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买房儿媳名离婚争产
釜底抽薪巧诉讼财产得保
案情回放: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中国社会发展,使得大多数人家逐渐迈入小康的中产阶层,人们普遍重视衣食住行的高品质,因此,对金钱的需求日益提高。特别是年轻的80后、90后,普遍是独生子女的这代人,在迅速发展的社会洪流中看惯了洋房豪车,见惯了珠光宝气,用惯了名牌优品,一些人开口闭口就是买车买房,买珠宝买钻石,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简直无法成活,一个赛一个地狂热地追逐物质财富,往往忽略了自己内心的情感认同需求和生理契合需求,而去选择那种经济条件和财富基础好的异性,结成貌似富足而安逸的小康家庭,就如同在沙滩上盖华屋,一旦遭遇生活的风暴,就免不了分崩离析,轰然坍塌。
让笔者不能苟同的,是如今的年轻学子们,也全无古代读书人的清高姿态了,不少人也都拼足了劲头,千方百计地满足自己恣肆的虚荣和昏弊的物欲。不能“创业”也要“创收”,于是乎,“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爹有权有势有钱的拼拼爹;妈有收入有积蓄的啃啃老;实在没有家底的认个干爹拜个干娘也可借借势;什么都靠不到的话,如果自己略有姿色或才情就用心专攻个“富二代”“官二代”什么的,总之,绝不能在大好年华里挨穷吃苦受累……这是不少女大学生的心思。更有一些女大学生,不惜拿青春赌明天……
我们所承办的马某宇与罗某红的儿子儿媳的离婚争产引发的连环纠纷案就是其中比较典型的一个。
七年前,豆蔻年华的周某慧,从西北古城的一个平民家庭,考进了西北一所大学读本科。周某慧虽然出身于平常家境,却长得稍有几分姿色,加之青春洋溢,更显风姿卓越,因此,心气颇高。
而在意气风发、激扬文字的大学生活中,眼界日益开阔的周某慧,生活目标更是节节攀高——绝不再回自己生于斯长于斯的经济落后的西北古城,要去京、沪、广、深等热门城市中开拓自己的幸福人生。
当然,要踏上这样的人生,必须有一个跳板……周某慧深知,出身于平常人家的自己,爹妈的社会关系是指望不上的,一切都要靠自己;可自己呢,学习不算出色,才华也不出众,最大的资本就是青春和姿色……权衡良久,周某慧觉得,还是找个来自这四大城市且家境良好的男朋友比较可行。于是,她托同学介绍一些京沪广深的男同学给她认识。
两年的大学生活过去了,周某慧经同学互相介绍,与来自广东深圳的马某礼相识了。
马某礼虽然来自深圳,可人却实在让周某慧无法倾心,他不仅身材长得矮小,而且语言木讷,形像平庸……
马某礼对周某慧倒是一见钟情,很是殷勤,找了几个借口约会周某慧。没有更合心意的异性追求的周某慧并未拒绝马某礼,两人在几次互相来往和接触中加深了认识。当周某慧了解到马某礼家经济条件相当不错,有洋房有豪车,父母还经营着一家中型企业,家里还有不少投资项目等情况后,内心泛起了涟漪,不知不觉中有意无意地与马某礼走得亲近起来……
不到一年,两人就公开地相爱相恋了。大学三年级期末寒假,周某慧就随着马某礼来到了深圳拜见马家父母,并且,两人还在马家同居了。大四毕业后,两人一起回到深圳,正式住进马家并迅速地结了婚。
然而,由虚荣和物欲所驱使的“爱情”必定是短暂和脆弱的,也必然是好景不长的……
周某慧和马某礼,这对形象和追求反差极大的男女,在婚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就产生了激烈的冲突,以致婚后第二年双方便公开闹离婚争财产,最终上演了一出十分典型的离婚争夺财产的大戏。
其实,刚毕业工作两年的马某礼并没多少身家值得争夺,周某慧自然更没什么财产,他们的房子和车子都是马某礼的父母为了给儿子娶媳妇买下的,还有周某慧这个又漂亮又聪明的儿媳妇拿着老两口的钱投资买下的……
如果周某慧还是自己的儿媳妇,老马夫妇当然什么都舍得给小两口,可周某慧居然要跟自己儿子离婚,她离婚以后就是外人了啊,结婚才两年,竟然就要分走多达好几百万的巨额家产……
