伪造的,并宣告协议无效。
不过,区管委会不知基于什么原因,竟在得知上述判决后仍拒绝更正其错误的确权登记行为。为此,哥哥陈大继续委托汪腾锋律师提起行政诉讼,向深圳市中院起诉区管委会的错误行为。在行政审判庭上,被告区管委会答辩称:“本次房产确权登记行为是“历史遗留私房领导小组”具体实施的,区管委会并没有实际参与,不应该成为本案的被告”。同时又辩称“被诉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即使发生侵权结果也是原告弟弟陈小的个人行为所导致的,与区管委会及历史遗留房领导小组并无关系。因此,原告应向其弟弟陈小追偿其所受的损失。”
对此,汪腾锋律师在助手刘健华律师、助理魏林的共同协助下,共提出了3点代理意见,对被告区管委会答辩予以反驳。首先,根据《深圳特区处理历史遗留房若干规定》,区管委会已被确定为辖区内统一管理历史遗留私房问题的机关组织。而“历史遗留私房领导小组”虽是实际操作单位,但其执法权力却来源于区管委会的授权委托。且该小组属临时组织,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因此,以区管委会为本案被告的做法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其次,根据《区处理历史遗留房实施办法》19条的要求,区管委会对已转让的房产的申报进行处理时,需要审查当事人、利害相关人及居委会三方共同出具的“利益关系承诺书”。但区管委会忽略了这一程序,仅粗略地“看了看”弟弟陈小伪造的“房产转让协议”就为其办理了确权登记,属严重的工作疏忽,不能免责。最后,区管委会事后明知确权登记错误,却百般抵赖不肯纠正,是一种“以新的错误坚持原有错误”的行为。综上所述,区管委会作出的确权登记行为属错误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最终,深圳市中院认同了汪腾锋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撤销了区管委会对弟弟陈小的房产确权登记行为,使哥哥陈大得以重新申请并获得了其应有的房产确权登记。该系列诉讼案件前后耗时近一年半,经历了民事和行政连个阶段,终究以哥哥陈大的完全胜利而告终。(上述姓氏均为随即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