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2005年4月,为了业务发展,被告上海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借款150万,为此双方也签署了借款协议,一年到期后,借方没有及时偿还。2013年11月,双方对双方时间的往来项目余款进行了结算。在结算前也就是2013年4月份前,舒某担任原告的总经理的职务。2014年1月26日,被告公司总经理陈某短信通知财务李某,要求其按照原告董事长兼总经理要求移交被告全套印章和公司的证照,同日,王某出具了《收条》一张。2014年2月27日上海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归还了深圳市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借款,转账单标明“归还借款”。原本是简单的借款还款,被告有选择性的提供了《《关于150万资金调拨用途的确认函》出具日期是显示2012年5月30日双方已经通过双方的项目往来抵扣了涉案150万元,向法院起诉自身归还原告借款的行为是原告的侵权行为。面对被告的断章取义,哭诉无门的王某只好慕名来到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委托汪腾锋律师团队代理应诉,经过汪腾锋主任的安排和指导,曹广辉和郭奕璇律师具体办理。一审法院以借贷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为由拒绝查明认定,错误的驳回原告的反诉,判决原告归还被告150万元,并负担本案的受理费19199元。对于一审法院的错判委托人失望至极,汪腾锋主任协同经办律师针对一审错判,调整应对策略,积极准备,毅然决然的提起上诉。
二 争议焦点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
(1)原告王某拿走的被告的公章及相关资料是否应予归还;
(2)原告收回的借款150万是否构成侵权应予归还。
三判决情况
(1)判决维持一审原告归还被告的公章及相关资料;
(2)判决撤销一审原告归还被告150万元
(3)判决被告负担一审和二审的受理费和保全费共35756元,原告负担200元。
四 案件辨析
尽管被告有选择性的提供证据,断章取义,企图混淆法官视听。但曹光辉和郭奕璇两位律师的代理策略是简明扼要,指出:
(1)被告上海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原告深圳市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往来项目余款一直没有结算,到2013年11月份才进行了结算,但是被告提供的《关于150万资金调拨用途的确认函》出具日期是显示2012年5月30日双方已经通过双方的项目往来抵扣了涉案150万元的说法,很显然一审没有理清此日期与实际结算日期存在矛盾。
(2)原告和被告为关联公司 ,共用品牌,有共用的实验室,报告称与原告的的借贷关系已通过双边项目往来抵扣冲掉了,所以双方没有了借贷关系,实际上是被告股东舒某利用当时在原告公司时职务之便出具的相关证明,其内容虚假,一审法院主观判断,忽视了舒某和上海某通信技术公司的名言控制人是亲兄弟关系,也是该公司的股东;
(3)企业之间的转账一方建单转出收款方只能确认,向提交了转账的双方邮件记录,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苏某在拿到被告公司的公章及相关资料后私自把上海某通信技术技术有限公司账户上的150万转入深圳市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其存在明显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错误,强烈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的错误判决。
同时积极引导法官思维,查清事实,化繁为简。最终法庭在充分调查取证、分析案件的情况下,充分采纳经办曹广辉和郭奕璇律师的具体代理意见,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五 心得总结
该案的启示意义是上海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有选择性提供证据,断章取义,有违背企业道德,这就启示企业在经营中要妥善管理,了解企业经营的基本法律常识,适当维护自身的利益,防止心术不正之人趁机谋取利益。作为执业律师要敢于利用法官或法庭的疏忽,积极引导其思维,大胆博弈,拔乱反正,积极运用诉讼艺术,最终获取公正理想的圆满结局!