眼见自己拼了半生用智慧和辛劳挣来的巨额财富,转眼间就将被“外人”抢走很多,马某礼的父母很不甘心,可他们遍访法律界的“名师”,都认为周某慧依法分割其与马某礼婚后购买的房子、车子等共同财产,是不可抗拒的,即便明知周某慧就是为了马家的财富才和马某礼结婚的,也无法追回老马夫妇为儿子的婚姻投入的那些财产了……
好在,天无绝人之路,老马夫妇有幸经朋友推荐,来到了特别擅长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的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知明诉讼艺术研究中心。汪腾锋律师团队接待了他们,诊断把脉对症施治。最终轻松平和地化解了双方激化的冲突,合情合理合法地保住了老马家的巨额财产免遭巨大损失,而且避免了一场行将造成巨大伤害的财产损害与离婚争产连环纠纷案。
具体案情究竟如何呢? 2014年寒假,老马夫妇那其貌不扬的独生子马某礼在临近大学毕业前,带回了漂亮的女朋友周某慧。当他们两人一道从学校回到深圳马家,看到身形高挑、容貌秀丽的周某慧,老马夫妇高兴极了,马上就把周某慧当成了准儿媳,积极地准备各项结婚事宜……
经过事先几番与双方父母的沟通,马某礼、周某慧两人没等大学毕业安顿好工作就在深圳的民政部门登记领取了结婚证,确立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并于2014年初举行了颇为体面的结婚仪式。
可是,两人结婚不久,周某慧就在多种场合流露出自己的委屈,坦言自己压根儿瞧不上丈夫马某礼,要不是马某礼父母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丰厚的家庭财产,年轻美貌的她是不可能与马某礼结婚的。
2014年春节过完之后,马某礼、周某慧夫妻两人都大学毕业了,各自很快在深圳谋取了一份比较满意的工作。
随着生活和工作的进一步安定,原本心态就不大平衡的周某慧,在不断地接触新朋友见识新事物之后,内心更加波澜起伏,按捺不住,越看越觉得眼前的丈夫马某礼形容举止是那么的不堪,以至于白天不屑于与马某礼同桌吃饭,夜晚更是抗拒与马某礼同床共眠……
大好的青春时光,小俩口刚结连理,婚姻就名存实亡,夫妻两人几乎没有两性生活。因此,精力旺盛的马某礼十分压抑,痛苦万分,在无法排解内心的苦闷之时,言辞木讷的马某礼迫不得已地“遂了”周某慧的“心”,到外面去寻找发泄性欲的地方和女人了。
不过,“聪明”的周某慧明知马某礼在外面拈花惹草,却依然不动声色,每天还是对公公婆婆——老马夫妇有说有笑,嘘寒问暖。面对美丽热情、聪敏伶俐、乖巧讨好的儿媳周某慧,老马夫妇十分欢心,喜不自胜,儿媳说啥是啥,要啥给啥。在小俩口新婚不久,老马夫妇就给儿媳周某慧买了一部好车。
一年之后,正赶上2015年上半年的中国股市出现了大牛市行情,投资经验丰富、投资技艺高超的老马及时地抛出了手中的股票,高点获利,赚取了上千万现金。儿媳妇周某慧见状,就积极鼓动老马夫妇说,既然股市撤退,赚了大钱,目前房市又是如此火热价格飞涨;加之,我们年轻人与父母长期住一起不好,不如赶紧投资房产,多买几套房吧。
老马夫妇觉得头脑聪明的儿媳妇说的很有道理,很快就同意投资房产了。儿媳周某慧随即便紧锣密鼓地张罗开了,经过多方打听并联系,周某慧为老马夫妇找到了两个军产房卖家……
然而,军产房虽不受深圳商品房限购政策制约,却都是要一次性支付数百万巨款的。这些巨额房款对老马夫妇自然也不是个小数目,然而,为了儿子的婚姻幸福,为了儿媳妇的开心满意,老马夫妇毅然决然地按儿媳妇周某慧的要求,分别将数百万巨额房款及时地支付给了两个卖家。
而早就另有打算的周某慧不失时机地以自己的名义、同时代替丈夫马某礼的名义一起与卖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随后又在军产房管机构办理了内部产权转移登记。就这样,两套价值不菲的房产均落户在周某慧与马某礼两小夫妻的名下了。
对于购房签约及过户登记等手续及过程,基于对儿媳妇周某慧的高度信任与美好愿望,老马夫妇当时并未过多地关注、在意及过问……反正是买给两个孩子的,登记在谁名下都是一样的……老马夫妇想的是,我们如此善待儿媳妇,儿媳妇应该是心满意足的,一定会诚心诚意地与自己的儿子马某礼好好地过日子,相亲相爱生儿育女,传承香火,享受天伦之乐。只要小两口好,老马夫妻在所不惜。可惜,很快地,老马夫妇就美梦破碎了……
