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会计员刘某入职浙P洲建设公司行政岗位。由于管理疏忽,鹏洲公司遗漏给刘某签定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保,而刘某不仅知情不报,还故意掩饰,并悄悄收集对公司不理的证据。期间,刘某因患上重病而需要就医,鹏洲公司曾为其提供了必要的经济支持,帮助其度过难关。到了2014年2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就补偿交接等事宜达成一致。但几天后刘某却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鹏洲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公休日及国家假日加班费”、“未足额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医疗赔偿金”、“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律师费”等各种费用,合计。鹏洲公司决定委托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汪腾锋律师团队代理该仲裁案。团队律师张青平及实习律师叶惠娟负责具体跟进此案。
在收集完关于刘某的岗位材料后,张青平律师认为:鹏洲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大量与员工相关的入职和离职材料残缺不全。但张青平律师认为,刘某的请求仍然存在大量不合理不合法的地方可以予以反驳。首先,刘某错误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律师费”的数额,超出实际应支付金额三倍有多。其次,对于“公休日及国家假日加班费”及“未足额工资”的请求,从收集到的《管理人员考勤表》及《2014年1-2月刘某工资表及其他》可以折算出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刘某的加班费及工资。再之,“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请求不作为劳动争议的处理事项,而“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更是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可言,两者均不予认可。最后,对于“医疗赔偿金”的请求,虽然刘某提供了医院收费票据,但由于无法区分当中那些属于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报销费用,所以公司也就不需要承担上述的费用请求。
在随后的仲裁庭审中,张青平律师根据上述的研究分析结果,成功地说服了仲裁庭。最终,仲裁庭作出裁决,将鹏洲公司的责任承担份额,从刘某主张的总额14.5万元,大幅缩减到仅为4.3万元,以尽可能地维护鹏洲公司合法利益,让无赖份子的不轨企图无法全部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