聪明漂亮的人妻、人媳周某慧在一切本应心满意足、夫妻和睦、安心生活之时,却突然露出令所有人都十分震惊的新面目。2015年下半年,结婚才二年的周某慧突然拿出“老公”马某礼多次出轨开房的酒店监控视频,当面向马某礼及老马夫妇摊牌了:丈夫出轨,我要离婚,大家好结好散!夫妻名下财产,一律平分。甚至对于马某礼的过错,周某慧还应该多分财产!
面对突如其来的巨大变故,老马夫妇一时间深受打击!不由地痛骂自己的儿子马某礼不争气,为什么家里放着聪明漂亮贤惠乖巧的媳妇,竟然还要去外面找那些不三不四的女人出轨开房!惹得好好的儿媳妇非要跟你离婚?!
满腹委屈的马某礼只好向父母坦露了刚结婚不久就被周某慧拒绝同房、经常厌弃的实情,老马夫妇这才明白,这聪明漂亮的儿媳妇可能只是奔着自家的财产来的,压根儿就没打算跟自己的儿子过日子、生孩子,所以同居结婚三年来一直未孕!
眼看自己智慧辛劳挣来的财产不到两年就要被“外人”巧取豪夺去数百万之巨,老马夫妇实在是心痛不已,他们更深深地感觉被骗,实在心有不甘!
此后的半年时间里,马某礼、周某慧及双方父母这老少二方四人展开了多番纠扯缠斗,问题一直深深胶着,无法解决。儿媳周某慧依法漫天要价,一心争夺房产,儿子马某礼及老马夫妇,坚决不甘心让结婚不到三年、并未给马家生下一儿半女的周某慧分去数百万家财。双方始终商谈不成。
万般无奈中,老马夫妇四处找亲朋托关系,遍寻法律高人,希望也从法律上化解这一难题,为自己伸张正义。然而,每每见过婚姻专家或律师之后,人家的解答都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等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由此可见,夫妻离婚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各半,是中国法律规定的,不可以不遵守,而且你儿子有婚外情,是过错方,女方要离婚,依法获得的财产更不会少于一半啦……这官司到哪里打,你老马夫妇都没有任何胜算,必须得咽下这个苦果!
可想而知,老马夫妇每见一次婚姻专家和律师,内心的失望与伤痛就更加深了一层。最后,老两口近乎绝望了。老马的太太罗女士气性大,还被窝心郁闷出了一场又一场病!
就在老马夫妇已经绝望准备放弃之时,马太太罗女士在一次闲聊中又忍不住无奈地向朋友倾诉起自家的不幸遭遇,始终咽不下这口气的她几乎像鲁迅笔下的祥林嫂似的,见人就不由自主地诉苦,很多朋友只是听听劝几句就算了。事有凑巧,最近的一次,听了她倾诉的朋友善意地向她推荐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知明诉讼艺术研究中心汪腾锋律师团队,建议她和老马去尝试着咨询一下再看看,也许还真能帮她们夫妇解决这个天大的难题。于是,罗女士拽上老马先生,来到了知明律师楼。经过简单的交谈,老马先生与罗女士感觉希望重生,十分信任地将案件难题委托给我们知明所汪腾锋律师团队。于是,老马夫妇的好运开始了,老马家的巨额财产保住了。
代理艺术:
我们知明所汪腾锋律师团队接手本案应该说是临危受命。在接手了这桩大多法律工作者认定没有胜算的、特别疑难且棘手的财产损害与离婚争产连环纠纷案件后,如何精准巧妙地施展法律手段,为两位备受委屈的委托人化解难题,伸张正义,的确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
本案看似简单实则极难。简单,是因为它实质上就是一件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极难,是因为我方委托人不甘愿简单地按照法律规定被涉嫌早有预谋以婚姻为手段谋夺财产的儿媳妇“合法”分割挂名其下,却实属老马夫妻的共同财产。并且,这些共同财产还涉及并非合法交易的军产房产权问题……因此,这可以说是一件难上加难的离婚争产引发的连环纠纷案。
从表面上看,如果这对年轻的夫妻直接离婚分割双方名下的财产,男方想要突破法定的平分原则让女方少分财产,那是绝对不可能的,且不说男方还有对婚姻不忠的过错把柄在女方的手上!
而作为实际支付巨额房款的人,老马夫妇如果按常规直接提起这两套房产确权的诉讼,可能碍于军产房本身的性质不是法定商品房,也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很多情况下,这类房产的确权诉讼存在着起诉很可能就会被直接拒绝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的风险。并且,即使受理,实体审理阶段,对明示公信的房产确权也是非常难于成功的!因此,就本案来说,老马夫妇要想走房产确权的诉讼之路几乎也是行不通的!
就在似乎要陷入绝境之时,我们的艺术诉讼思维再展神威,我们律师团队经过审慎的考量与认真的推研,决定采用兵法三十六计中的“釜底抽薪”之计来博弈本案纠纷,化解惊世难题!
为此,我方仔细推敲词句、措辞、用语,非常精巧地起草了两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诉状。我们站在委托人的角度,分别将两套军产房的原业主卖家,与老马夫妇的儿媳妇周某慧及儿子马某礼一起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相关法院,以儿媳周某慧与两卖家涉嫌窜通签约,诱导原告付出巨额资产购买非法出售的军产房,进而非法占有了原告巨额财产的系列行为侵权违法这一理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四位共同被告的行为违法,同时请求判令卖家被告退赔原告付出的巨额购房款及利息损失,儿媳和儿子将名下房产返还卖家。
这一诉讼有事实情理,合法律规定,老马家的纠纷开始走上顺利的道路了。之后,我方律师运作的每一步骤,都得到了恰如所愿的回应。
那两套军产房的卖家和老马夫妇的儿媳周某慧接到起诉状后十分震惊,甚至愤慨,但在法律上他们却苦于没有反驳的证据和理由,甚是无奈。当然,这个案子发生之前,他们并不一定真有“串通”之意,但面临这突如其来的诉讼,他们却真的形成了“统一战线”,坐实了“串通”之名。
只可惜他们几经沟通协调,由于他们不明原告方的用法之妙,只看到了我们为原告方起草的起诉状上的刺目字眼“串通”的表象,却无法参透我们律师团队起诉他们“串通”背后隐藏的其他深意,更无法明了我们依法采用的诉讼计策。因此,除老马夫妇的儿子马某礼之外,其他三位被告皆应对失策。
他们纷纷应诉答辩强调声称:这两套军产房的买卖绝对没有串通,是周某慧与我们卖家协商一致才签约成交的,是真实有效的合法买卖!并且,两位卖家应诉答辩的所有陈词异口同声地坐实了我们律师团队帮原告老马夫妇埋下的法律伏笔——儿媳周某慧一手独立办理与两位卖家业主联系商谈并签约买房的,并诱导公婆(原告)一次性支付巨额房款后却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的系列行为,则仍存在欺诈损害他人财产的情形,该系列行为仍应属无效,各自返还财产。
在本案原告方——老马夫妇提起诉讼之初,本来以为自己凭着聪明才智即将获得一大笔财产的周某慧不愿轻易妥协,她像个无头苍蝇,四处挣扎,又是聘请并委托律师与我们交涉,又是三番五次电话、短信或当面与丈夫马某礼及公婆老马夫妇威胁吵闹,进行多番纠缠抗争。
直至临近法院开庭当日,我们团队律师作为原告方的代理人义正辞严地与委托人儿媳周某慧方进行交涉,阐述利害后,周某慧方权衡利弊,终于彻底妥协了,完全同意我原告方老马夫妇提出的儿子儿媳离婚条件达成了和解,并签订了协议,随即在三日内迅速办理了离婚手续与房产过户手续。原告老马夫妇随后撤回起诉,本连环纠纷案圆满了结。老马夫妇完全出乎预料地保住了巨额财产,而且特别平和地解决了儿子马某礼的婚姻纠纷,他们感到十分的幸运与欣慰。本案艺术诉讼法的精彩,有如下几点:
1、本案以周某慧与卖家涉嫌“串通”诱骗原告支付巨额房款,却私下以自己名义签约侵占原告财产等系列行为违法,而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既避开了合同违约之诉受制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而无法起诉的程序缺陷;又避开了标的物为军产房,买卖违法,军产房确权起诉不能被受理,或者即使受理也难于确权胜诉的不利困境!总之,本案如果按常规套路诉讼,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内容上均存在巨大的法律障碍,诉讼维权很难获得成功。
2、在本案中,作为被告的卖家,其实与原告老马夫妇没有任何直接的房屋买卖签约行为,老马夫妇本来与被告方无任何合约关系,作为被告方的卖家即使想反诉都不能成立,更不可能成功;但原告方如此诉讼施压,通过两位卖家形式被告,传递给实质被告周某慧巨大的压力。原告方老马夫妇对被告周某慧等人的法律威慑始终存在,却又依法可以随时单方面撤诉解除却不受反制。也就是说,只要被告周某慧答应并满足原告老马夫妇的条件,在临近开庭甚至开庭后,法庭裁判下达前,作为原告方的老马夫妇随时拥有绝对的掌控此案的主动权,并不受制于任何被告方的威胁。
3、本案以被告周某慧的心理承受力为主攻的博弈目标,我们料定用这种釜底抽薪、鱼死网破之法,一定能逼退被告周某慧的贪心与恶念。毕竟,法院一旦判定这两套军产房的买卖付款行为存在着欺诈行为,则周某慧势必面临着退回房屋的结局。有道是,心里没鬼,就不怕鬼,周某慧毕竟是想在这场婚姻中分取马家财产的,她自然是十分畏惧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到本案中,即使四位被告“串通”“欺诈”的证据法官不予以采信,“串通”“欺诈”的诉讼理由不成立;但军产房不属于商品房不可公开买卖,四位被告的军产房买卖行为也属违法。而一旦法院判决这两套军产房的整个买卖行为违法、无效,则必然会判令两位卖家被告返还原告受害方老马夫妇所遭受损失的钱财——巨额购房款。而与之相对,周某慧与马某礼夫妻就必须无条件地将名下的两套军产房返还给卖家被告。如果是这种结局,虽然老马夫妇损失了房产增值的部分财富却保住了巨额本金;而周某慧、马某礼夫妻名下就瞬间荡然无物了,周某慧更会落得分文不得,白白赔上了两年多的大好青春年华。那样,周某慧就立即被打回原形,归于城市贫民的境地。对这样的结局,心高要强的周某慧是万万不能接受更不能承受的。所以,此时,原告方只要伸出一根稍有“甜头”的橄榄枝,周某慧只能“庆幸”地接受了……
我们知明律师受人之托,为人解决复杂纠纷,对不平之事仗义执言施以法律援手,是屡见不鲜的。但此案的迎难而解,着实彰显了艺术诉讼法的巨大空间和成效,令人引以自豪和骄傲。
尽管用这种方法化解原本离婚争产的难题,迫不得已显示“把玩法律”的意味。但,从根本上它却是维护了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使老马夫妇血汗钱财不被“她人”巧取豪夺。因此,我们律师团队也倍感欣慰。
应该说,解决这个疑难讼案过程中的曲折,和每一步骤的精妙,不是可对局外人道的,但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却是可以长久传承的!总之,艺术诉讼法是值得积极倡导的!
结案启示:
解决纠纷和问题,有多种方法。其中,法律是终极手段,也是最强效的方法。但,解决问题并不能只是机械地用法。就本案而言,如果按常规诉讼技法处理,必定结局大败,老马夫妇保住心血钱财的愿望必然会落空。因为按常规诉讼法,老马的儿子与媳妇依法离婚,事先没有特别约定,双方名下房产只能平分,而绝不管原始投资者是谁呢!如果,老马夫妇自己直接提起确权诉讼保护房产,上文已说到,法律上存在诸多障碍,也无法顺利得逞。而采用艺术性的诉讼技法,我们却能轻松化解了难中之难。接手本案后,面对错综复杂四面阻碍的困局,在委托人老马夫妇及其子马某礼所处的十分明显的逆势被动处境下,为了圆满实现委托人老马夫妇保住巨额财产不被非法巧取豪夺的悲惨结局发生,我方律师施展创造性的艺术诉讼技法打破就事论事的被动困局,开启智慧思维,采用兵法技艺,经过诉前精心准备,运用心理学与博弈学原理对本案进行认真分析反复推演。结合法律的规定,最终决定“釜底抽薪”。由老马夫妇依法提起对周某慧等被告的“财产损害赔偿”之诉,以此逼迫周某慧主动求和达成和解协议,圆满化解痛苦难题,保住巨额财产,并又尽可能人性化体现了对周某慧适当的经济扶助补助,顺利了结了儿子儿媳离婚争产并收回房产的连环纠纷。
在此,需要奉劝那些企图以结婚、交友等各种手段图谋他人财产的自以为聪明或懂法的人,千万别以为自己给他人设下的圈套万无一失,天衣无缝,一旦遭遇被欺诈被侵权的善良人们拿起真正的法律武器予以回击,得到高超法律技能者帮助,就不但会一无所获,还可能身陷囹圄;即便不身陷囹圄,也可能劳神费力却竹篮打水。毕竟,没有一个圈套或骗局,是不存在漏洞和风险的。那些不属于你的东西,即使你暂时骗到手,迟早也会失去,还可能连累你失去本来拥有的东西。
同时,还要提醒所有人,应该与熟法律、愿仗义的人多交朋友,一旦遇到任何纠纷、矛盾和法律难题,不至于缩手无策求助无门。尤其是经营企业的老板,多结识真正的法律人士,将会避免很多可能陷自己家庭或公司于困境、甚至绝境的法律纠纷或难题。关键时刻,为自己的家庭或公司避免百万、千万,甚至更大的损失……
本案解决当晚,老马先生无法抑制内心的感激之情,特意发送微信给汪腾锋律师,表达赞赏!并随后制作夸张溢美之词的锦旗赠送知明律所“天才智慧以法维正,卓越铭辨捍卫天道,大智大勇法力无边,为我维权我之运气!”
本案艺术诉讼法的圆满成功,不仅是法治公平正义的胜利,同时,也是体现人性光辉的胜利!老马夫妇保住了绝大部分巨额财产的同时,体恤前儿媳周某慧单身一人在深圳生活不易,所以自愿给予周某慧必要的人性帮助——让儿子马某礼在与周某慧的离婚协议中给予周某慧生活扶助金人民币110万元及价值二十万元的小轿车一部!
汪腾锋律师团队全程指导协助老马家连环法律纠纷的解决,此案也不失是艺术诉讼技法化解重大疑难纷争、获取双赢的又一杰作。
附:罗某红财产及儿子离婚连环纠纷案相关材料
起诉状
原告一:罗某红,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403011961042xxxxx,住所,广东省深圳市XXXXXX
被告一:周某慧,女,汉族,身份证号码6403211990052xxxxx,住所,广东省深圳市XXXXXX
被告二:马某礼,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03011989112xxxxx,住所,广东省深圳市XXXXXX
被告三:郑某鹏,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201161984051xxxxx,住所,广东省深圳市XXXXXX
被告四:蔡某军,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301241982060xxxxx,住所,广东省深圳市XXXXXX
诉讼请求:
1、判决四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违法行为无效,被告三被告四将购房款142万及利息78741.92元(从2016年7月7起,暂计至2016年6月23日)返还给原告;
2、判决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被告二是原告的儿子,被告一与被告二于2013年11月16日在深圳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一、二与原告居住一屋。2015年上半年股市行情火爆,原告及时从股市获利了结。被告一与被告二得知原告赚取大量现金后,便吵着要分开另住,并四处替原告联系房屋卖家,被告一与被告二联系到被告三、被告四后,以防止房屋涨价为由诱逼原告尽快付款购买被告三、被告四位于XXXX的房屋,原告向被告三、四支付巨额购房款后,被告一与被告二却以种种理由拖延原告与被告三、四办理书面购房手续,原告至今未能与被告三、四办理有关购房手续。不久前,原告了解到,原来被告一、被告二早已瞒着原告私下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三、四相互串通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
综上所述,被告一、二涉嫌与被告三、四串通,并诱骗原告支付巨额资金购买房屋,却私下以被告一、二名义与被告三、四签订购房协议,致使原告遭受巨额财产损失。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财产权益,特依法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罗某红
2016年6月23日
起诉状
原告一:罗某红,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4030119610425xxxx,住所,广东省深圳市XXXXXXX
原告二:马某宇,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030119630702xxxx,住址,广东省深圳市XXXXXXX
被告一:周某慧,女,汉族,身份证号码64032119900523xxxx,住所,广东省深圳市XXXXXX
被告二:马某礼,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0301198911293619,住所,广东省深圳市XXXXXX
被告三:梁某恒,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0306197003068819,住址,广东省深圳市XXXXXX
诉讼请求:
1、判决三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违法行为无效,被告三将购房款243万及利息130920元 (利息从2016年7月17起,暂计至2016年6月23日)返还给原告;
2、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二是两原告的儿子,被告一与被告二于2013年11月16日在深圳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一、二与两原告居住一屋。2015年上半年股市行情火爆,两原告及时从股市获利了结。被告一、二得知两原告赚取大量现金后,便吵着要分开另住,并四处替原告联系房屋卖家,先是购买了位于XXXX的房屋,但该房购买后,被告一、被告二又嫌小不住!后被告一、二联系到被告三,再次以防止价格上涨为由诱逼两原告尽快付款,购买被告三位于XXXX的房屋,两原告向被告三支付巨额购房款后,被告一与被告二却以种种理由拖延原告与被告三办理书面购房手续,原告至今未能与被告三办理有关购房手续。不久前,原告了解到,原来被告一、被告二早已瞒着两原告私下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三相互串通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
综上所述,被告一、二涉嫌与被告三串通,并诱骗两原告支付巨额资金购买房屋,却私下以被告一、二名义与被告三签订购房协议,致使两原告遭受巨额财产损失。为此,为维护两原告合法财产权益,特依法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罗某红
2016年6月23日
离婚协议书
甲方(男方):马某礼,男,汉族,身份证一号码44030119891129XXXX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XX
乙方(女方):周某慧,女,汉族,身份证号码64032119900523XXXX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XX
男方与女方于2013年11月16日在深圳市登记结婚,女昏后未生育小孩,结婚几年来因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己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后购买的天籁小车(车牌号为:一粤BXXXX )归女方,车辆剩余的贷款由男方负责一次性偿还,并办理过户手续;
三、登记在双方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大道1001号鹏华香域花园XXXXXXXX的两套房产是男方父母的投资财产。男女双方同意,在民政局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在3日内双方配合男方父母到军产房管理部门将上述房产转移登一记至男方父母名名下。男方给予女方补偿款人民币110万元整。
四、男方或男方委托其父母在本协议签订后将第三条约定的款项汇入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进行资金监管(资金监管协议另定),在双方完成第三条约定的离婚及房产过户手续后,经双方书面确认同意将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将监管账户内的110万转入女方账户。
五、其他财产:男女双方没有其他共同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各自所有,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六、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共同债务债权;个人名下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七、任何一方不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应支付对方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整。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马某礼 女方:周某慧
2016年8月14日 2016年8月14日
资金监管协议
甲方:马某礼
乙方:周某慧
丙方(监管方):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双方同意就《离婚协议》约定的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110万元人民币达成如下监管协议:
一、双方离婚协议签订后次日,甲方或委托其父母将110万元汇入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管。
二、双方履行完离婚协议约定的离婚手续,房产过户全部义务以书面形式确认通知监管方。
三、监管方收到双方书面形式通知确认均己完善履行《离婚协议》约定之上述义务后,将所监管资金全部直接转付乙方账
四、本次监管为免费监管,监管方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叁方各执一份
甲方:马某礼 乙方:周某慧 丙方(监管方):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2016年8月14日
房屋买卖协议书
甲方:周某慧 身份证编号:64032119900523XXXX
马某礼 身份证编号:44030119891125XXXX
乙方:马某宇、罗某红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龙华新区大道XXXXXXXXXXXXXXXX号房(面积155.86平方米;产权性质:军产方),转卖给乙方,双方同意成交价为人民币2450000元(大写,二佰肆拾叁万元整)。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定于2016年8月15日,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00(大写,伍万元)作为购房定金,余款于2016年8月16日前一次性付给甲方。甲、乙双方一起赴法院办理该房产更名过户手续。
三、乙方交给甲方购房定金后,如甲方反悔,甲方应向乙方赔偿一倍定金补偿损失;如乙方反悔,甲方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
四、甲方负责于2016年8月16日前将该房屋所有的水、电、煤气、物业管理费等清理完毕。2016年8月16日起房屋的水、电、煤气、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房屋管理部门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周某慧 、马某礼 乙方:马某宇 罗某红
日期:2016年8月14日 日期:2016年8月14日
注:此协议只为办理物业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之用,并非真实买卖。马某宇、罗某红不用实际支付合同的约定购房款。
民事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罗某红,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403011961042xxxxx,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XXX
被申请人一:周某慧,女,汉族,身份证号码6403211990052xxxxx,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XXX
被申请人二:马某礼,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03011989112xxxxx,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XXX
被申请人三:郑某鹏,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201161984051xxxxx,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凤凰道XXXXX
被申请人四:蔡某军,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301241982060xxxxx,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XXX
申请事项:撤回(2016)粤030x民初xxxxx号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财产损害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16)粤030x民初xxxxx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和解,因此申请撤回起诉。
此致
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罗某红
2016年8月17日
民事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罗某红,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403011961042xxxxx,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XXX
申请人二:马某宇,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03011963070xxxxx,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XXX
被申请人一:周某慧,女,汉族,身份证号码6403211990052xxxxx,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XXX
被申请人二:马某礼,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03011989112xxxxx,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XXX
被申请人三:梁某恒,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03061970030xxxxx,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XXX
申请事项:撤回(2016)粤030x民初xxxxx号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财产损害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16)粤030x民初xxxxx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和解,因此申请撤回起诉。
此致
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罗某红、马某宇
2016年8月17日
广东省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XXXX3号
原告罗某红,女,汉族,1961年4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XXXXX,身份证号码440301196104XXXX
委托代理人汪腾锋,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青平,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慧,女,汉族,1990年5月23日出生,住址深圳市XXXXXX,身份证号码640321199005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卓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礼,男,汉族,1989年11月29日出生,住址深圳市XXXXXX,身份证号码440301198911XXXXXX
被告蔡某军,女,汉族,1982年6月2日出生,住址深圳市XXXXXXX,身份证号码43012419820602XXXX。
被告郑某鹏,男,汉族,1984年5月10日出生,住址深圳市XXXXXX,身份证号码420116198405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红诉被告周某慧、马某礼、蔡某军、郑某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8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214.45元,保全费人民币1148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 某
人民陪审员 陈 某
人民陪审员 郭 某
二O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某
广东省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XXX04号
原告罗某红,女,汉族,1961年4月25日出生,住址厂东省深圳市XXXXXXX,身份证号码4403011961042XXXXXX
原告马某宇,男,汉族,1963年7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XXXXXXX,身份证号码44030119630XXXXXX
委托代理人汪腾锋,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青平,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慧,女,汉族,1990年5月23日出生,住址深圳市XXXXXXX,身份证号码64032119900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卓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礼,男,汉族,1989年11月29日出生,住址深圳市XXXXXXX,身份证号码4403011989XXXXXX
委托代理人吴某松,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恒,男,汉族,1970年3月6日出生,住址深圳市XXXXXXX,身份证号码440306197003XXXXXX
委托代理人梁某德,身份证号码4323221944020XXXXX,系被告梁X恒之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红、马某宇诉被告周某慧、马某礼、梁某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红、马某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287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643.5元,保全费人民币1148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 某
人民陪审员 陈 某
人民陪审员 郭某
二O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